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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经济学”的信贷革命新命题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为了促进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将2005年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不仅如此,信贷权还是穷人的基本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小额信贷通过信贷制度的革命,意在在不改变财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让财产匮乏的穷人也能得到贷款,使他们获得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这也是小额信贷对经济制度发展的贡献。

联合国为了促进千年发展目标(1)的实现,将2005年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Microcredit)(2)。在联合国千年目标的旗帜下,国内也掀起了旨在满足穷人需求的小额信贷革命,试图实现以转换信贷理念、重建信贷文化优化信贷行为为核心的中国式突围。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旨在瞄准穷人的小额信贷还是没有摆脱“雷声大雨点小”的宿命——基于当时背景的“穷人经济学”的信贷革命新命题,如今还是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但同时这仍然是一个新的命题——真正赋权于穷人,这是“穷人经济学”的信贷革命基于新的历史条件必须要应对的新挑战。

贫困,作为著名的“3P”(Population人口、Pollution污染、Poverty贫困)问题之一,严重困扰着人类的生活。要研究穷人的经济问题,必须找准他们的约束条件。由于穷人的资源拥有量大大低于一般水平,穷人的“经济理性”更多地会被“生存理性”所代替,这就是说,他们可能不是为利润最大化而生产、为效用的最大化而消费,而更可能是为生存资料的最大化而生产、为维持温饱并寻求道义价值而消费。面对财富现代化评价机制和穷人处境未被改变的格局,贫困的自增强机制(3)往往就会出现。正是由于先天的不平等,加上后天加剧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才导致“穷者愈穷”的经济循环。因此,只有深入研究形成这种制度安排的内生逻辑,才有可能找到改变穷人这一生存困境的思路和路径。

“穷人经济学”的这种理念,在阿玛蒂亚·森看来无非就是:经济贫困是社会权利贫困的一种折射和表现;提高贫困者的能力,就是使之必须具备追求有价值的个人目标的功能组合(知识与技能、健康、基本居住条件、基本收入),这才是穷人实现真正的权利平等的通途。显然,资金权构成穷人诸权利的重要内容,从而资金权的获取也构成了穷人提升其个人能力的重要支撑,或者说,资金权与穷人的能力的提升具有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因此,减少和消除贫困,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既要协力提供穷人以机会,又要合力提升他们的能力。在此,形成并完善适于穷人的金融生成机制就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而这一金融生成机制的重要代表——以瞄准穷人为主旨的小额信贷及其运行机制,自然地就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野;由此,我们对于穷人的资金权的考察,就进入到了对于穷人的信贷权的分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严格说来,穷人的资金权或融资权与穷人的信贷权是有区别的,穷人的资金权或融资权较之其信贷权范围更宽泛;不过,由于穷人本身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在融资问题上多是与存款性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信用社等)打交道,穷人的信贷权就可以典型地代表其资金权或融资权。当然,如果不做严格区分的话,穷人的信贷权,在广泛的意义上,也可以指的是穷人的资金权或融资权。

因此,以下的分析,我们就以穷人的信贷权为“标的”来进行。

追溯市场经济的经典逻辑,穷人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成员一样都是“理性”的——都是“理性经济人”(4),都有理性地追逐最大利益化的基本行为模式;他们的重要区别在于穷人更缺乏助其理性地追逐最大化利益的资金。

穷人缺乏资金,就好比一个木制水桶的“短板”,资金的限制使得穷人这一“水桶”不能承受高于短板水平的“水”即财富。因而提供资金,就成为扶贫助穷的顺理成章之举;而在货币信用时代,为穷人补足资金的主要渠道或方式就是提供信贷。

进一步分析表明,大凡穷人的贫困,大多主要不是因为动力和能力的贫困(不足或不强),而是因为权利的贫困——其利益的被剥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物质贫乏并非最可怕的,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的:“贫困必须被视为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是收入低下。”“贫困不单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是一种权利不足。”因而较之于缺衣少食,弱势者的彻骨之痛更在于他们的权利贫困。

