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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对象的无差异性,对社会“弱势群体”关爱不够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对象采取一刀切模式,如果这类收入是免税收入,那么不管是哪些纳税对象都不纳税,如果这类收入属于纳税范围,那么不论是哪些纳税对象都需要纳税,这种做法使得“弱势群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课税对象的选择与划分方面,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经济利益。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对象采取一刀切模式,如果这类收入是免税收入,那么不管是哪些纳税对象都不纳税,如果这类收入属于纳税范围,那么不论是哪些纳税对象都需要纳税,这种做法使得“弱势群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来讲,政府采取税收支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许多纳税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照顾,这些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扣除、儿童抚养费用扣除、劳动所得抵免等等;另一种是对间接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如雇主和高收入者向慈善机构、公益事业机构等的捐款,在纳税时给予税收优惠。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课税对象的选择与划分方面,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经济利益。例如,2008年10月9日之前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税的无差异性。获得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人群中包括了大量无任何其他收入的孤寡老人及需要社会关爱的低收入群体,要求他们跟富有阶层缴纳同样的税收不合理。又比如,我国对证券交易所得一直由于实际操作的困难而暂免征税,但是在证券交易所得中包括了相当一部分在中国靠炒股、操作基金而暴富的“庄家”、“大款”等,他们在一夜之内就可以暴富,对这些赚钱容易的富有阶层也免税其实就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不够。虽然从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对“大小非”们减持股票所得征收20%所得税,但是覆盖人群范围还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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