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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流通速度及其决定因素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流通速度对于物价水准具有很大的决定作用,其增大或减少,如其他事物不变,可使物价上涨或下跌。货币流通速度与物价间之此两种关系中,本学说特别着重后一种关系之分析。在本节中,拟将货币流通速度之特性、测量方法与货币数量之相互关系及其决定因素等项,分别加以阐述。货币流通速度一词,在本质上实由货币之特质派生出来。

货币流通速度对于物价水准具有很大的决定作用,其增大或减少,如其他事物不变,可使物价上涨或下跌。此种事理至为明显。但是亦有持反对论者,如威塞尔氏谓货币流通速度实非一个影响货币价值之独立的原因,而认定货币流通速度实取决于货物(13)。此种见解复为罗伯里所夸大,而更谓货币流通速度与物价全无关系(14)。此种说法自属错误。固然,如货币数量不变,物价变化可促流通速度变化,但货币流通速度变化无疑地亦可促物价之变化。货币流通速度与物价间之此两种关系中,本学说特别着重后一种关系之分析。在本节中,拟将货币流通速度之特性、测量方法与货币数量之相互关系及其决定因素等项,分别加以阐述。

货币流通速度一词,在本质上实由货币之特质派生出来。兹将货币各特质中与货币流通速度有关的各项分列如下:

(1)货币为交换手段而非交换对象,唯其如此,货币本身无消费的性能,仅具有流通的性能,一旦丧失了此种流通的性能,则货币性能亦随之丧失,不复成为货币。故货币之性能在于其具有永久流通性与一般接受性(自然此两者均各有其限度)。因货币具有此种特性,所以货币成为流通界的永远的旅客,从甲手转到乙手,乙手转到丙手……周流不已,反之假若货币是交换对象,具有消费的性能,则或迟或早终会由消费而归于消灭,流通速度的问题,自然不会发生。

(2)货币为个人观点之财富,故保有货币在个人观点上即为保有财富,且能免除实际保藏财富之风险与困难。

(3)货币为抽象单位,故能充各种物品之交换媒介。

(4)货币与货物在交换中之对立。

(5)货币之永恒的流通性。

(6)货币价值之一致性。

(7)货币之储藏没有维持成本(carrying cost)。

因为货币具有上列七种特性,故货币在充交换媒介,任务完成而为另一人所掌握时,能使此人将其储藏一个时期,然后再行付出。假如没有(2)、(3)、(4)项特质,货币不成为个人观点之财富,不能成为一般的交换媒介和支付工具,则货币根本不会被人储藏。假如没有(5)项特质,明知货币之流通期限非常短促,则此货币必不为人所乐于接受,更不会为人所乐于储藏。假如没有(6)项特质,各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物资在“量”或“质”方面有差异,则人民对之必用差别待遇的方法,使价值较小之货币在手中储藏之时间缩短。又如,没有(7)项特质,货币之储藏须费维持成本,储藏货币须受货币价值减少的损失,则人们必将储藏货币之时间短缩至最低限度,甚或根本不加储藏(15)

所谓货币流通速度,即为货币之转让(transfer)与货币之暂息二者所交织而成。二者为构成货币流通速度之必要条件,不可偏废。徒有前者或徒有后者,在现行货币经济体系中,同为不可想像的事。务必是两者交相配合,转让之后继以暂息,再续以转让;而且是前者衔接后者,或后者衔接前者,二者交相配合的序次绝不会混乱,绝不会转让两次或两次以上始来一次暂息,也绝不会暂息两次或两次以上始来一次转让,但是,以时间的长短言,一般地说,转让过程所经过的时间每甚短,如货币从甲手移到乙手,普遍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而且各交换双方授受货币所需时间之久暂,大体上没有多大差异。停留过程所经过的时间每较长,如货币转入乙手后,在正常的情形下,每将货币储藏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然后再行付出;而且各个人储藏货币备用的时间彼此有长短之不同,即同一个人,其储藏货币备用的时间,亦因时因地而有长短之不同;更普遍的即同一个人一次收受一笔款项,获得若干单位的货币额,对于这些货币的储藏时间,亦采差别待遇的办法,使其中货币分成若干部分,付出之先后殊不一致,因此各部分货币在此人手中停留的时间,彼此不同,而且相差很大。所以,货币流通速度实由货币之转移过程与暂息过程之交相配合,而且永恒地连续运行所构成,其复杂性不在于货币之转移过程,而在于各货币在各暂息过程中所经时间有长短之不同,这些事象,即构成货币流通速度之实体。