遗憾的是,阿玛蒂亚·森的这些论断,在今天的中国仍然能够得到印证。《人民日报》记者在2010年11月调查关于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的情况时,农民就诉说“苦累都不怕,最怕的是没机会”。农民的这种朴素表达与著名的社会学学者陆学艺的概述悄然地吻合着:“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歧视、文化上排斥、制度上限制”,这就是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这种境遇要归因于他们的社会权利表达渠道不畅甚至不通,归因于社会主流的话语体系中没有他们的地位。如果痛感无法排解、诉求难以传递,如果制度良心与公平机制缺位,这只会让这些弱者陷入贫困与无助的循环当中。

因而穷人要求得到贷款,不仅是诉求于发展机会,更是诉求于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这就是说,信贷权与教育权、健康权、居住权、劳动权一样,也是穷人的基本人权。

不仅如此,信贷权还是穷人的基本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权是很重要的基础性的权利,“私人财产的神圣不能侵犯”是被资本主义国家写入宪法的,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前提;马克思主义也认为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从而为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石。然而,私有财产保护似乎是富人的“专利”,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他们可以安然于财富存量并有动力取得更多的财富增量。对于既无(或几乎无)财富存量又没有条件和能力获得财富增量的穷人来说,私有财产保护似乎是“镜中花”、“水中月”,不过,正基于此,才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机制,使穷人获得能够至少维系其基本生存的财产(说“财富”还有点奢侈)。显然,资金及其权利就是使穷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和基本保障。如果说人们信贷权的取得可以克服因财产权制度的“倾向性”设计而造成的发展障碍(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财产权制度等制度安排,在一定的历史时代往往是“嫌贫爱富”的),那么,对于穷人来讲,信贷权不仅是一种与财产权一样重要的基本权利,而且更具有一种现实的意义和人文关怀的价值。

小额信贷通过信贷制度的革命,意在在不改变财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让财产匮乏的穷人也能得到贷款,使他们获得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这也是小额信贷对经济制度发展的贡献。传统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和担保固然体现的是对财产权的充分尊重和利用,但缺少财产的穷人是没有能力提供抵押品和担保物从而是没有条件得到贷款的,这使他们失去了发展的机会和权利。既然信贷权是人权,那么,每一个人都应该享受到信贷服务,这是由权利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因而扶贫信贷就要设计出保证穷人获取信贷权的制度框架和实施方案。在扶贫信贷活动中,权利的拥有者是愿意和有能力发展的贫困人口,承担责任者是政府和信贷机构,赋权就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穷人对信贷权的拥有。

以“贷款不止是生意,如同食物一样,贷款是一种人权”为信念,并以事实宣告长久的金融隔离时代终结的GB模式——尤努斯(5)和他的乡村银行,以共享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的成就做了很好的诠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6),也提供了关注穷人的信贷权的权威佐证。

遗憾的是,尤努斯和他的乡村银行——GB模式,至今也未能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普适模式,而2010年“尤努斯模式”在印度所遭遇的困境似乎为这一模式的反对者找到了最好的例证。其背后仍然是小额信贷存有的痼疾——可持续的商业性的小额信贷的发展大势与小额信贷要真正赋权予穷人的主旨或初衷,终难达到重合或一致。这也正是基于“穷人经济学”的信贷权的小额信贷的新命题。

这里的穷人实际是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统称,即亚当·斯密所说的“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这里的穷人包括作为自然人的穷人——“穷人”(在前面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都是就这一类穷人所作的论述)和作为法人(含具有法人性质的个体工商户)的穷人——“穷企业”这两个方面的涵义或所指,简言之,穷人是“穷人”和“穷企业”的合称。由此,我们对穷人的内涵的认识更丰富了。

有了上述的关于穷人的更丰富、更全面的认知,于是,我们从穷人的资金需求角度来看,可以将“穷人”和“穷企业”统称为融资的弱势客户或弱势需求者。本章旨在通过对基于扶穷的信贷理念和行为的效应比较,来探寻这些弱势群体在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其有效解决的路径。

作为自然人的穷人即“穷人”,是通常所指的、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涵义,即指一种贫困人口——那种物质资料匮乏或由于遭剥夺而生活水平达不到或仅仅达到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人群(有时也有必要扩及低收入人群)。

