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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的正确分配方法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承包制条件下企业体制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体制效率状态的分析所能引出的基本结论是:与古典形态的公有制企业体制比较,承包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效率改进,但承包制条件下的企业体制仍是一种非均衡的体制,即是说,仍然存在着比承包制更有效率的企业体制。

承包制条件下企业体制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体制效率状态的分析所能引出的基本结论是:与古典形态的公有制企业体制比较,承包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效率改进,但承包制条件下的企业体制仍是一种非均衡的体制,即是说,仍然存在着比承包制更有效率的企业体制。从目前可供人们选择的企业体制看,这种体制只能是股份制。

近代和现代经济史上,曾经出现过五花八门的企业组织制度。例如,在美国经济史上,就曾存在过无数个乌托邦式、合作社式和其他试验性的企业组织形式[5]。在资本主义“正统”的企业制度历史沿革中,相继出现了单一业主制(proprietorship)、合伙制(partnership)与公司制(corporation)。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试验,也曾名噪一时。然而,最终保留下来并得到普遍推行的只有公司制。在所有走上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道路的国家,无一例外地把公司制作为基本的企业组织制度形式,其中规模较大的企业通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规模较小的企业乃至个人企业也往往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毫无疑问,公司制与其他形形色色的企业组织制度进行过竞争。人们没有理由认为,如果其他企业组织制度比公司制更有效率的话,它们不会得以保存和发展。但是它们最终失败了。其中有的企业组织制度,如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制度曾得到政府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强有力的支持,亦未能例外。完全有理由认为,公司制作为基本企业制度地位的确立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在长时期众多企业组织制度的相互竞争中人们优化选择的结果。由此而引出的一个意义深远的结论是:公司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长时期内能够保持体制均衡的企业组织制度。似乎不应怀疑,这个经过如此广泛(在所有走上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国家内)与持久(两三百年)的“实践检验”过的结论比任何理论都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在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推行股份制是一个极有争议性的问题。除了人所共知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如围绕股份制是姓“社”还是姓“资”而发生的争论外,对于股份制作为基本企业制度的地位是长期众多企业制度形式竞争的产物这个道理缺少了解,也是导致某些人对股份制持怀疑和抵制态度的原因之一。其实,在股份制问题上发生的争论与改革初期在商品经济问题上发生的争论是极为相似的。一些理论家总是试图“创造”出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划清界线”的理想王国。然而,他们从事这种努力并不是以对现代商品经济中的种种事物深入了解和研究为基础的,相反,他们对这些事物往往持不屑一顾的态度,实际上对这些事物知之甚少或近乎无知。于是,他们所描绘的理想王国似乎是美妙的,但总是远离现实的。在对一些简单命题进行了愈来愈复杂化的讨论和争论后,人们发现仍然不能不回到充满矛盾的现实世界中来,不能不认真观察和考虑商品经济先行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的,以及解决方式所具有的普遍性质。

就承包制而言,要实现它向股份制的过渡,还需要回答这样一个实证性问题:股份制是否有助于清除承包制固有的缺陷(这意味着这些缺陷仅通过“完善”承包制是无法消除的),而不至于产生新的甚至更多的缺陷?显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直接涉及对股份制基本特点和优点(与承包制及其他企业制度相比)的分析。

1.股份制使企业获得了独立自然人的法人地位,或者说独立于企业组成人员的法律存在。这一规定至少包括了如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企业不因有关自然人的变动而解体。它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身份,可以与其他交易者签订协约,可以诉讼和被诉讼。第二,与这种独立的法律主体身份相适应,形成了企业独立的产权形式,这就是有别于出资人资本的法人资本。出资人“出售”自己的资本“购买”到股票以后,也就丧失了以往任意支配这部分资本的权力。尽管在名义上他们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拥有对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实际上除少数或极少数股东外,其他股东不可能成为董事会成员,许多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亦无兴趣,实际上放弃了这一权力。即使对进入董事会的股东来说,他们干预企业经营的方式一般也是比较超脱和战略性的。于是,法人资本这种产权形式就把出资人的“剩余索取权”与直接支配资本及管理企业的权力分离开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领取资本收益即红利的关系。他们对企业的不满更多的体现于“用脚投票”,即抛出该企业的股票,转而购买效率较高企业的股票,由此而使资本收益保持在满意的水平上。而在承包制中,尽管一再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始终找不到一种能把国有资产与企业资产区别开来的产权形式。经常看到的情况是,一方面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时放时收,出现了所谓的“权利漂移”,随机的行政干预总是无法避免;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收益得不到保障,工资侵蚀利润,“吃”国有资产的现象比比皆是,且不断花样翻新。于是,人们在发出“弱化所有权”(意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呼声的同时,又发出了“强化所有权”(意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的呼声。这两种似乎相互矛盾、实际上又各自不无道理的要求反映出这样一个实质性问题:目前缺少一种不依赖于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行政干预而能使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收益得到保障的有效机制。

