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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的“目的权利观”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森的“目的权利观”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三、森的“目的权利观”以上两种权利观反映了程序方法和后果方法之对立,偏执于一方的工具论和义务论表现出惊人相似:都没有在事件状态中直接考虑权利的实现和失败。存在视事态而定的权利,而不是关注行动的自由。

三、森的“目的权利观”

以上两种权利观反映了程序方法和后果方法之对立,偏执于一方的工具论和义务论表现出惊人相似:都没有在事件状态中直接考虑权利的实现和失败。森则认为,在一个丰富的事件状态评价中,程序和后果的结合是可能的。他推荐了一种“目的权利观”,把权利的满足和侵犯引入总道德计算,“依据基于目的的结果观,道德权利反映在事件状态的评价中——权利的满足有利于事件状态的价值,权利的侵犯有害于事件状态的价值”。(66)“目的权利观”采用的方法,与功利主义的相通之处是考虑后果,但不限于效用计算结果,也不限于最终结果,而是一种包容广泛的综合结果;与自由至上主义相似之点是坚持权利的固有价值,但不赋予权利不受后果影响的绝对优先性,而是把权利的实现连同包容在整个事件状态中的其他信息一起并列为考察要素。

“目的—权利体系(goal-rights system)”既坚持权利的内在价值,同时肯定权利践行有工具价值。一方面,“道德权利”“就是那些不管是否具有工具性理由,而必定具有内在价值的权利”。(67)另一方面,权利又可作为促进其他目标的一种好手段,工具层面同样包含于每种权利之中。言论自由既是一个公民内在珍视的价值,同时也能成为公民表达的重要武器,因为通过舆论自由可以推动政府做出及时的公共政策。无论某一权利是否有内在价值,它之认可也必定有其他结果,这些结果有必要与权利的内在价值一起被评价。

“目的权利观”以一种综合方式评价权利。对待权利有两种方法,一种以“独立(independence)”方式对待权利,另一种以“整合(integration)”方式处理权利。(68)自由至上主义取前一种立场,非常重视过程,给予权利考虑以绝对优先性,视它们独立于任何评价实践。权利的无条件、独立性和优先性也反映在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中,不过,罗尔斯还把自由视为反映在第二原则中的“基本善”内,从而也具备了“整合”的特点。目的权利观则肯定了“整合方法”:一方面,权利具有规范意义的重要性,它自身就有价值,侵犯权利的事态在结果上更差,不管这里有无发生效用减少;另一方面,权利不具备唯一的重要性,对一种权利的考查不能独立于其可能的后果,不能排除权利之外的其他目标,需要综合评价。

首先,在结果中考察各种相关因素。普遍相互依赖性的事实,要求在评价活动中以某种方式把外部性影响内部化,包括权利和非权利目标的满足和损失。“后果性考虑可以赋予实现或侵犯个人自由权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给它特别的优待),而同时不忽视其他的因素,包括特定的程序对人们实际享有的实质自由的实际影响”。(69)以私有财产权为例,有些证据显示它作为经济繁荣的动力,另一些证据却表明它会妨碍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后果多样性并不意味着要抹杀私有产权,而是要求在情境化下考虑它会产生的各种可能后果。就算财产权具有内在价值,也可基于有利结果来证明侵犯的正当性。一个综合的权利观,既肯定财产权是评价体系中的一个目标,进而坚持其内在重要性;同时还建议为了更重要目标可侵犯财产权,不顽固于不顾后果的财产权立场,以避免过分执著财产权导致的困境。

其次,要平衡不同的权利。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权利,冲突也不都发生在权利和功利之间,更多是在不同权利间。不要期望所有道德权利必须是绝对的,相互冲突的权利不可能每一个都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当许多不同权利互相冲突时,就必须考虑它们之间的“交易”。不同权利的各自重要性随环境变化而变化,所给予关注程度也不一样。从重要性角度讲,圆珠笔不被偷的权利显然不可能等值于不被拷打或杀死的权利,即便两种权利都能采取“边际约束”的形式。

再者,在“综合结果”中全面把握权利的内涵,权利不仅表现为行为过程中个人的控制力,还反映在个人最终实现的机会上。因此要权衡最终结果和过程,缺少两者之任何一个,都不能说是真正对待了权利。

最后,对权利本性的理解应该有一个宽广的视阈。权利形式多种多样,并非只有“不侵犯”意义。自由至上学说把私有财产权视为核心权利,一个人合法占有、使用和转让财产的权利被看成具有绝对价值。而从“目的权利观”出发,财产权不是唯一的道德权利,还有其他“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印度宪法提到“充分谋生手段的权利”、“不饥饿的权利”。相对于一个人重视自己财产权的内在道德意义,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的权利有时有更大的道德力量。自1947年独立以来,印度就再也没有经历任何饥荒,承认免于严重饥饿的权利在这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促使公共政策提供最小应得权利给潜在饥荒受害者。

存在视事态而定的权利,而不是关注行动的自由。比如某人在没有流行病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不是采取某种具体行动的权利,而是通过加强责任给地方卫生健康机构来实现的权利。对于此处的权利相关人来说,这是一种事件状态的权利(免于霍乱环境的权利),这种事件状态当然有助个人采取一些行动(没有霍乱确实扩大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首要要求在于个人有一个无流行病环境的事件状态。这是一种与结果相关的权利,或者说积极权利。

森的“目的权利观”无非是他身上多元主义特点的体现,“建立在约束基础上的义务论方法仅仅承认全胜的权利……这种全胜权利观导致了道德困境,而这种道德困境只能在结果敏感体系内通过平衡被解决。目的—权利体系的框架,能提供对互相冲突目标的系统考虑,从而实现信息广泛的道德评价”。(70)为了表达这种宽泛性,森还提到“权利的社会选择公式化表述(social choice formu-lation of rights)”:社会状态被宽泛定义为包括狭义结果和实现结果的过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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