货币离开发行机关以后,即告开始流通。自发行以后,到因其他原因退出流通界,而不再成为货币止,常常经过无数人之手;每经一人之手,即充当一次交易媒介或支付工具,就算流通一次。如上所述,转让过程与暂息过程交相配合,而成为货币流通速度之两面,故吾人如果知道哪个货币在单位时期(例如一年)内被转让或被储藏多少次,或平均被储藏多少时间,就可以将该时期内该货币之流通速度计算出来。过去的货币数量说学者,对于构成货币流通速度的看法,有的偏重一定时期内货币的转让过程之次数,有的偏重货币的暂息过程之久暂,前者如费雪派各学者,后者如剑桥派各学者,这两种看法虽不冲突,但均只见到货币流通速度的一面,而未见其整体。实则货币流通过程之整体,须包括货币之转让过程与停留过程二者,才算具有完全的意义。所以,本学说中之所谓货币流通速度,即指在某种单位时期内,货币之暂息过程与转让过程之交相配合与连续运行之整体而言,亦即指此两过程在此单位时期中所发生之次数而言。所谓货币流通速度,实即货币流通过程一次所费的时间,和单位时期的长度究为此过程所费时间之若干倍的计算问题。尽管此单位时间之长度系出之于假定或武断的拟定,但货币流通速度之得以具体地体现出来,时间因素实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在事实上,货币流通速度是极复杂的(16),例如:

(1)货币种类不一,有本位币、支票存款及其他票据等,其流通速度彼此不一,计算方法亦应各异。

(2)各货币之用途不一,如工商业者与消费者使用货币之习惯与态度每不一致,前者注重利润之追求,对其储藏货币备用之数额,计算与管理比较周密;而后者则每不如此。

(3)即以同一种人(如消费者或工商业者)而言,各货币在各个人手中,其处理态度不同。

(4)即以同一个人言,其处理货币之态度,亦因时因地而异。

(5)以同一货币而言,前一流通过程与后一流通过程所费的时间,彼此又不相同。

货币流通速度是如此复杂而变化莫测,要作绝对精确的计算,实为不可能的事,但如利用平均数的概念,求出一个大概的数值,以窥测货币流通速度变化之一般的倾向,却有助于货币价值理论之阐述。而且用概略的计算方法,去观测此种复杂事实变化之一般倾向,也并不是全无理论根据的。尽管在严格而精细的分析方法之下,货币流通速度呈现着极端复杂的多样性,但如采取一般的看法,货币流通速度之变化仍有其共同的倾向。而且,货币相对数量说对于货币流通速度之重视,即在于此流通速度之变化,而不在于此流通速度之静止不变。因为货币流通速度如静止不变,则以此流通速度确立之时间为起点言,对于货币价值之变化根本没有影响,即根本不必加以重视。本学说中对货币流通速度所重视者,即在于其变化,而其变化又在大体上有共同的倾向或趋势,故一般地说,货币流通速度无疑地可成为货币价值变化之一个决定因素。

货币流通速度变化之具有共同的倾向,实系极为明显的事实。例如:第一,法定货币与银行货币两者之流通速度的变化,其方向与程度是大体相同的。第二,当工商业情况良好,用于工商业界之货币,其流通速度增大;同时,消费者所得增加,消费增加,故用于消费部分之货币的流通速度,亦告增加。当物价下跌,产业紧缩或破产,失业人数增加,不论何人均以保持货币而延迟购买为有利时,则货币流通速度必一般减少。第三,如通货膨胀之后期,人民心理上感受恐怖,不论工商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是采取“右手收进左手付出”的办法,务使手中储藏的货币降低至最低限度,则货币流通速度必为一般的增大。由这种种例证,可见货币流通速度变化之大体上具有共同的倾向,是不可否认的事。但是,吾人亦须明白指出:此种共同倾向之中,尚包含着非常复杂的内容,故在实际应用时,理论与现实每有相当大的距离,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现代社会中,货币种类虽然很多,但以法定货币和支票存款为主。故货币流通速度之分析,亦以此两种货币为主。上述的货币流通的速度之含义,固可直接地应用到法定货币之流通速度上,不必另加补充和说明。至于支票存款,则使用的形态上与法定货币有所不同,故须另加解释。支票签发以后至回到付款银行为止,虽可用背书的方法实行转让,但在事实上转让两次者很少,普遍只有一次,故支票不比货币可以无穷地转让。唯活期存款之效用并非发出一次支票即告了结,乃是可因支票而作无穷转让的。例如甲的存款100元因签发支票予乙,使乙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增多100元,乙再签发支票予丙,使丙的活期存款作同类增加。如此继续签发支票,此存款可以利用无数次。在单位时期(例如1年)内如果此存款由甲至癸,经过10个人的账,每人所签支票只转让一次,则此项存款之流通速度为10次。因支票转让普遍只有一次,故计算存款速度时只需问一笔存款在单位时间内开出支票多少次就够了。此种说法仍可以前述的货币流通速度之含义来解释。我们可以说,支票的转让过程即为存款的转让过程,支票进入付款银行再成另一人之活期存款,迄另一人再开支票为止,即为此存款之暂息过程,合此两过程而构成其流通过程之整体即算流通一次;再以单位时间的长度去折合计算,即可算出活期存款之流通速度。至于转让两次的支票,即算流通两次即两次转让间之暂息过程已告缩短,但并非暂息过程根本消失;此与法定货币在极短时间内流通两次,其暂息过程缩短至最小限度,性质相同。

如前所述,货币流通速度的精确计算,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要计算每个货币的流通速度,实是无法实现的事。这不仅是不可能,而且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即使达到了这种精确的境界,究竟有多大的用处,还是极成问题的。所以,我们所要知道的,是一国或一个社会中的全部货币,在一个时期与在另一个时期的流通速度之比较,即货币全体之流通速度在各时期中的变化情形。换句话说,我们所看重的在于货币流通速度在各时期中的变化情形。如果货币流通速度静止不变,则对于经济发展全无影响可言,亦不必加以注意了。