2.股份制通过设立董事会从事企业的战略决策,选择和监督经理人员,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则由经理人员全权负责。这套制度:(1)借助董事会这一与企业共存的组织形式,避免了单独依靠作为自然人的经理人员时的局限;(2)通过董事会对有关企业发展的战略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减少了仅靠个人决策时所可能出现的大的失误;(3)由董事会选择经理人员,授予他们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力,并监督他们的行为与实绩。由于任免和监督经理人员由同一个组织完成,监督效率得到了提高。特别当企业内的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外部有经营者市场以及能够显示企业经营实绩的股票市场时,对经营者的监督将更有效率。但对承包制来说,其领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过于依赖于经营者个人,大多数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与经营者个人签订的,经营者个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往往需要重新谈判,签订合同,企业经营决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缺少保障。另一个问题是经营者权力上的两难困境。一方面,经营者仍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不当干预,许多应当给予的权力没有给予,即使已经给予的权力也可能被收回;另一方面,已经得到一定权力的经营者在行使权力时又受不到有效监督,特别是缺少一个兼有监督权和任免权的适当主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扩大还是不扩大企业经营者的权力,都会遇到严重麻烦。

3.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或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这一点在客观上促进资本向高效率企业流动,并对低效率企业加以鞭策,在主观上则保证了股东“同意”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股东不满意从现有企业得到的资本收益水平,他们可以退出该企业,通过转让和重新购买股票,而成为使他们能获得较高资本收益的企业的股东。在这里,如果股东抱怨企业给他们的资本收益过低,等于是抱怨他们自己:为什么还要保持与该企业的交易关系?而在承包制中,作为出资人的政府与企业间尽管付出了很高的讨价还价代价,但始终难以达成所谓“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一方总是抱怨另一方所得过多,自己所得过少。[6]这里的问题在于,何为“合理”?简单地说,所谓“合理”应当也只能是双方“一致同意”。但由于缺少产权的转让以及与这种转让相联系的竞争,作为出资人的政府不能通过转让产权得到令它满意的资本收益,并对落后企业和无能的经营者施加竞争压力,企业也不得不“购买”在它看来“要价”过高的产权。这种状态注定了达成“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

4.股票持有者或股东的责任有限。按照有限责任制度,当企业亏损和破产后,股东只承担与他们所持股份相应的责任。与无限责任制度相比,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风险,形成了一种把股东向某企业所投资本与其他资本“脱钩”的机制。承包制虽然制定了企业负亏的原则,但正如我们已分析过的,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实际上对企业亏损承担了无限责任。不仅如此,由于实际已经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仍要由政府输血维持运转,所以,与市场经济中负有无限责任的股东又有所不同的是,政府无法借助破产机制中止企业的亏损,相反,不得不支持企业扩大这种最终还要由政府承担的亏损。

以上列举的股份制的特点与现有承包制的缺陷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对应关系。这当然不是巧合。它至少说明了如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股份制中的多种机制或“装置”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所必然出现的种种特有矛盾而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它比其他企业制度的优越之处,就在于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任何一种经济,只要它是遵循市场经济机制发展的,它就不能回避这些特有的矛盾,以及旨在解决这些矛盾的制度选择与制度创新。第二,承包制已为它向股份制的过渡创造了基本条件。股份制的特点与承包制的缺陷之间的明显对应本身表明,承包制是一种距离股份制较近的体制形态。正是因为与传统的企业体制相比,承包制在许多方面已取得长足的进步,它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才必须由股份制解决。如果承包制是一种与股份制距离较远的体制,那么,它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更有可能借助其他体制形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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