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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洋税务司管理下江海关的走私漏税和洋税务司的身份问题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洋税务司管理下江海关的走私漏税和洋税务司的身份问题西方作家评论阿礼国和威妥玛的为人,说他们“都是维多利亚时代的英雄。他们都全心全意地、坚持不懈地、富有建设性地致力于英国贸易的扩张。”威妥玛抑制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是可以理解的。而英国领事拒绝海关没收走私茶叶,理由是,宁波纳税的证件就是484担。

二、在洋税务司管理下江海关的走私漏税和洋税务司的身份问题

西方作家评论阿礼国和威妥玛的为人,说他们“都是维多利亚时代的英雄。他们都全心全意地、坚持不懈地、富有建设性地致力于英国贸易的扩张。”(596)威妥玛掌握江海关行政权以后,抱定两条方针,一方面决不干涉鸦片走私,另一方面抑制合法商品的走私。

1855年9月1日的《北华捷报》,曾以社论的方式透露,洋税务司不受理鸦片走私的案件。(597)这究竟是否1854年6月29日吴健彰和三国领事签订协议时的口头谅解,现已无从查考。事实是,自从江海关洋税务司制度成立的那一天起,江海关从来就不曾查禁过鸦片走私。

威妥玛抑制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是可以理解的。前面说过,外国商人的走私漏税把上海关的征税制度破坏得彻底崩溃了,这并不利于外国的对华贸易,所以许多外商也呼吁恢复正常秩序。威妥玛抑制走私,就是为的抑制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不正常行径。然而他的作为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据《北华捷报》的报道,从1854年的7月12日到1855年的1月31日,上海关实收关税1267834两。(598)但1854年11月8日,麦莲报告国务院说,直到那时为止,上海的对外贸易只有一部分交纳关税。(599)另据1855年正月,包令发给外交部的报告说,过去6个月内,单是出口关税就高达100万两。(600)可见那1267834两的关税收入,绝大部分都征自出口货,进口货多半都是走私漏税的。而1856年三四月间包令又透露,通过洋税务司的“影响”,出口的丝绸、粗丝、染色棉手帕和印花棉布就降低了关税,(601)可见出口货也有走漏。

威妥玛抑制合法商品走私漏税的具体措施是强化对外商船只上下货物和报关纳税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规章制度者都课加罚款或没收其货物。但是,长久以来,外国商人一向就是拒绝中国关员干涉他们走漏的。诸凡英商的走漏案件都由英国领事处理,“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要求过,不经英国领事的积极干预,海关就能处罚英商的走私船只,或者没收英商的走私货物”。(602)外国领事深知中国关员胆小如鼠,在和外国人发生矛盾时,多半宁愿滑过去,袒护外国人,逃避责任,所以外国领事就放肆包庇走私,外国商人也就放肆进行走私。到了洋税务司制度成立以后,外国商人公然反对海关人员检验货物的品类、数量和价值是否和报单相符,用老一套所谓偶然疏忽,为走漏进行纠缠辩解。他们对任何惩罚都暴跳如雷。海关为商人报关纳税,印有空白报单,由商人自行填写商品的品类、数量和价值。但他们却坚持用自己的纸张报关,只写上船名和货物件数,不写包装的内容、标号、数量、重量和价值;填写上下货物的准单,同样不合规格要求。如果海关要求他们写出必要的准确细节,他们就扬言,商人没有义务去干这些事情,海关可以自己去了解这一切。(603)

外商走私漏税,诡计多端。他们报关纳税,或者以多报少,以贵报贱,以有报无或者偷运禁品,私自卸岸装船。威妥玛说,上海这地方,很少有几个洋行不因走私漏税在海关上臭名昭著的。他们一经查获,总说是由于笔误。奇怪的是,所谓笔误总是误向一个方向,即走漏关税。他举例说,一个著名的洋行,企图把捆成8包的4000匹市布以2000匹报关纳税,把装运火枪钢帽的9个箱子,报成给传教士运来的螺丝和书籍。另一家从宁波纳税出口茶叶484担,检查证明实为700担。而英国领事拒绝海关没收走私茶叶,理由是,宁波纳税的证件就是484担。像这样走私漏税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604)最奇特的走漏方式,是用走私进口的棉布包装茶叶出口,又以复出口棉布的名义报关,要求退还棉布进口税,从而以进口棉布的名义取得无本利润。(605)

