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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定要素进行分类分析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根据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分析在进口方面,人数少于100人的小型企业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为18.3%,雇佣人数在100—500的中型企业的利用率为17.3%,雇用人数大于500人的大型企业的利用率为13.2%。图9-9 不同规模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利用原产地证的情况(二)根据所有制形式进行分类分析在进口业务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证的利用上,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利用率普遍较高。

(一)根据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分析

进口方面,人数少于100人的小型企业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为18.3%,雇佣人数在100—500的中型企业的利用率为17.3%,雇用人数大于500人的大型企业的利用率为13.2%。我们在计算利用率时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从这个统计上看,似乎规模较小的企业更有意识地从自由贸易区获益。这可能是因为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为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论是资本密集型企业还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它们对贸易政策带来的关税优惠更加敏感和重视。而重视规模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往往对贸易政策反应的速度较为迟缓,灵敏度较低。

图9-8 不同规模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利用原产地证的情况

在出口方面,人数少于100人的小型企业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为37.3%,雇佣人数在100—500的中型企业的利用率为32.7%,雇用人数大于500人的大型企业的利用率为37.7%。仅从统计结果看,企业的规模大小似乎对出口业务中原产地证利用率没有明显的影响。这缘于出口业务中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主要依赖于进口国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证的了解以及是否有此方面的要求。不过,从统计数据看,大型境内企业办理原产地证的比率最高,这似乎表明大型企业更有能力和意愿承担原产地证的管理成本和申领成本。

图9-9 不同规模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利用原产地证的情况

(二)根据所有制形式进行分类分析

在进口业务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证的利用上,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利用率普遍较高。具体来看,国有企业的利用率为18.4%,民营企业的利用率为28.3%,外资企业的合计利用率为32.2%(合资企业的利用率为17.9%,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率为14.3%)。仅从这个统计数据看,外资企业更注重对东道国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利用,会主动要求对方出口国企业提供原产地证书。同时,经营灵活性较强的民营企业也较乐衷于利用优惠原产地证在进口中享受自贸区优惠待遇。

图9-10 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图9-11显示,在出口方面,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原产地证利用率表现出的规律非常明显:国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利用率很高。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利用率相对较低。从具体数据看,国有企业的利用率为42.9%,民营企业的利用率为12.6%,合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出现这样的结果可能基于以下原因:(1)国有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合作方往往是对方成员国的大型国有企业。这些成员国的国有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在利用本国原产地证上具有较好的政策信息和人力资源优势,会主动要求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内办理相关产品的原产地证书;(2)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政策部门负责跟踪东道国的贸易优惠政策,并会积极主动地利用相关优惠措施,在出口业务中和买方在关税减免额中进行议价;(3)民营企业出口产品可能集中在出口利润不高、份额不大且种类不固定的商品,因此考虑到签证成本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往往不会主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为进口方谋取关税利益。

图9-11 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三)根据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分析

图9-12显示,在进口方面,除了农产品原产地证的利用率有突出表现外(34.4%),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优惠原产地证利用率上没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缘于目前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其对外贸易中有着重要位置,而且农产品一般都是完全原产产品,很容易获得原产地认证,因此各国从事农产品进出口的企业易于申领到并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书。从具体数据看,电子企业原产地证的利用率为18.2%,经营汽车和零部件企业的利用率为22%,纺织企业的利用率为15.4%,经营机械的企业的利用率为17.8%。电子产品、汽车及零部件、机械产品、纺织品服装等产品也是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等重要自贸区成员间的主要进出口产品,因此原产地证利用率的高低也反映了双边在这些产业链的上下游合作情况。

图9-12 不同业务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图9-13显示,在出口方面,优惠原产地证的利用集中于农产品、机械产品、汽车及零配件、电子产品和纺织品行业。这可能是与我国和东盟等自贸区成员国之间在农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的加工生产链条中有十几年密切合作和分工的情况有关。而自贸区投资协议的实施也促使我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到东盟等自贸区成员国投资设厂,因此,这些在成员国投资设厂的企业会加大对我国境内分支机构的中间产品的采购,从而提高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的签发比率。从具体数据看,电子企业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为35.4%,经营汽车和零部件企业的利用率为40.7%,纺织企业的利用率为34.6%,经营机械的企业的利用率为46.7%,经营农产品企业的利用率为47.5%,其他企业的利用率为36.2%。