关于货币流通速度之测量,可分两方面:第一为法定货币流通速度之测量,第二为存款通货流通速度之测量。两方面之测量方法略有不同。在实际上,货币种类并不以此为限,但以此二者为主,其余的交易媒介所担当的工作,在现代社会之整个交易总量中,所占百分比并不甚大,不必加以重视。故其流通速度之讨论亦可从略。

法定货币流通速度之测量,在技术上有种种困难。要测量货币流通的速度,应该先把流通的货币(money in circulation)这个概念弄清楚。所谓流通的货币,即指在市场中充交换媒介的货币,其反面即为在形态上仍为货币而在实质上失去货币性能的货币。奥地利经济学者门格尔认定:应将人民永远收藏不用的货币,例如古钱,悭吝者所储蓄于长袜内的钱,农家所储蓄的纸币,一概除外;其余公私机关之准备金,人民所储以待用的款项,均列入实际流通数量之内(17)。这只是一个原则,在实际应用方面,却非常困难。究竟储藏时期到了多久才算非实际流通,这是一个很难判明的问题。笔者的见解是如此:第一,假若货币在实质上已完全失去其性能,例如古钱等,应不列入实际流通货币的范围内。第二,悭吝者和农民所储蓄的货币及公私机关的准备,究竟是否属于实际流通的货币,须看它们在单位时期内曾否流通——至少流通一次——为准。只要至少流通了一次,则在这一时期中可以算是实际流通的货币,只是其暂息过程特别长久而已;如果连一次都不流通,则这种货币至少在此一单位时期内属于非实际流通货币之列。此种说法只是属于理论的范畴。在实际上,因为货币能代表个人观点的财富,可以贷出,可以投资,可以存入银行而获取利益;故死藏货币的人为数极少,而且社会愈进步,此种人在全体人群中之百分比愈小。至于公私机关之准备金,除银行本身之准备金外,绝大部分是被存入银行,而被银行加以运用,绝非全部死藏于保险箱中。所以,基于此种理由,暂息过程极长的法定货币,在全部货币中所占之百分比,必定是非常微小的,实不必过分加以重视。而且货币流通速度之测量,只能用平均数求一个概略的变动趋势,绝难将全部货币毫无遗漏地加以包括。所以,在实际应用上,即对于这一部分暂息过程极长的法定货币全不加以顾及,亦无多大关系。

法定货币流通速度之测量方法,各学者间意见亦不一致。德国经济学者希尔德布兰德认为测量货币应以指定的时点(at a certain point of time)为准,用实际使用的货币数量计算,不应把人民收藏的数量加入(18)。但坎南教授则反对此说,谓时间的一点与几何学上空间的一点相同,是无用的东西,故主张测量货币流通速度应以某一时期(a certain period of time)为标准(19),此种说法与吾人所持货币流通速度的基本概念相符合,应为吾人所采用。

费雪对于这个问题有详明的解释。费氏谓:“流通速度是使用了的货币对于留存手中货币之一个平均的比例,即为货币周转率。周转率和俗见的流通速度不同,后者以为流通速度是货币经过许多人手的平均次数,而我们的观念,则是把一个人每天留存手中的平均数,去除那时期中货币经过他手中的总数。”(20)他以测量火车为例,一个方法是跟随火车行若干里,再考虑其行了多少时间而计算其速度;另一个方法是站在火车外某一地点而测算其一定长度之车身经过此地点所需要之时间。前者可称为货币转移法(coin-turnover method),后者为人身转移法(person tur nover method),两法测量所得的结果大略相同,唯前法包括不用以交易的货币在内,故不如后法的正确。后法的计算是如此:例如,有人从1月起至12月止,每月初收入30元,假定每月平均为30日,又假定每日用1元去交易,则每日留存手中之货币平均为14.5元,全年用去360元,两者之比为24.8,即流通速度为全年25次弱。但费雪亦指出另一个计算方法,“把一年间与交易有关的货币流通平均数,除交易总数”(21),即得流通速度。19世纪末,法国经济学者勒鲁瓦-博利厄估计法国硬币的流通约有8500000000法郎,而每年所消费的货物与劳役为25000000000法郎,所以当时法国货币流通速度不过三次而已。

至于存款通货流通速度的测量方法,与法定货币者有所不同。测量存款流通的速度是用全国各银行活期存款(即支票存款)在1年内每日的结差(credit balance),相加起来,以365除之,即得1日的存款结差平均数,再以此平均数除全年支票交换总数,即得该年度全国存款的流通速度。照此方法,我们应该先知道:(1)每个银行逐日存款的结差;(2)每日全国支票交换数。关于第一项,各银行虽逐日有账可查,然不见得按日发表。故最简单的方法,是选定适当的一日,搜集各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数,即作为全年的平均存款数。至于第二项,在英、美国家中,支票交换所虽不是全国大小都市都已设立;然重要都市都已设立,实可以包括全国的大部分,却也勉强可以应用。

