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部分内容以最新签订的韩美自贸协定为例子,对比NAFTA、新美自贸协定,总结美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特点。2004年生效的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中,美国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也基本相同。新美自贸协定的不符措施供17个条目,其中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共13项,保险业4项。

这部分内容以最新签订的韩美自贸协定为例子,对比NAFTA、新美自贸协定,总结美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特点。

1.金融业负面清单具有稳定性和法定性特点

美国金融服务业发达,金融法规已非常健全,负面清单多与国内法规直接挂钩,几乎每一条目都是以美国法典为依据,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国民银行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法》《国际银行法》《投资顾问法》《一级交易商法》等。正是基于这种法律依据的特点,美国金融服务业的负面清单大体上相同。从北美自贸协定、新美自贸协定,到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韩美自贸协定,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条目基本上相近,特别是新美和韩美自贸协定,美国金融服务业保留措施完全相同,只是由于有些条目写在不符措施附件的前注中,因此在不符措施条目数上略有差距。2004年生效的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中,美国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也基本相同。

2.金融服务负面清单条目不多,很少对股本比例进行限制,具体措施描述非常细致

韩美自贸协定中,美国金融服务负面清单共18个不符措施,银行和其他服务业14项,保险业4项(A部分仅17条,B部分仅1条,B部分为未来保留措施)。新美自贸协定的不符措施供17个条目,其中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共13项,保险业4项。

不符措施中基本上没有股权比例现状,一些设立的限制或业务限制多是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而对于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子公司,限制较少。每一不符措施都非常具体。

3.一些负面清单条目是基于互利待遇

如果对方签约国在这些行业中对美国企业开放,那么美国也向对方开放。例如美国政府债务工具的指定主承销商资格就是基于互利原则。

4.负面清单中包含特殊的金融机构

美国在其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中特别列明的公司,包括美国海外投资私人保险公司(OPIC)、美国Edge公司以及政府资助公司(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OPIC和Edge公司从NAFTA开始就包括在不符措施列表中,其中OPIC主要受益公司是美国企业,而Edge公司只是限制外资股东只能是外资银行及其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子公司。对于政府资助公司的保留措施,美国在新美、韩美自贸协定以及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有特别列明,且在特别待遇措施和企业范围上都是开放式的,没有完全限定于列表中的范围。

5.美国保险业开放承诺范围有限

美国保险业由州监管,因此其联邦制对保险业开放的影响尤为明显。根据新美自贸协定和韩美自贸协定中美国金融服务业不符措施内容,虽然美国明细表中,保险业不符措施条目数不多,但美国对于保险业市场准入承诺相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业较保守。韩美和新美自贸协定中,美国保险业锁定于GATS下的开放承诺,且属于未来可采取新的或更严格措施的类型,只要与市场准入承诺不符的措施不违反美国GATS承诺,在提前通知签约国的情况下,美国有权采取相应保留措施。

6.美国金融业开放承诺受到联邦制限制

在区域政府(即联邦以下的地方政府层级)层级,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承诺十分有限。根据新美和韩美自贸协定美国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无论是银行业其他金融服务业,还是保险业,美国在区域层级(即非中央层级)维持现存所有的不符措施,换言之,美国仅承诺区域层级政府不会增加新的限制性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