(四)根据贸易方式

总的来看,采用加工贸易的企业对原产地证的利用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贸易企业。某些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同时打开了内销和外贸两种途径,这加大了该类企业对原产地证的利用意愿。而不论是加工贸易还是一般贸易,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的利用率都远远高于进口产品原产地证的利用率。

图9-13 不同业务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图9-14显示,在进口方面,采用一般贸易的企业原产地证利用率为19.2%,采用“三来一补”加工贸易的企业的利用率为40%。在一般贸易和“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之外,采用其他贸易方式(如境外贸易加工、保税仓库进出境贸易)的企业原产地证的利用率为30.8%。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同时采用内销和外贸的企业的利用率为28.3%,大大高于主要依靠内销的企业的利用率,后者为12.5%。这是缘于在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大多是由外商投资或合资建立,这些外商企业具有完备的全球生产战略,它们不只在中国也在其他与中国有自贸区协议的国家投资建厂,因此它们会在进口采购时促使分布在其他成员国的分支机构办理原产地证明;同时这些设在我国保税区的外资公司也经常将进口产品转为内销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因此这些外资企业会十分关注我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信息及其使用规则。

图9-14 不同贸易方式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图9-15显示,在出口方面,采用“三来一补”加工贸易的企业原产地证利用率为85%,采用一般贸易的企业的利用率为67.3%,其他企业的利用率为69.2%。加工贸易企业中,以内销为主的企业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为18.8%。这是由于该类内销型企业在国内生产的加工产品大多面向国内市场,仅在少数情况下会考虑对外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因此原产地证利用率较低。相比之下,同时采用内销和外贸的企业的利用率则高达68.9%。

图9-15 不同贸易方式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五)根据出口方式

我国企业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使自己获得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资格。有代理进出口权的企业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其他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营企业是仅针对本企业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代理进出口企业的对比中,我们发现代理进出口企业对原产地证的利用率高于自营进出口企业。具体数据(参见图9-16):在进口方面,采用自营进口的企业原产地证利用率为21.7%,采用代理进口的企业的利用率为32.8%。在出口方面,采用自营出口的企业原产地证利用率为66.4%,采用代理出口的企业的利用率为69%。

图9-16 不同出口方式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六)根据成立时间

出口业务中原产地证书使用情况: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在275家企业中,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有9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4家),其中经常使用原产地证的占22.22%,偶尔使用的占22.22%;成立1—5年的企业有67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35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25.37%,偶尔使用的占26.87%;成立5—10年的企业有77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43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36.36%,偶尔使用的占19.48%;10年以上的企业有122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94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49.18%,偶尔使用的占27.87%。从统计数据的规律看,成立时间越长的企业,其出口利用情况越好。

图9-17 不同时间成立的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进口业务中原产地证书使用情况: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在275家企业中,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有9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3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11.11%,偶尔使用的占22.22%;成立1—5年的企业有67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14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5.97%,偶尔使用的占14.93%;成立5—10年的企业有77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16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6.49%,偶尔使用的占14.29%;10年以上的企业有122家(使用证书的企业有33家),其中经常使用的占11.48%,偶尔使用的占15.57%。

图9-18 不同时间成立的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情况

在出口方面,成立时间越长的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情况越好。这可能有两方面原因:第一,中国—东盟自贸区自2000年的早期收获安排实施至今刚好10年,东盟成员国企业也是随着自贸区实施时间的递延逐步加深对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了解,并开始积极利用政策;第二,这些成立10年以上的企业大多是具有良好信誉和管理机制的优质企业,更有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因而在长期国际贸易中积累了较多的国外合作伙伴,形成了顺畅的沟通与协商机制。这类企业更易于从国外合作方获得出口原产地证的优惠信息,会更主动地参与原产地证的申领并通过议价将优惠措施落到实处。而在进口方面,我国成立不到1年的新型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利用情况恰恰说明,在我国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更新的大背景下,新成立企业的管理思路和理念更具有国际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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