自然,不论是法定货币还是存款通货,其流通速度之计算方法,都是非常粗陋,离精确的境界尚不知有几千万里!一方面我们期望着社会组织的进步和统计事业之日益发达,使此种方法之得以逐渐改善;但另一方面,我们仍须指出:不论学术发展到何种地步,社会进步到何种境界,货币流通速度始终只能是概略的平均数值。所以,在现阶段中,虽然上述各种方法在理论上或技术上的缺憾很多,但仍勉强可以应用。

凯恩斯在其《就业概论》中分析利息理论时,创一个新颖的术语,即流通性特好(liquidity preference)。此一概念与剑桥派数量说者所讨论之货币需要(demand for money)在实质上相一致,与费雪派数量说学者所讨论之货币流通速度亦有极密切的关联(22)。所谓流通性特好,与货币储藏(hoarding)这概念大体相似;如不曰货币储藏,而曰储藏倾向(propensity to hoard),则与流通性特好之含义完全一致。如仅曰“储存”,则其单纯的含义只是指现金储藏(cash-holding)量之为多少,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只有“储藏”与“不储藏”两途而已,因而引起误解。在实际上,关于货币之储藏的决定,并不是一经决定即绝对不能变改,更不是根本不曾考虑到舍弃此种流通性的利益;这种决定只是将保持流通性与舍弃流通性两方面之利益,加以权衡后之结果(23)。所以,流通性特别是一种函数的倾向(functional ten dency)(24),即人民愿意保藏之货币量,因其他因素之变化而变化。人民在使用所得时,将依据当时其他有关因素之情况,以一定比例用现金之状态加以保藏,所得之流通速度即为测量此种比例者,故所得之流通速度增加,即为流通性特好趋于减小。由此,可知货币流通速度也是一种函数的倾向,即人民使用货币之习惯与观感,亦因其他因素之变化而变化。

如前所述,货币流通速度之总体,包含着暂息过程与转让过程二者,凯恩斯所谓保持资金之流通性,即指货币之暂息过程而言;其所谓舍弃资金之流通性,即指货币之转让过程而言,二者为流通速度之两面。舍弃资金之流通性与保持其流通性,两者各有其利便,亦各有其损害,而且两者之利害恰好相反,故在讨论货币流通速度之决定因素时,从舍弃资金之流通性——着重货币之转让过程——方面出发去研究固可,从保持资金之流通性——着重货币之暂息过程——方面出发去研究亦可,两者所得的结果是相同的。

任何人所以保持资金之流通性,一定有其特殊的动机。凯恩斯认定保持流通性特好——保藏现金之动机,可分下列四项(25),如:

(1)所得动机(income-motive)。保存现金而不立即全部耗尽之理由,在于欲渡过(bridge)进款与出款之间的间距(interval)。此种动机之强度主要依存于所得之数额,与进款出款间之间距的长度。所得之流通速度(income-velocity of money)的概念,对此能完全适用。

(2)业务动机(business-motive)。企业家每先行支付成本,然后在制品出售后方可收回,商人每每先买后卖。不论是企业家还是商人,出款与进款之间总有一个间距。为了要渡过这个间距,于是不得不保存若干现金。这种动机是主要依存于产品之价值,产品制造程序之长短及规模的大小。

(3)预防动机(precautionary-motive)。凡保存现金适应下列需要者均属于这一种动机:第一为骤然发生的意外支出;第二为始料所未及之有利的购买;第三为偿还日后的债务。此种动机之强度依存于下列两种情势:第一须看在有上列急需时获得现金之代价与可靠性而定,假若在急需时可用便宜而可靠的方法获得现金,则此种动机势必减弱。第二须看保存现金之相对成本(relative cost)如何,如现金之保存,必须舍弃某种有利资产之购买,则成本增大,此种动机必告减弱。

(4)投机动机(speculative-motive)。此种动机与前述三种动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前三种动机所需之现金量,每为经济体系(economic system)之普通活动和所得水准(the level of money-income)的结果;除此两因素而外,对于其他因素之变动每每不感受多大影响。而投机动机所需之现金量,每每因利率之逐渐变化而起一种反应,即利率变动时,投机动机所需的现金量亦有变动,在此两种相关的变动之间,可以描成一条连续的曲线。

此种种动机之区分,并非谓人们将其所保存之现金严格分为四部分,彼此独立。凯恩斯在其《货币论》中,将货币之整个需要(total demand for money)分为所得存款(income-deposits)、业务存款(business-deposits)及储蓄存款(saving-deposits)三项(26),而以消费本位(consumption standard)去代表货币之购买力(27),即将货币购买力之含义缩小,仅以所得存款为限。此种说法,凯氏在其《就业概论》中已经放弃。凯氏谓:“为各种动机所保持之货币,构成一个单一的钱潴(a single pool),因为同一货币可为甲动机而应用,亦可为乙动机而应用,故保有者在心目中不必对动机方面作严格的区分,更无将所存货币按动机而分成四部分之必要。所以,尽管保存货币有各种不同之动机,但我们最好将个人在一定场合中对于货币之总需要,视为一个单一的决策(a single decision)。”(28)所以,在讨论货币流通速度之决定因素时,我们拟视货币为整体,不加以人为的区分。如近来有些学者将货币区分为两部分:一是为有规律性之支付而储藏者,谓之“流动余额”(working balance),一是为无规律性之支付而储藏者,谓之“呆藏余额”(idle balance)。前者包括为消费与投资两种用途所储藏之现金,后者则包括各种准备金。由经济体系之各种因素,决定两者间之比例,更由两者间之倍比(multiplier)决定货币之流通速度。此种分别看待的观点,实非吾人所愿采取。理由如下:

