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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企业的一般形式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6.1 注册企业的一般形式在日本,根据投资目的不同,设立公司可采取四种形式:代表事务所、分公司、法人公司和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原则上不需注册。外资注册法人公司须根据营业目的,个别须提交事前申报,其他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与日本企业相同。(二)设置分公司: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设置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等,日本外汇法上按“对内直接投资”进行处理。

3.6.1 注册企业的一般形式

在日本,根据投资目的不同,设立公司可采取四种形式:代表事务所、分公司、法人公司(具有法人身份)和有限责任事业组合。

代表事务所以收集日本市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市场调研等为目的,不得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原则上不需注册。

分公司经注册后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上属于外国企业法人的一部分。

外资注册法人公司须根据营业目的,个别须提交事前申报,其他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与日本企业相同。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不是企业法人,仅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组成的合伙组织。特点是,经出资人同意,可自由决定组合内部规则,组合本身无纳税义务,针对出资人分得的利润征税。

日本法人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限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形态分为以下四种形态:合名公司、合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企业的设立程序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多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通常包括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外国投资者在日设立股份公司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的形态大致可分为设置代表事务所、分公司以及法人公司三种。

(一)设置代表事务所:代表事务所的设立原则上自由,并且不须提交任何申请,也不发生任何法人税征缴问题。代表事务所不具备营业活动职能,只局限于向本国母公司提供市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调查研究,为母公司代购资产并代保管等。

(二)设置分公司: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设置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等,日本外汇法上按“对内直接投资”进行处理。原则上,除应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进行事后报告外(属于限制行业的应进行事先申请),还应按商法规定进行外国法人登记。

(三)设立法人公司: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也属于日本外汇法“对内直接投资”的管辖范围。除了应提交事后报告外,根据营业目的有时还应提交事前申请。至于其他的各种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等与日本国内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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