不仅如此,我们将“穷人”作为历史的、社会的范畴以及经济范畴来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穷人”作为相对于“富人”的历史与社会范畴,这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并且就其内部来看,有贫困程度之分——有绝对的贫困者和相对的贫困者;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言,“穷人”的界定标准也各异,即使就同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穷人”的内涵又有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其次,“穷人”又作为相对于“富人”的经济范畴即“经济穷人”,要特别与民政意义上的“穷人”即“福利穷人”相区分。所谓“福利穷人”一般指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且缺乏相应保障的老弱病残者,这一范畴偏重于对某一人群的生理特点(缺乏基本的生存能力,当然就更谈不上发展能力,特别需要社会的救济和呵护)的描述。本章也是本著作所论及的“穷人”在兼及“福利穷人”的前提下,偏向“基本穷人”,即偏于指向那些拥有劳动能力、一部分甚至还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而机会缺失的一类人群。

作为法人的穷人即“穷企业”,并非特指“身无分文”或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主要指的是相对于大企业、中型企业的一种企业类型即小微企业——小型的企业和微型的企业,即指那种现有规模小、某些条件相对不足,特别是发展机会少甚至缺失的企业。当然,这是一种定性的描述,至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定量规定,正期待着国家政策上的突破。

特别要指出两点:第一,本章以及本著作并未沿用“中小企业”的惯常称谓,一则因为“中”字太宽泛。中小企业边界划分其实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在一个受儒教思想千年熏陶的以中庸为本的国度,“中”与“小”糅合的结果,要么是“小”的利益或发展空间被截留或侵占,要么是“中”独得优势或享有种种不经意的便利。二则将“小”与“中”有意区分开来,寄望并吁请给予这样的“穷企业”以特别的关注和扶持。第二,“穷企业”中的小中之小即微型企业,在全面、和谐的科学发展观下,更不应该被忽略。事实上,微型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培训大批企业家的“摇篮”,是培育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微型企业虽小,但数量庞大,依靠团队力量会产生所谓的“蝴蝶效应”(7)),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稳定器”;尤其是,微型企业是减少贫困的有效途径。微型企业尽管其规模很小,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拥有者和经营者大都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穷人”(拉翁迪·阿尔沃森,1999),往往得不到或较少得到政府的帮助,也不受政府的重视或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些大量存在的经济体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往往为处境最艰难的家庭提供主要经济保障。因此,作为世界各地数亿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微型企业对个人、家庭和国家经济的深远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为减贫作出了显著贡献。

鉴于此,我们对于企业层面的穷人的研究,重点就放在了小微企业上。事实上,对于小微企业的一些分析,也大体适于中型企业。因为之所以常有“中小企业”之说,表明中型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是偏向“小”一边的。

之所以亟待取得“名分”,道理其实很简单:笼统的“中小企业”概念的范围太大,身处底层的小微企业特别是身处最底层的微型企业往往只能“望文(件)兴叹”(这样,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阳光就很难映照到小微企业)。以下我们就重点谈微型企业的问题。

什么是“微型企业”,目前国外对微型企业的内涵界定并不统一,典型的界定主要有两类。一是国际性的援助机构基于反贫困的界定。如美国国际开发署的定义是,由当地人拥有、雇员(包括不领薪水的家庭成员)不超过10人、其业主和经营者为贫困人口的小企业;亚洲开发银行的定义是,指那些雇佣工人(包括雇主及家庭成员工人在内,其中员工不包括专业人员及专业服务提供者)不超过10人的企业。这样,微型企业通常不包括高科技企业;其定义也暗含着收入和资产的限制——这类企业通常可以被认为是穷人的企业。二是众多国家和组织基于企业规模的界定,其标准有两个指标,即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如菲律宾就是采用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这两个指标来定义微型企业;萨尔瓦多从1996年开始将劳动者不超过1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科朗的生产单位定义为微型企业;法国的定义是,凡雇佣员工在9人以下的企业被称为特小企业;欧盟把雇员人数在1~9人的企业称为非常小企业;日本把制造业中20人以下、商业服务业中5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又称零细企业。

