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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之决定因素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行交换经济体系中,物价是支配人类经济活动的枢纽,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方向与范围,均须受物价机构的指挥与制约,推而广之,物价机构更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对于经济范畴以外之生活与活动,有所影响。斯氏所列举的各项因素,超越经济学科的范围以外,可谓极广泛了。

在现行交换经济体系中,物价是支配人类经济活动的枢纽,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方向与范围,均须受物价机构的指挥与制约,推而广之,物价机构更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对于经济范畴以外之生活与活动,有所影响。在现在的社会中,物价机构渗透了整个社会的各部门,事物无分巨细,均须受其影响,其威力可谓无孔不入。但是,在另一方面,物价机构也是由整个社会体系中各种力量共同作用而成的综合体。社会中之各种活动,不论是属于经济的范畴,还是属于非经济的范畴,均可直接地或间接地对物价产生影响。故物价机构为整个社会中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之结果。物价水准之决定,既不是货币因素所能解释,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因素所能解释,而必须从整个社会之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中去求解释。所以,一方面,物价的影响是富于多面性的;另一方面,影响物价的因素也是多面的。在本节中,拟对影响物价之种种因素,加以概略的胪列,并分析各因素之特性,进而确定本学说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影响物价的各种因素,须推曾任纽约联合准备银行(the New York Federal Reserve Bank)行长之斯屈郎(Benjamin Strong)氏所列举者为最广泛。斯氏列举下列十项,定为物价变动的基本原因,如:①战争及政治之扰乱;②政府的财政政策;③货币增发与信用之膨胀;④新金银矿之发现或已采矿藏的枯竭,而引起金银产量之增减;⑤一般人民之心理状态——如买卖之方法,商人对商品欲求速售抑或求储存,消费者欢喜储蓄与否,生产部门常闹罢工抑或系努力生产等;⑥谷物收获之丰歉;⑦交通运输之便利与否;⑧流行疾疫之有无;⑨水、火、地震等及其他意外灾祸;⑩其他。斯氏更指出:“我们应诚实地承认这种事实;这许多原因中,仅有第二项、第三项可以受统制(control)之支配……前五项中之其余三项,自然也或多或少地受信用政策的影响;但是,后五项则纯属另一范畴,就多半只能‘付之天命’(acts of God)了。”斯氏所列举的各项因素,超越经济学科的范围以外,可谓极广泛了。以货币机构的灵巧,经济组织的复杂和整个社会体系之错综而言,斯氏此种广泛的列举,可谓极与现实相切合。

但是,站在经济学或货币学的立场上,除第二、第三两项属于货币的因素而外,其他各项因素对于物价产生影响,均须透过(through)货物之供求关系,而后方可具体地形成。如此,则物价水准之决定,可以简单地分为货币因素与非货币因素,前者为货币数量与流通速度等,后者则为货物供求之是否均衡。至于斯氏所列举之各种因素(除第二、第三两项之外),则可构成货物供求是否均衡之进一层的理由。

持货币因素与非货币因素之两分法的学者颇多,如凯恩斯(J.M.Keynes)、密塞斯(L.V.Mises)等均是。

凯恩斯在其《货币改造论》(Monetary Reform)中叙述数量说时,将各种因素分为n、r、R、R′四项,n代表货币数量,R代表本位货币存余总值所能购买之消费单位,R′表示银行货币存余总值所能购买之消费单位,r代表银行活期存款之准备比率,于是加上物价水准P而构成其在该书中的数量说(20)。凯氏论及中央银行安定物价之方法时,则将n及r两者并为一组,认此二者可直接由中央银行加以控制;另将R′及R并为一组,认为不能由中央银行去直接加以控制,而仅依存于大众与企业界之生活方式。所以,中央银行不仅要直接控制n及r二者,而且要变动n及r以冲消R及R′对于物价之扰乱作用。即不仅单在消极方面使n及r不扰乱物价而已,而且在积极方面,当R及R′扰乱物价时,则须变动n及r以冲消之(21)。货币机构是否能具有这样大的威力,去冲消R和R′变动时所引起之商业循环中的物价波动,这是货币政策方面的问题,此处不拟加以讨论;但是,凯氏将影响物价的因素分成货币的与非货币的两方面,却是毫无疑义的。凯氏在其《货币论》(A Treatise on Money)中,也承认影响物价的因素可分货币的与非货币的两方面。又凯氏在其《就业概论》中分析价格理论(price theory)时,也或明或暗地将各种因素分成货币的与非货币的两方面,如谓货币数量增加时,一部分将被有效需求所吸收而对物价不产生作用,一部分将促物价上涨(22)。其所谓真正膨胀(true-inflation)或绝对膨胀(absolute-inflation)即为在非货币的一方面,就业已达饱和状态(full employment),生产弹性为零,而在货币因素方面则货币数量增加,致增加之货币数量全部促物价之上涨(23)。故尽管凯氏在三书中的基本理论各有差异,但将影响物价的因素分成货币的或非货币的两方面,则是前后一致的。

