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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的含义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制度经济学“交易”的一般化近代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将“交易”概念一般化了。“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这三种交易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执行契约的费用。一般地说,交易费用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

(一)制度经济学“交易”的一般化

近代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将“交易”概念一般化了。按照他的划分,“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这种“交易”活动被康芒斯视为“制度”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制度”的实际运转是由无数次“交易”构成的。

在其《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将“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2)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

(3)限额的交易,主要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

这三种交易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康芒斯的伟大贡献在于,将过去人们认为不相干的一些事情,通过“交易”这个一般化的概念联系和归纳在一起。不同的经济制度不过是这三种交易类型的不同比例的组合。把制度运行与交易联系在一起是康芒斯对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但是康芒斯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并不是经济学的方法,而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

(二)交易费用的含义

1.科斯对交易费用的界定

交易费用的思想最早来自科斯[参见《企业的性质》(1937)],他认为在成功地进行一项交易之前,要花代价做一些“事前的工作”,交易费用越低,交易就容易进行;反之,“交易费用过高会使交易无从发生”。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执行契约的费用。

科斯的核心思想是:

(1)提出零交易成本的局限性;

(2)研究存在交易成本的社会;

(3)由于经济组织的理论假设与现实是不相符的,以及所有可行的组织形式都是有缺陷的,他主张通过比较制度分析考察可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替代;

(4)上述行为决定于对契约、契约过程和组织详细的微观分析研究。[(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62-63页。]

2.阿罗和威廉姆森的对交易费用的认识

阿罗(1969)是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这个术语的人,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它包括①信息费用和排他性费用;②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

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

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事后的交易费用包括:

(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

(2)倘若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准则而作出了双边的努力,由此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

(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管理机构也负责解决交易纠纷;

(4)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5)交易费用概念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即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

3.迈克尔·迪屈奇和张五常对交易费用认识

迈克尔·迪屈奇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三个因素: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美)迈克尔·迪屈奇著《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4页]。

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衡量和明确交易单位特征和实施契约的成本。

张五常还将交易费用的概念扩展为“制度费用”——交易费用“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或者“一切不存在于鲁宾逊一人世界中的费用”。

4.巴泽尔、E.菲吕伯顿和R.瑞切特对交易成本的认识

巴泽尔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3页)。一般地说,交易费用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

E.菲吕伯顿和R.瑞切特是这样认识交易成本的:

交易成本包括那些用于制度和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资源的费用。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

(1)考虑到存在着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时,交易成本包括界定和测量资源以及索取权的成本,并且还要加上使用和执行这些权利的费用。

(2)应用到现存财产权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在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建立和转移时,交易成本还包括信息、谈判和执行费用。

或者细分为:

(1)“市场交易成本”即利用市场的费用;

(2)“管理性交易成本”——在企业内部行使命令这种权利的费用;

(3)“政治性交易成本”,一组与某一政治实体的制度结构的运作和调整相关的费用。

对于这三种交易成本的任何一种来说,可能通过这样两个变量来识别:(1)“固定”交易成本,即在建立制度安排中所发生的专用性投资;(2)“可变的”交易成本,即取决于交易数量的费用。[(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3页。]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专用性投资是不一样的,如契约经济下的专用性投资比关系经济下的专用性投资要高得多,但是在契约经济下可变的交易成本可能要比关系经济下的可变的交易成本要低得多。

5.马修斯和T.爱格斯顿的观点

马修斯(1986)提供了这样一个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交易费用与经济理论中的其他费用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它也可分为可变成本与不变成本两部分。

T.爱格斯顿观察到“在通常的术语中,交易成本就是那些发生在个体之间交换经济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并且执行这些排他性权利过程中的费用。关于交易成本的确切定义并不存在,但是在新古典模型中的生产费用同样也没有被确切定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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