第一,尽管在特定状态下,整个货币数量中有一部分货币为应付不规律性的支付而被呆藏着;但是,吾人如以全部货币之流通状态而论,人们为各种动机所储存之货币,实是混为一体,并非彼此分立,更未指定某一些货币专充呆藏之用,不让其充其他用途,亦不让其他货币来改充此呆藏的用途。故以人们储藏之货币言,实为一个单一的钱潴,尽管有一部分被呆藏着,但并未划定必须是某几个货币或一些货币,而是混合地被使用着,有时是这一些货币充此项用途,有时是那一些货币充此项用途,根本无一定的区划存在。以单个货币言,在人们储藏货币之总额中,有时被用于消费财之购买,有时被用于资本财之购买,有时被用为准备金而暂时停止流通,根本无一定的任务。以人们呆藏之准备金言,即以同一个人而论,有时是甲货币去充用,有时又改由乙货币去充用,甲货币另有新任务而重新流通。所以,以单个货币之任务言,绝无终年被呆藏的货币,纵某货币一时被呆藏着,但过一些时,即为保有者另派任务,而以他货币改充此项呆藏之任务。即使偶然有因巧遇而被终年呆藏者,为数亦必极少,而且根本可不视为流通货币(29)

第二,呆藏余额既为不规律之支出而存在,人们对于此种支付之预测,必大多以最近的将来为限。对于较远之将来的支付,如三五个月以后或一年以后的意外支付,预测既不可能,亦无必要。所预防之时期既短,则为数亦不甚大;在整个交付总量中,此种支付所占百分比实不堪重视。

第三,在银行发达的国家,人们储藏现金极少,每最大部分存入银行,则此项呆藏余额,在银行的立场或整个社会之立场言,并未陷于呆藏的状态,而系继续被人所运用。在银行不发达之国家,如我国,呆藏余额自较大,但亦因私人间之借贷及钱庄票号之经营,使此种余额有所减低。

第四,吾人在本学说中所研究者为货币之一般的购买力,故在理论上应以全部货币为研究对象。而单个货币并无一成不变之任务,更无特定充任呆藏余额而不能改作他用之货币,故吾人对于各种货币之单个货币应一视同仁,不必勉强有所划分。同时,因货币种类之繁多,与各个货币流通速度之差池,在技术上,只采取一种概略的平均数,以窥测其变动之共同的趋势,而呆藏余额在整个货币数量中所占地位极小,故纵加以忽视,亦无多大关系。

根据上述种种理由,故吾人将全部货币视为一体,去讨论其流通速度变动之共同倾向。现在我们要问,决定货币流通速度之变动倾向,究竟是些什么因素?如前所述,流通速度是一个函数倾向,然则究竟随何种因素之变化而变化呢?

流通速度之所以有快有慢,主要在其暂息过程之有长有短。故欲研究货币流通速度之决定因素,最好是研究此暂息过程所以有长有短的决定因素。货币因具有种种特质,故具有流通性特好(liquidity preference)使保有货币者能随时购买物资,支付债务,并享有其他种种便利(convenience);但是,将资金死藏起来,而不加以使用,亦将蒙受种种牺牲(sacrifice)。故保持货币者,究拟使其暂息过程有多少时日,同时使在暂息过程中之货币有多少数量,均以其所享便利与所受牺牲两者之程度,加以权衡而决定(30)。自然,这只是一个共同的原则。在实际上,此共同的原则之应用,尚须参照种种可变的因素,方能作比较具体的判断。兹将此种种可变的因素,分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论述如下:

第一,客观方面之因素。

(1)产业发展的情形。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中之货币流通速度是有很大的分别的。而同在农业社会或工业社会之中,又有发展阶段之高低的区分,以整个产业进化史言,由最低级之农业社会发展到高度工业化的现在,分工的程度是逐渐扩大的,交易的频繁是逐渐增加的,货币之流通速度也是逐渐增大的。产业发展之达于何种阶段,是决定前述原则时所应考虑的一个因素,亦即决定货币流通速度之一个因素。

(2)产业组织的情形。所谓产业组织的情形,乃指农业或工业的生产组织,尤其是指工业组织而言。假若是大规模经营,将生产品的各种生产程序作纵的并合(integration),使成为一个产业单位;或将同种类之小生产单位作横的组合(combination),使成为一个产业单位,这样,使储藏货币的数额可以减少。反之,假若小产业单位分立,各单位所储藏货币之总额,必较合并或组合成为大规模的单一单位者为多。故货币之流通速度,前者较后者为大(31)