密塞斯的说法也大致相同。密氏谓:“在研究货币价值变动之性质时,吾人每将决定货币与货物间交换比率(exchange-ratio)的两股因素加以分开:此两股因素,一为在货币方面发挥其力量者,一为在货物方面发挥其力量者。此种分辨对价格理论之助力极大;在事实上,如无此种分辨的方法,则价格理论的问题势将得不到解决。”“货物与货物之交换比率,或货币与货物之交换比率,是由各种决定因素对交换双方的条件有所影响而告形成。但是,如果仅有一方面的决定因素发生变动,现在的交换比率亦将发生变动。故尽管另一方面的因素保持不变,但只要一方面的因素有变动,则交换比率即生变动。”(24)故密氏认定物价之因素,可分货币的与非货币的两方面,但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变动,即可使物价发生变动。

总之,此种分辨的方法,只在于求研究的便利而已,实际上,经济社会中之各因素与各数量,虽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下存在着,但此各因素、各数量及其组成之相关的全体,则常呈现着一种最复杂的流动状态。经济社会中的一切现象皆非独立存在,而是与其他现象保持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在此相关关系之下,其中若有一现象发生变化,其他相关现象也就不能不受其波及而亦发生变化;同时,其他的现象若发生变化,此现象亦不能不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动。决定物价的各因素,其间亦具有错综复杂的相关关系。经济社会是变动不定的,则非货币因素也是变化不定的,此种变动一方面可以直接地促使货币价值发生变动,同时另一方面亦能使货币因素发生变动,而间接地使货币价值发生变动。货币因素,一方面固然可以被动地发生变化,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自动地发生变化,且此种自动的变化能进而促使货物因素发生变化。所以,物价机构的两面是互相联系地交织着,两者均可自动地变化,同时也可互相影响而被动地变化,而从物价变化中综合地表现出来。

在整个经济体系和价格机构中,货币因素和非货币因素两者虽是互相交织互相影响,但性质上彼此差异甚大。如第一,货币因素之本身,在形态上比较简单,其变动或为国家货币之增减,或为银行货币之增减。至于货币流通速度之大小,往往依存于客观环境与人民用钱之主观态度,虽为非货币因素变动之反应,但对于物价之影响而言,则与货币数量之增减有同等的作用。非货币因素则内容甚为繁杂,可用供给与需要两方面去概括,供给方面以生产为主要项目,现有生产水准之高低,生产弹性之大小,交通、气候、企业组织之形态等,均为重要因素;需要方面以消费为主要项目,人民之消费倾向(propensity to consume)(25)或消费弹性,财富分配之状态等,均为主要因素。此外,如政治扰乱、军事行动及其他灾疫祸劫等每对供求两方面均可产生影响。

第二,非货币因素之变动,一方面固然可以自动地发生,但另一方面却受物价水准之高低的支配。因在现行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生产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故以物价上涨为有利。如物价长期下跌,则必招致恐慌,而使产业趋于衰退。消费方面,在短期中如货币所得不能随物价而上涨,则物价上涨对消费者颇多不利;但在较长期中,货币所得每可对物价变动徐加适应,唯程度与速度较小。同时,因物价上涨而使产业繁荣,生产品增多,可进而使人民之生活水准逐渐提高。如物价长期下跌,则产业衰退,失业人数增加,对于消费更加不利。而物价之或高或低,在某种限度内,钱币当局可以用信用政策或货币政策去自由调制。故国家之货币政策或信用政策,当以种种方式,采取主动的行动,在消极方面避免物价之过分波动,尤其是避免物价之长时期的下跌;在积极方面力求物价在长期中之安定,以促产业之发展。货币因素如假于货币数量之增减而对非货币因素有所刺激或压抑,在某种限度之内,非货币因素之诸方面非加遵从不可。反之,非货币因素之变动,如货币机构和信用组织不甚健全,货币因素每对立即有相应的变动出现。如在我国战时,沦陷区域增大,法币行使区域缩小,产业大部分被破坏,国际贸易路线被切断,则货币需要较诸战前已见减少。如欲求物价之安定,则须紧缩法币流通量,使货币之相对数量保持不变。但事实上,法币流通量不仅未紧缩,而且大见增加。但是,若因货物增多,而货币需要增多,则货币增加极为容易,货币机构在此方面之适应力极大。所以,在某种限度内,货币因素变动指挥或支配非货币因素的力量颇大,非货币因素变动支配货币因素之力量则须分别立论:若欲促货币数量之增加,则极容易,而且没有限度;若欲促货币数量之减少,则不如增加之容易。尤其在货币制度与信用机构不健全的国家,更是如此。

第三,货币数量之增加或减少,可使物价发生相应的变动,而且此种物价变动富有持久性,可使物价由旧水准进入新水准(26)。非货币因素之变动,亦可使物价发生波动,但如货币因素徐加适应,则物价又会回复到原来水准。