我国早期提出对微型企业进行差异性研究的是2000年11月,在广州暨南大学举办的中小企业亚太会议上,专家建议增加微型企业类别,把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小企业从中小企业中独立出来加以研究。按照2003年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8)的认定,工业企业以职工人数300人、销售额3000万元、资产总额4000万元为线划出了中型和小型(中型企业的相关指标上限是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即所谓的“二三四”标准),如此“大”的中型企业标准、如此宽泛的小型企业标准,使那些小型企业中更小的企业即微型企业很难受到“关照”,从而被边缘化了。

看来,2003年的这个标准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发展状况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劳动力水平的提高,尤其近年来新型业态的发展,部分标准与现实状况不符;《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涉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七类行业,大部分服务业企业没有被涵盖;另外,这一标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明显宽泛:我国小企业的界定比较接近国际上中小企业的规定,而我国的中型企业,在国外都被划为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宽泛和模糊使实际执行无法区别对待,从而也使政策执行力度大打折扣——这在资金支持问题上表现就特别明显,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往往无法得到满足。

因此,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迫在眉睫。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酝酿几年。2009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的划型标准的出台有助于研究制定和实施“中”、“小”与“微”的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能够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指导和扶植提供政策的依据。由此,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呼之欲出,新标准将要在小型企业分类中进一步划出微型企业。历经22个月——2011年7月,中国的微型企业标准终于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新标准划定的16个行业中,微型企业一般在20人或10人以下,这与世界其他国家确定的相关标准基本一致。按照新标准,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含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从此,中国的企业规模类型分为大、中、小、微四种。

我们经常讲“中小企业融资难”,这句话几乎成了口头禅。中小企业融资难固然是事实——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讲无疑是如此;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中小企业内部,融资的难易程度还是有较大差异的,具体地说,越小的企业通常融资越难,更具体地说,真正融资难的是微型企业。

从融资需求来看,微型企业贷款需求强烈,但一直没有能够成为银行业务支持的重点。以个体工商户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每年仅显性的融资需求就在8000亿元以上,但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只获得不到1000亿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显性的融资缺口就高达7000亿元。

从融资供给来看,有统计表明,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贷款中,有48%流向了大型企业,有52%流向了中小企业,但在流向中小企业的信贷盘子中,只有不到20%的贷款流向了小企业手中,其中流入微型企业的贷款只有10%左右。另一事实可以印证这一判断:2009年全年累计新增企业贷款中,虽然中小企业占比超过一半,但小企业获得的贷款比例不足四分之一——2009年全国银行业贷款余额为5.8万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只有22.2%;而到了2010年第三季度末,小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下降到仅有15.4%(尽管没有实际的数据佐证,但完全可以想见的是,其中的微型企业获得的贷款份额会更可怜)。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2009年6月,美国小企业贷款总额为2.3万亿美元,占同期美国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强。当然,在“温州事件”于2011年发生后(“温州事件”以中小企业信用链条断裂、高利贷几近崩盘为表象),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纷纷出台了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应急性举措。但鉴于过往的表现,我们有理由发出这样的疑问:这是一种权宜之计还是一种制度性安排?

造成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融资难有很多原因,其中原因之一是,过于宽泛的企业标准的界定让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是金融机构把大量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中的“较大型企业”,另一方面是银行往往不动声色地将小微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有必要根据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细分原则,建立与“大—中—小—微”型企业相匹配、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并提供分层次的金融服务,以切实解决那些广泛分布在县区、街镇和乡村的草根经济体的融资问题。

