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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在激励性研究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里夫塞特对EPR的运作机理进行了探讨,认为EPR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政策选择,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以激励为导向的环境政策。他由此提出EPR四个方面的激励效力。而这恰恰是EPR所包含的内在激励性的来源。

里夫塞特(Lifset,1993)对EPR的运作机理进行了探讨,认为EPR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政策选择,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以激励为导向的环境政策。它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生产阶段之后,从而激励上游的活动为下游的影响承担责任,生产者必须考虑产品设计、生产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决策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他由此提出EPR四个方面的激励效力。Lindhqvist(2000)还提出EPR,建立起了企业下游责任对上游产品运营,尤其是产品设计的反馈回路,而这成为EPR区别于单纯的产品回收制度的核心特征。

OECD(2001)将EPR描述为相互关联的两个环节,一是环境责任由政府回归到生产者,二是对生产者的环境责任要求反馈到生产者的产品设计阶段。而这恰恰是EPR所包含的内在激励性的来源。

史蒂文斯(Stevens,2004)讨论EPR对生产者所具有的固有的激励性,认为对规制的回应是生产者提升环境绩效的最有力的推动力;而生产者提升资源生产力和产品创新性的努力常常会带来成本的节约,这成为另一激励要素;危险有毒物质使用等造成不良的废物管理会带来长期的经济包袱,企业有动力通过产品的重新设计减少或摆脱这一风险;当然勇于承担环境责任的正面形象早已成为企业市场战略的重要组成,这也构成激励的来源;最后企业通过专利或租赁的方式,可以将自身产品创新的先发优势充分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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