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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拉法的垄断均衡理论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皮埃罗·斯拉法是一个迁居英国的意大利人,在马歇尔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后来执教于剑桥大学。1940年法国被德国占领时,斯拉法曾被英国作为“外国敌人”拘留过。斯拉法在文章中指出,生产的单位成本可能由于厂商扩大其生产规模而下降。按照斯拉法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存在大批卖主,厂商就会选择第二种政策,结果有可能出现垄断均衡。

皮埃罗·斯拉法(P.Sraffa,1898—1983年)是一个迁居英国的意大利人,在马歇尔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后来执教于剑桥大学。1940年法国被德国占领时,斯拉法曾被英国作为“外国敌人”拘留过。他从20年代后期开始搜集、考订、研究、编辑李嘉图全部著作和通信。50年代出版《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因而在西方经济学界声名大噪。他另一本有名的著作是《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

在1926年12月的《经济杂志》上,他发表了一篇《竞争条件下的收益规律》的文章,它成为激起对纯粹竞争理论批判的推动力。斯拉法在文章中指出,生产的单位成本可能由于厂商扩大其生产规模而下降。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厂商扩大产出的内部节约,或者因为间接费用分摊在大数量的产品单位上。这种单位成本的下降是不能与纯粹竞争并存的,因此放弃自由竞争的假定而走向垄断分析方法是必要的。

斯拉法认为,在竞争条件优越的产业中,往往发现两种力量打破市场的统一。第一,一个单一的生产者可以用改变他投入市场的商品量影响市场价格;第二,每个生产者可以在个人成本递减情况下正常生产。同纯粹竞争比较起来,这两种情况更近似垄断。两者皆来自生产者面对着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而不是水平线这一事实。在纯粹竞争下,如果一个生产者可以按现行市场价格全部售出他所生产的商品,那么,只要他的产品的单位成本低于出售价格,他就要继续扩大生产。如果他必须降低价格才能售出更多的商品,他就可能削减产量,哪怕更大的生产量会降低每单位的平均成本。

他说:“日常经验表明,大量企业——以及大部分生产工业消费品的企业——是在单独的成本递减的条件下经营的。几乎这些商品的任何生产者,如果他能依靠这个市场按现行价格卖出他准备提供的任何数量的商品,除了生产这些商品外没有任何麻烦,他就会大大地扩充他的经营。根据正常活动,很难找到一个厂商有组织地把自己的生产缩小到低于他能够按现行价格销售的数量,同时竞争阻止它超过那个价格出卖。商人们认为他们自己服从于竞争条件,从而把这种主张看作是荒谬的:他们限制生产,是因为在他们的厂商内部生产条件内,不允许在不增加成本情况下进行更大数量的生产。当他们逐渐增加生产时,必须对付的主要障碍不在于生产成本(实际上,在这方面一般有利于他们),而是销售较大量商品不必降低价格、或者不必正视增加的销售费用的困难。这种为了销售大量商品而降低价格的必要性,仅仅是通常的向下需求曲线的一种表现。由于差别只同一个特定的厂商生产的商品有关系,而不涉及所有的商品;为扩大市场所需的销售费用纯粹是代价高昂的尝试(广告形式,旅行推销员支出,方便顾客的用费等),以增加市场购买的意愿——即人为地提高需求曲线。”[英]斯拉法:《竞争条件下的收益规律》,《经济杂志》第36卷,1926年12月,第543页。总之,在斯拉法看来,对个别厂商构成限制的因素是市场,而不是生产条件。

斯拉法认为,一般地说,每个厂商在他自己保护的那部分市场上,享有特殊的有利条件,如果他提高价格,不会丢掉他的全部生意;如果他降低价格,也不会夺取竞争者的全部生意。因为对每个特定的厂商的产品,有不同的买者的偏好,如习惯的长期性、个人相让,对商品质量的信任、亲近、特殊知识的要求和取得信贷的可能性,一直到商标、信誉、招牌、传统的名望以及产品的样式等。所以,即使在竞争市场上,每个厂商也享有一定的垄断成分,他所要对付的是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

这样一来,每个生产者都成了垄断资本家,垄断是商品生产的自然现象了,又何必侈谈垄断这个问题呢?

他说:“当每个厂商是在商品的总市场被分成一系列特殊市场的情况下生产一种商品时,任何厂商想通过侵入它的竞争者的市场而尽力扩大自己的市场,必然引起沉重的销售费用去克服包围着它们的障碍。但是,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市场内,在它自己的屏障保护之下,各自享有一种特权地位,依此它取得优势——不在范围上,至少也在性质上——同普通垄断资本家所享有的那些优势是等同的。”[英]斯拉法:《竞争条件下的收益规律》,《经济杂志》第36卷,1926年12月,第545页。

在特殊市场中,斯拉法认为,每个厂商必须考虑两种边际买主的需求:一种是在自己特殊市场中的边际买主;一种是在一切有关的“垄断性竞争”的市场中的边际买主。他可以采取降低价格的办法来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买主,要不然就增加销售费用,挡住别人对自己的特殊市场的侵犯,以支撑其垄断地位。按照斯拉法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存在大批卖主,厂商就会选择第二种政策,结果有可能出现垄断均衡。在这种情况下,价格趋向于一种单一垄断下的水平。

斯拉法还指出,在一个稳定的产业中,一个厂商可以降低价格,借此增加销售量和利润额。如果这样做了,那就会对竞争者造成损害。假如一个厂商提高价格,利润增加而不伤害竞争,反而使竞争的厂商从价格上涨中得到好处,那么,第二种提高利润的办法对商人来说比第一种办法更为满意,因为利润被认为可以长久获得,不会引起竞争者的报复。这将会导致市场的均衡。

斯拉法的论述,特别是关于垄断和市场均衡的学说,还只是一个开端,后来张伯伦和乔安·罗宾逊在这个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一套比较有系统的为垄断组织辩护的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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