要通过建立三类草根金融机构(9),解决微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类是以小额贷款公司(10)为代表的只贷不存的机构,分布在街镇、乡村和社区;二类是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微型银行,主要分布在县、区或者一些大镇;三类是中小商业银行,分布在中小城市。这些草根金融机构构成了微型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这三类草根金融机构的建设情况很不理想,特别是前两类草根金融机构建设,更是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前两类草根金融机构建设的代表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作出说明。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五个省(自治区)启动了“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此推向全国。根据《2010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国各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2348家,共有资金1900亿元,贷款余额1620亿元;而在2008年12月底,全国还只有49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累计145.24亿元,贷款余额85.73亿元。这表明,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后的短短两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定位于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三农”和中小企业(面宽了)。由于贷款发放具有灵活、快捷、高效的特点,小贷公司成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然而,小额贷款公司要进一步发展,亟待突破三大瓶颈:即身份缺失问题——目前的定位顶多是准金融机构;监管虚置问题——目前仍处在监管的半真空状态;资金匮乏问题——只存不贷的规定限制了资金来源。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实收资本为1780.93亿元,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78.6%。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处在“行金融业务之实但无金融机构身份之名”的尴尬境地。小额贷款公司这种身份的不明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无法与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对接,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最基本的“防火墙”,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放贷风险;二是不能以金融机构同行的身份向其他银行等金融组织拆借资金,从而可能增加融资成本。再来看监管问题。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管。这会出现由“多头监管”演化为“无人监管”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业务要接受金融监管。我国目前在省一级一般由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一般是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部门)负责监管。然而,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这样很容易形成“多头监管”以致“无人监管”的局面。至于后续资金问题,尽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置了诸如村镇银行等的“升级”路径、“转正”通道,问题在于,这个门槛很高(地域范围、股东人数及其持股比例、注册资金、贷款额度——如“垒大户”问题、利率限制等,都将决定其“转正”的进程),而且村镇银行本身的前景也并不乐观。

我们再来谈一谈村镇银行(11)的问题。自2007年全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已开业440家,覆盖全国30个省市区。村镇银行后续发展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取得服务“三农”与实现商业可持续性目标的平衡——“左手”是作为商业性银行的自负盈亏要求,“右手”是服务于县域金融特别是农村金融的政策定位,这考验的是村镇银行的平衡能力。于是,以“大三农”(包括县域经济中的所有经济体)带动“小三农”的主张出笼,以实现对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全覆盖。但这招致了对于村镇银行不“村镇”的质疑。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是为了搭建农村金融供给新渠道,激活农村金融业适度竞争,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因为在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行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但在目前已经开业的村镇银行中,相当一部分的银行,出于当地的存款能力、运营规模、人均收入水平和农业发展程度等的审慎考虑,都设在经济上并不贫乏的地级市和县城,从而引发了“村镇”名不副实的质疑。这就是说,村镇银行如何将其触角延伸到更为偏远和贫困的地区,在短期内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还要作详细的解读。另外,由于虽然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现代银行的结算功能、不能发行个人银联卡而吸存外来款项困难等原因,村镇银行吸储难。这个“失血”的村镇银行很难与农信社展开竞争(村镇地区认同国有银行和农信社,对村镇银行缺乏认知——担心其安全、忧虑其背景等)。

还是回到上述的关于企业划型标准的话题当中。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微型企业呼唤的微金融(12)的盲目发展自然要冒风险,如果“正名”问题得到明确、妥善的解决,微金融自然就能够通过政策扶持消除经营风险。这就是说,“正名”能够加速中国微型金融机构的成长。

对此,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很多国家都通过设立专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法国的微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加拿大的联邦企业发展银行,德国的储蓄银行和国民银行,韩国的微小企业银行,这些银行为本国或本地区的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信贷支持。日本先后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形成了对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还专门设立“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

自前几年“尤努斯模式”被引入、移植到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在研究和实践“中国版”的微金融模式,在这方面,民生银行走在了前面。小微金融在2008年就被列入民生银行的三大市场定位(民营企业的银行,小微企业的银行,高端客户的银行)之一。民生银行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对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视,制定了打造“特色银行和效益银行”的差异化经营战略,将大力发展小微金融业务作为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创新推出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商贷通”(13)业务(随后各金融组织带“通”字的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以走出一条不同于同业的差异化发展之路。但总的来说,我国的微金融制度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离广大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以下的章节我们将以微金融中的重要代表小额信贷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和阐释相关的一些原理、问题以及解决的可能路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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