第四,在现阶段中,货币机构操于国家手中,国家对于货币因素具有最大的支配力。如①法币之名目为政府所规定所宣布,用为记账单位及债务债权之计算单位,人民莫敢违抗;②货币数量由政府斟酌决定;③货币之材料及本位制度由政府斟酌决定;④货币价值之高低,因政府能自由决定货币数量之大小,故亦能由政府间接加以控制。而非货币因素项目繁多,性质复杂,且呈无政府状态,任其自然发展,自然演变,政府无法直接加以管理或控制(27)。尤其是生产方面,更受资源、技术、设备诸种限制,生产物之量的增加,与生产物品类上之分配与转换,在某种限度以外,每难自由调度。总之,货币受国家之控制,数量可自由变动,尤其是可以自由增加,而非货币因素诸项,则受种种限制,不论在量的方面还是质的方面,均难调度自如。

总之,促使物价变动虽有货币因素与非货币因素之分,但物价之决定与其变动,均为两方面因素配合交织而来。今如以“经济发展” (economical development)一词代表非货币因素,两方面之配合与交织,在理论上大概可得下列种种情形:

(1)“经济发展”向前迈进,则货币需要增加,如货币数量不增加,或即有增加而程度与速度均不够,适应此新增之需要,则货币之相对数量缩小,于是物价或多或少趋于下跌。反之如“经济发展”向后衰退,则货币需要减少,如货币数量不减,或仅稍事收缩而程度和速度均不够适应新形势,则货币之相对数量增大,于是物价或多或少趋于上涨。

(2)“经济发展”向前迈进或向后衰退,货币因素如能随之同方向、同速度、同程度而增大或缩小,则货币的相对数量仍可维持原来状态于不变,于是物价能维持原来之水准。

(3)货币数量增大,如“经济发展”完全停滞,或进展之速度与程度不足与货币因素之变化相配合,则货币之相对数量增大,于是物价或多或少趋于上涨。反之,如货币数量减小,而“经济发展”不变,或稍形衰退而在程度与速度方面均不够适应,则货币之相对数量缩小,于是物价必或多或少趋于下跌。

(4)货币数量增加或减少,如“经济发展”依同方向、同速度、同程度趋于向前或衰退,则货币之相对数量不变,于是物价水准亦维持原来状态。

在事实上,因为非货币因素的复杂错综,发展每不规律,而且彼此差异极大,所以货币因素与非货币因素之配合,每呈极端复杂的流动状态,而并不如上述各种情形之简单。但是,实际情形尽管复杂,吾人仍可由上列各极端的情形中窥见物价水准变化的大致形态。

总之,各因素之特性可分两方面去观察:一为货币因素之特性,一为非货币因素之特性。在货币因素方面,因为:①现行资本主义体系之经济繁荣依存在长期中物价之徐徐向上;②就国家而言货币供给比较自由;③政府之财政需要;④债务者在政治上之力量,故在整个货币发展史中,货币数量之增加在速度上和程度上均较非货币因素向前发展者为大,于是使货币的相对数量逐渐增大,物价逐渐上涨。凯恩斯谓整个货币发展史即为通货膨胀史,意义即在于此。故货币因素之变动,一方面因基于现行经济体系之特质,能通过物资机构,促非经济因素之变动,使货币因素变动对于物价之影响降低或提高;另一方面却能使物价自旧水准进入一新水准。同时,因货币增加之弹性甚大(28),如经济发展向前进步不已,如货币机构甚为灵便,则货币数量每可自由增加,而保持物价之相当安定。货币因素既具有此种特性,故许多货币学者在货币政策上,对于用货币因素之相关变动,去冲销非货币因素变动对经济之恶劣影响,有很大的期望。例如,霍特里(R.G.Hawtrey)即主张用高利率去抑制商业循环之繁荣状态(29),凯恩斯在其货币改造论中,主张用中央银行的力量,去变动n及r,冲销R及R′变动的影响,以求物价之安定;在其《就业概论》一书中,主张长期地运用低利率政策,延长经济繁荣的时间,使经济发展永远呈现半繁荣的状态,免陷入恐慌与萧条的惨境(30)。又如,卡塞尔(G.Cassel)主张当非货币因素发生变化时,货币因素应居于主动的地位去加以调节,如非货币因素向前发展,则应增加货币数量,如非货币因素向后衰退,则应减少货币数量(31);故认定物价之不安定,基本原因实在于货币行政(monetary administration)之不善适应,即物价之一切变化均是属于货币性质方面(of monetary nature)的(32)。以上各家之看法,对于经济发展中货币因素所具之主动的调节力量,虽不免过分的重视,但是,货币因素在某种限度内,对于经济机构之具有主动的调制作用与刺激力量,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在非货币因素方面,各部门之变动对于物价亦能有所影响,同时,此种影响能在某种程度内由货币因素之相应的变动去加以冲销;但是,因为各部门过于复杂,其变动之速度和程度过于参差不齐,故上述货币政策之冲销作用的功效,极有限度。各部门之变动所以不能均一的理由,概括地说,主要是由于各货物需要弹性与供给弹性的不均一。故非货币因素的变动,不论是自动的还是被动的,因为变动之速度与程度各部门彼此不同,故结果每可促使经济组织之各部门之内在的数量关系,不论在变动的过渡时期中,还是由旧的均衡进入新的均衡以后,均将为之改观。尤其是在过渡期中,各部门间内在的数量关系之变化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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