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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援助,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员会脱离该群体,而处于强势群体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又会步入弱势群体的行列。因此,弱势群体是以不确定的状态存在着。自认为属于弱势群体,只能是个人的自我判断。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在工资、住房、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上沦落为边缘人群,成为弱势群体。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含义

由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界定“弱势群体”的概念,对于“弱势群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探讨。如:张敏杰认为:“所谓弱势群体,应该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或阶层。”[2]邓伟志则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的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和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3]

“弱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强势”而言。强弱总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比较,具有暂时性和可转换性的特点。因此,所谓“弱势”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特定区域内以及特定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尤其是经济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获取、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条件不具备或较差的一群人的生存态势。基于此,“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先天、后天或人为的原因,导致获取、维持生存能力较差或无法生存,从而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一群人或数群人。[4]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不同种类的弱势群体具有不同的特征,但他们都有一些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生存状态:处于社会最底层,依靠自身条件难以满足本人及家庭维持温饱的需要。如偏远山区的农民,自然条件差,基本靠天吃饭,子女又多;城市中无业、失业而又无一技之长的人。

(2)生活技能: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缺乏从社会获取财富的基本手段,谋生的技能较差。

(3)生活态度:比较消极,缺乏进取心,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相对淡薄,容易产生抵触情绪,造成家庭解体,社会动荡。

(4)不确定性:弱势群体是特定时期、特定条件的产物。经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援助,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员会脱离该群体,而处于强势群体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又会步入弱势群体的行列。因此,弱势群体是以不确定的状态存在着。

(5)社会认同:由于弱势群体只是相对而言的,国家和社会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需要取得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可,弱势群体的界定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自认为属于弱势群体,只能是个人的自我判断。

(6)保障状况: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还不完善,表现在政策和法律上缺位,机构设置上缺乏协调,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致使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在效率、范围和程度上都有所欠缺。

(三)弱势群体的范围

关于弱势群体,许多专家学者进行过分类。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既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有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还有体制及经济全球化引发的问题,因此,在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的时候,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应该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办法,避免出现真正的弱势群体人员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情形。根据这一划分原则,我国的弱势群体人员应包括以下六类:

(1)人均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群。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地理以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生活水平、工资水平、家庭负担状况不一,因此,不同地域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也不同。但是只要在当地属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都属于弱势群体。

(2)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这部分人多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需要别人的照料,当然属于弱势群体。

(3)艾滋病群体、吸毒人员、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这部分人无论是由于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原因而患艾滋病、绝症或吸毒,客观上仅靠他们本人或家人确实难以承受医疗、戒毒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如果国家和社会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任其自生自灭,可能会对其他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4)农民工、失业人员。由于我国人口结构的特点,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向城市,出现了农民工这一群体。这部分人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为城市及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在工资、住房、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上沦落为边缘人群,成为弱势群体。近年来,失业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国的失业率不断攀升。据统计,2008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4.2%,为近3年来最高水平。[5]失业问题不解决,社会难以和谐。

(5)老龄群体和未成年人。从2000年开始中国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群体的脆弱性显而易见:疾病缠身、开销增多,尤其是医疗费的负担沉重;自身行动不便需要照料,而子女难以顾及。来自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老年人口有1.62亿,占总人口的12.79%。从2009年开始我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年均增加800万人至900万人。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0%以上,也就是说,三四个人中就有1位老人,[6]这对老龄群体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等提出了严峻挑战。

未成年人属于自我保护意识差、自身体能有所不及、社会经验欠缺,而又关乎国家未来的一群人。尽管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在招工、教育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许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以上分类只是理论上的划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社会弱势群体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尤其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缺陷、财力所限,我国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宪法只作了原则性宣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以解决我国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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