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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课税模式的比较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综合所得税制是以分类为基础的。相对来说,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出现的本来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平性,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公平程度是否能达到预想程度还很令人怀疑。历史角度而言,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过程。从欧洲的现状看,所有的西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均为综合所得税制。

公平和效率,是税收分配所要实现的两个主要政策目标。对任何一种税制而言,公平和效率原则往往是评判其是否合理的标准。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综合课税模式比分类课税模式有优势,比较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体现了纵向公平的要求。分类课税模式则在横向公平方面表现突出,但由于无法汇总所得,无法按照纳税人具体情况给予宽免和扣除,所以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从效率角度而言,分类课税模式比较有优势,分类课税模式的征管比较简单,往往通过代扣代缴基本就能胜任;而综合课税模式在管理水平上有较高的要求,如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对税务审计有较高的要求和需要进行年终的汇算清缴等等,税收执行成本也较高。但从对应纳税所得的全额认定看,分类所得课税在管理上的要求也并无多大优势,则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申报,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稽查,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相当高。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综合制有一定的难度。就所得税而言,公平目标要高于效率目标。在所得税实践中,牺牲一定的效率,换取必要的公平是符合整个社会总体利益的。由分类课税模式向综合模式的过渡也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其结构复杂,税收征管难度比较大,管理要求相应提高,实施起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段。

虽然,在分类和综合税制模式之间存在一个明显的区别。但是,要区分是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还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并不能仅仅以所得的列举方法或范围作为判断标准。事实上,有些国家以综合所得课税为指导原则的税法,对每类所得都制订了专门的规定。换言之,综合所得税制是以分类为基础的。因此,综合和分类所得税都要求对属于某一纳税人的所得的每一部分进行分类或确认。一旦确认了每部分所得后,两种课税模式各司其职,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按照我们对三种课税模式的定义,在实行分类课税模式时,每类所得要被分别核税,并按照为每类所得专门制订的税率征税。当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时,就要对基本的所得汇总,按照单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在税制设计方面,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就总量统一纳税,比较合理地体现了量能纳税的原则。相对来说,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出现的本来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平性,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公平程度是否能达到预想程度还很令人怀疑。

历史角度而言,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过程。而从目前各国在课税模式的选择上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倾向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从欧洲的现状看,所有的西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均为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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