(3)交通发达之程度。在交通不发达的社会中,货币之流通速度,必较交通发达之社会中者为小。如费雪谓:“交通愈迅速,交通的范围愈广大,货币的流通亦愈快。凡可以便利货币之流通者,即能增大其流通速度。”(32)

(4)人口的密度。居民愈稠密,流通速度必愈增加(33)

(5)支付制度。支付制度之影响货币流通速度,可分下列两方面:①以收入与支出的次数言,货币或支票的收入与支出的次数愈多,则收入和支出相隔的时间愈短,其流通速度亦愈高。例如工资和薪金若由每月发放改为每周发放,货币之流通速度即告增加(34)。②以收入和支出之时日的规律性(regularity)言,若两者有一定的常期,亦可增加货币之流通速度。若人们能预计其收入与支出之时日,则可以用精密的预算,分配收入,使每个支出时期之末,恰好无剩余。反之,若不能预计,则必须审慎而多存现款。前者之货币流通速度较后者为大(35)。总之,如收入与支出同时或有定期,或收入与支出的次数增多,皆可使货币流通速度增加。

(6)金融机关。主要者为银行之是否普遍而健全,和人民和银行往来之习惯已否养成。如银行组织健全,深得人民信仰,且设置甚为普遍,则一方面人民手中现款大部分存之于银行,需用再行提取;另一方面人民遇急需时纵无存款,亦可设法向银行请求通融,故两个方面均可使人民手中储存货币之数量降低至最低限度,亦即使货币流通速度增大。反之,则人民手中储藏现金之必要性增大,货币流通速度亦因之减小。

(7)家庭制度。在大家庭制度流行之社会,其所储藏备用之现金量,以人数为比例言,必较小家庭制度盛行之社会所储藏者为少,即前者之货币流通速度较后者为大。

(8)天灾人祸及生活之不安定。在灾祸发生时,人民生活不安定,货币之“流通性特好”,特别大,人民每尽量保存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故货币流通速度变小。灾祸发生时,每感银根紧迫,其原因即在此。

(9)物价变动之趋势。如物价在变动中,人民使用货币之习惯亦必或多或少有所变动。如物价下跌,而一般人民判断其为暂时现象,日后仍会上涨,则人民必提前购买,于是货币流通速度增大。如物价下跌而人民判断其为长期现象,则人民必尽量延迟购买,于是货币流通速度减小。如物价上涨,而人民判断其为暂时现象,则人民必延迟购买,货币流通速度减小。如物价上涨而人民判断其为长期现象,则人民必争相提前购买,货币流通速度必增大。

第二,主观方面之因素。

主观方面的因素是非常复杂、非常微妙而很难分项胪列的因素。有人谓物价包含着极复杂的人情和心理的要求以及心理间之交互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所谓主观方面之因素,即个人因环境、性格、教育、道德修养和生活态度等之不同,对客观事物抱一种特殊的主观判断,进而对于货币存一种特殊的主观评价。此种主观判断和主观评价,对于货币之流通速度,进而对于货币价值,均有莫大的影响。此种因素大概可分两方面来说:

(1)对于货币之主观评价:各人对于货币之主观评价每难相同,如对于货币抱一种极低的主观价值者,往往挥金如土,其货币流通速度较大;又如节俭的人对货币有一极高的主观评价,往往谨慎储存款项,其货币流通速度较小。社会中各人对于货币之主观评价参差不齐,故各人手中之货币流通速度亦不一致;而且同一个人在异时异地的场合中,其对于货币之主观评价,亦可有很大的差异。唯其有此种种差异,方须用平均数的方法去计算其共同的倾向,故此种差异性与多样性之存在,非吾人特别注意之所在。吾人所应特别注意者,乃在于:①此社会之人民中,究竟是对货币抱较高的主观价值者较多,还是对货币抱较低的主观价值者较多;②在社会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人民对于货币之主观评价,一般地说,究竟是逐渐升高还是逐渐降低。在前一注意事项中,我们借此可以判别此一社会与他一社会之货币流通速度的差异,进而判断两社会之物价变动的差异。在后一注意事项中,我们借此可以判断此社会前一时期与后一时期之货币流通速度的差异,进而判断两时期之物价变动的差异。

(2)在前一方面,个人对货币之主观评价,主要的是指对于货币价值之主观评价而言,由此主观评价影响流通速度,进而影响货币价值。此种论点是以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不变为其假定的前提,即个人之此种主观评价,完全未曾掺和有物价变动的考虑成分在内。现在,试讨论物价变动时人民之主观判断对于流通速度的影响。无疑地,当物价变动时,如变动尚属轻微,而有暂时性质之征象,人民之主观判断,每有很大的差异。但如变动甚为剧烈,而有长期性之征象,则人民之主观判断必大体相同,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在前一种情形下,各人对于货币在将来之价值变动趋势,判断不一致,使用货币之习惯的改变也极不一致,于是使此种差异可以互相冲销一部分,而使未被冲销的一部分主观判断,表现于货币流通速度之共同的倾向之上,进而体现于物价变化之方向与程度上。在后一种情形下,各人对于货币在将来之价值变动趋势,在原则上有一致的判断,唯有程度上的差异,则人民使用货币之习惯,亦有方向一致的改变,于是使货币流通速度有一致的变化,进而表现于物价变化之速度与程度上。

