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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加坡及欧盟的经验表明,自贸区发展不仅要让传统的货物贸易更加便利化,也要拓展功能,发展与之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本地区的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发展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受到格外重视。

新加坡欧盟的经验表明,自贸区发展不仅要让传统的货物贸易更加便利化,也要拓展功能,发展与之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本地区的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发展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受到格外重视。可以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服务,建立一站式、网络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有效的交易平台,激发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活力,这对自贸区与园区外相关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注释】

[1]BASCAP report,Controlling the Zone:Balancing Facilitation and Control to Combat Illicit Trade in the World's Free Trade Zones,2013.

[2]法律依据是《对外贸易区法》(19 U.S.C.81a-81u-Foreign-Trade Zones)。

[3]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相关信息可参见:U.S.Foreign-Trade Zones Board,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dex.html。

[4]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美国对外贸易区简况》,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590/2014/1031/426022/content_426022.htm,2014-04-19。

[5]即198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自由区和保税仓库条例及其实施条例》。

[6]欧洲自由贸易园区统计,http://ec.eurpe.eu/taxation_customs/。

[7]根据2016《联盟海关法典》的规定,“联盟货物”是指属于以下种类的货物:(a)货物的全部都从联盟关境内获得,并没有与从联盟关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混合。如果货物是由置于外部转运程序、存储程序、确定为临时程序或进口加工程序下货物而获得的,则货物的全部都是从联盟关境内获得,也不具有联盟货物的海关法律地位。(b)货物从关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进入联盟关境,并放行进入自由流通。(c)货物是用(b)所指的货物生产,或者用(b)和(c)所指的货物生产,并且在联盟关境内生产或获得的货物。在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下,海关可为下列货物证明其联盟货物的海关法律地位:(a)进入自由区的联盟货物;(b)在自由区内处于加工处理下的联盟货物;(c)在自由区内放行进入自由流动的货物。

[8]“非联盟货物”是指“联盟货物”以外的货物,或是指那些失去联盟货物海关地位的货物。如果货物来自联盟关境之外,或者货物从自由区运出后进入联盟关境内另一部分或置于一项海关程序之下,除由文件证书其为联盟货物外,此类货物应当被视为非联盟货物。

[9]2013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规定……海关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采取执法行动的条件和程序,尤其是针对处于以下状态的货物:(a)当申报放行进入自由流通,出口或复出口时;(b)当进入或离开联盟关境时;(c)当处于一项暂停(征收关税)程序下或者自由区或自由仓库时。

[10]该理论假定被扣押的货物是在过境国生产并进入该成员国市场,因此涉嫌侵权的货物在成员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了成员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海关可以无需论证对过境货物对国内市场的影响,直接主张对这些货物的管辖权。

[11]参见香港《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12节及18节。

[12]参见香港仲裁及调解业概况,http://service-industries-research.hktdc.com/;http://www.hkiac.org/sc/hkiac。

[13]Sections 384 and 382-B of the Panamanian Pen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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