在物价水准和货币数量之间,在正常的情形中,货币流通速度实为富于调节功能的弹性绷带。由于货币流通速度之增大或缩小,使物价水准与货币数量二者之间不能有确切的比例出现。物价水准与货币数量二者之关系,其发生的方向有两种,故流通速度之调节功能亦可分两方面去观察:

(1)货物方面之因素有变动,由物价水准之变动首先发动到货币数量之变动。例如由供求脱节使物价发生变动,而货币数量一时难于完善地加以适应,此时则由流通速度之增大或缩小,以资调节。

(2)由货币数量之变动首先发动到物价水准之变动。如货币数量增加或减小时货币流通速度每有变动,使物价水准之变化,在程度上和速度上超过或不及货币数量之变化,即冲销货币数量变化对于物价影响的一部分或加强其影响。

以人们使用货币之态度言,货币流通速度之变化,大体上可有三种:一为各货币之流通速度一般地增大,二为各货币之流通速度一般地缩小,三为全体货币中,一部分之流通速度增大,另一部分者则缩小。兹举实例分别加以说明:

第一,货币流通速度一般地增大。例如季节变动中之旺月,交易总量增大,此时货币本应同比例地增大,方可使物价不致下跌;但在实际上,货币数量仅可作一部分的适应,其余一部分的工作,则由货币增大其流通速度去调节。又如在通货膨胀之后期(second stage),人民见物价之长期逐渐上涨,货币在日后之价值势必逐渐降低,于是采取争先购买的对策,以资自保,推其极,甚至达到“左手收进、右手付出”的境地,使货币流通速度大见增加,物价上涨的速度和程度都远在货币增加之速度和程度之上(36)。故通货膨胀愈厉害,则货币流通速度愈增大,于是物价上涨与货币数量增加两者之关系愈形脱节。又如在商业循环之繁荣期中,因工商业情势良好,一方面信用膨胀,另一方面货币流通速度亦一般地增大,使繁荣的景象得以维持。

第二,货币流通速度一般地减小。例如季节变动中之淡月,交易总量减小,但货币数量每难作完善的适应,此时则货币流通速度一般缩小,以资调节,使物价不致有大的变动。如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之初期(first stage),物价上涨,但人民每疑此种波动为暂时的,希望或判断其日后可告下跌,于是采延迟购买的对策,使货币流通速度缩小,因而物价上涨之速度与程度较货币数量增加者为小。如通货紧缩(deflation)时期,物价下跌,人民采延迟购买,并减少购买量至最低限度,使货币流通速度缩小,致物价下跌的速度和程度远比货币数量减缩者为大(37)。又如商业循环之恐慌爆发以后,大家拼命抓取现金,使货币流通速度一般缩小;恐慌爆发前与爆发后之短期间,货币数量大体上无多大变化,而所以前后截然不同者,货币流通速度骤然缩小,实为主要的征象之一(38)。在恐慌爆发前和在恐慌爆发后,两者的货币数量变化之速度和程度,绝不如市场情形变化者之大,而两者间繁荣与萧条相去如此之远,而且转变如此之速,由此可见货币流通速度在经济体系中所占地位之重要。

第三,一部分货币之流通速度增大另一部分减小:在正常时期中,有一部分货币充流通之用,另一部分充准备之用,即前者之流通速度较后者为大。但在特殊环境中,如恐怖时期或动乱时期,人民一方面感觉保持较大量现金以资自保之必要,对自己所认定之最低限度的风险准备金,必以最大的决心去保存而不予以动用;同时,另一方面感觉对特种物品或一般必需物品有赶紧购买加以储藏之必要,于是将最低限度风险准备金以外之现金,加紧购买,放手动用。这样,前一部分货币之流通速度减小,后一部分货币之流通速度增加。就全体货币而言,其流通速度之变化的方向和程度究竟如何,则依存于下列两种情势:(1)前一部分与后一部分在数量上之比例;(2)两个部分的流通速度彼此变化之程度。在恐怖时期或动乱时期中,往往人民所储藏之货币数量增多,而其另一部分货币之流通速度特别增大,仍使其货币全体之平均的流通增大,致仍促物价之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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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Vol.Ⅰ,pp.9-11.Hans Glückstadt,The Mechanism of the Credit Standard,London,1933,p.10.

(2) 视本位币、辅币为货币,视银行券、存款通货为货币代替品者,在各货币学者中,为数极多,此种看法实与现代的货币与信用机构之基本精神,有所不符。因现在货币制度主要因素在于信任(confidence)之确立,信用机构之得以运行,信任亦为最基础的因素之一。两者之基本因素实属相同,唯程度上有差异而已。

(3) 如以使用钞票和使用支票为例,二者在各时期中之相对的重要性,彼此各异。凯恩斯谓从使用钞票到使用支票之间的货币演进,可分为四个时期。各时期中钞票之重要性,均有变易。故钞票发行之统计数字,在整个货币数量中之重要性,亦随时变易。(参考: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Vol,Ⅰ,p.40)由此可概其余。密塞斯亦有大体相同的说法,密氏视本位币为货币,视其他交换媒介如支票等为货币代替品,密氏谓后者与前者之间,并无确定的数量关系,即其间之相对的重要性,随时变易。参考:L.V.Mises,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pp.302-303.

(4) The active circulation计算的困难,凯恩斯曾以英国为例,加以说明。

(5) 此系指人民之自动储蓄而言。

(6) 英伦银行之保证准备发行额,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为1845万镑,1923年增多1975万镑,1928年扩大保证准备发行额,定为26000万镑。

(7) Fifth Annual Report of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pp.21-22.

(8) 所谓实质货币,仅以现金及与现金有同等流通作用之票据为限。顾客寄存,仅负保管责任,使用权并未暂时移转的货财,不能列入实质货币之内,亦不能列入存款之内,盖此与货栈业务相同,为信托而非存款也。

(9) 定期存款不在本节讨论范围之内。

(10) 菲氏列举波士顿等26家银行引申存款与放款之比率,最高额者为20%,最低者为5%,于是谓:“It seems safe to conclude that for our banks taken in aggregate the derivative deposit loan ratio lies between 5 and 20 percent.”C.A.Philips,Bank Credit,pp.45-46.

(11) 抵押品普遍可分下列三类:(1)财政的,如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2)商业的,如提单、栈单及信托栈单;(3)个人的,如票据及不动产等。

(12) F.A Hayek,Price and Production,pp.75-76.

(13) F.V.Wieser谓“Rapidity of circulation of money is not an indepen-dently operative cause of changes in the value of money…Money always takes its velocity from goods.”参阅:F.V.Wieser,Social Economics,New York,1927,p.145.

(14) 罗氏视货币流通速度为“price-neutrality”,参见:R.H.Lounsbury,Velocity Concept and Price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46,pp.34-67.

(15) “carrying cost”一词,始见于凯恩斯之《就业概论》中,其原意在于货物具有自然的损耗,纵不加以使用,亦每使其性能减弱,其价值与时俱减。而货币则无此种特性。即货币不因储藏时间之久暂,而使其值有变异。(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pp.225-228,pp.240-241.)此处所谓货币价值之变动,乃指货币储藏本身所引起之货币价值变动而言,与因货币数量变化,物资供求关系等原因所引起之币值变动,全不相涉。

(16) 转引自:Howard S.Ellis,Some Fundamentals in the Theory of Velocity,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Ⅲ,No.3 (May,1938) p.461.

(17) K.Helfferich,Money,pp.450-460.

(18) K.Helfferich,Money,pp.450-460.

(19) E.Cannan,Modern Currency,pp.8-10.

(20) I.Fisher,Purchasing Power of Money,pp.352-353,p.17.

(21) I.Fisher,Purchasing Power of Money,pp.352-353,p.17.

(22) 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1936,p.194.

(23) 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1936,p.174,p.168,pp.195-197.

(24) 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1936,p.174,p.168,pp.195-197.

(25) 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1936,p.174,p.168,pp.195-197.

(26) 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1935,New York,Vol.Ⅰ,pp.34-36、pp.57-63.

(27) 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1935,New York,Vol.Ⅰ,pp.34-36、pp.57-63.

(28) J.M.Keynes,General Theory,p.195.

(29) 以每一单个货币之无特定任务,而且呆藏余额亦非由特定之单个货币所充任而论,可以否认呆藏余额之存在,但以储存货币之动机及支付之有无规律性,使其储藏时日有长短之差异言,则呆藏余额仍告存在。在第一理由中,采前一观点,否定其存在;在以下各理由中,采后一观点,承认其存在,但进而认定其不足重视。

(30) 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New York,1935,Vol.Ⅱ,p.44.

(31) Howard S.Ellis,Some Fundamentals in the Theory of Velocit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Ⅱ,No.3(May,1938),pp.447-450.

(32) I.Fisher,The Purchasing Power of Money,p.88.其他学者之持同样见解者颇多,如:Jevons,Money and the Mechanism of Exchange,New York,1986,p.133;Kinley,Money,New York,1904,pp.156-157.

(33) I.Fisher,The Purchasing Power of Money,p.88.其他学者之持同样见解者颇多,如:Jevons,Money and the Mechanism of Exchange,New York,1986,p.133;Kinley,Money,New York,1904,pp.156-157.

(34) J.W.Angell,The Components of the Circular Velocity of Mone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51(February,1937),pp.224-273.

(35) F.A.Lutz,Velocity Analysis and the Theory of the Creation of Deposits,Economics Vol.Ⅵ(New Series),No.22(May,1939),p.158.

(36) 凯恩斯以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之情形为例,谓以1920年底为基期,德国通货膨胀最厉害时,货币数量增加200倍,而物价上涨则为2500倍。

(37) 卡塞尔对此种现象解释甚为详明,卡氏名延迟或减少购买为“the common purchasing strike”.见G.Cassel,Money and Foreign Exchange after 1914,pp.242-248.

(38) 这只是说V之缩小为其主要的征象之一,自然尚有其他征象。同时,此种征象所以发生之原因,此处不欲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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