1854年,中国南部粮食歉收,米价腾贵,外商纷纷从上海和宁波贩米南运,但是,大米是严禁出口的货物。1854年7月,海关已没收过英籍商船“安尼塔号”(Anita)从上海走私出口的大米。然而1855年还是有许多英、美和印度商船申请出口大米,其中英商便有5家之多。他们的申请遭到拒绝后,便转而走私。1855年4月5日,宝顺洋行的“魏诺特号”(Wynaud)申报空船出口。但两周后,海关缉私船长瓦敦(Warden)却发现它在上海和吴淞之间的江面上从一只宁波船上过载大米。大副承认已经过载了1100包,货主承认是1760包,海关监督兰蔚雯说有2200包。兰蔚雯一面命令瓦敦把“魏诺特号”押进上海港,一面请求英领阿礼国扣留“魏诺特号”。而阿礼国则说,他不知道有走私大米这回事。4月26日,威妥玛宣布没收大米,释放“魏诺特号”,于是威妥玛和阿礼国发生了争吵。

威妥玛说,他是根据英国驻华公使1854年5月18日所颁布的《五口章程》(General Regulation for the Five Ports)办事的。这项章程的第十四条规定,凡英船从中国海关取得结关证件,又从英国领事取得离港证件后离港出口,就不得再上下货物,违者罚洋500元,货物没收。在这里,令人奇怪的是,作为江海关首席税务司的威妥玛不是根据江海关的规章制度办事,而是根据英国公使所颁布的章程办事。

然而,阿礼国却说,“魏诺特号”过载大米的江面不在上海港的管辖范围之内,因而不能没收其大米。阿礼国还说,税务司“只是消息提供人,并不是法官”,根本无权没收大米。对此,兰蔚雯向阿礼国指出,根据中英《善后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如英船擅往非条约口岸“游弋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今“魏诺特号”现在江海关管辖范围之外过载大米,就该“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对此,阿礼国暂时无词以对,只好在5月7日同意没收大米。(606)但阿礼国对于作为海关首席税务司的威妥玛具有什么身份,有无没收非法走私货物的合法权利,发生疑问,把问题提到英国外交部去。

在英国外交部作出决定以前,宝顺洋行的老板,时任葡萄牙驻沪领事的比利拒绝服从没收大米的决定,纠缠不休。他说“魏诺特号”所装大米是运到广州去的,广州正严重缺米;大米又是用做压舱物上船的,并非贸易货物;“魏诺特号”不装大米,就将不能出海;大米分量太少,不应受到羁留;洋税务司对此案并无司法权,不能作出判决;商船“梅南号”(Menam)也从宁波运过大米;条约并未禁止运米;大米并非公认的商业货物,而是生活必需品;中国法律禁止出口铜钱,而铜钱照样出口;尤其是商船“奥达克斯号”(Andax)刚刚把大米当做压舱物装运出口,威妥玛完全知有其事,并未加以没收,如此等等。

比尔所说的“奥达克斯号”是怡和洋行运送鸦片的一只轮船,每月从香港向吴淞运送鸦片。1855年4月,这只船路过宁波,当着威妥玛的面装载大米上船,威妥玛正是乘这只船来到上海的。到了上海,作为税务司的威妥玛并未对该船大米征税,更未没收。据此,比尔指责威妥玛袒护怡和,歧视宝顺,向阿礼国提出抗议,又向香港英国法庭提出申诉。香港法庭的检察长正是宝顺洋行的法律顾问布里基(W.T.Bridge)。布里基认为,如果“魏诺特号”泊在港口以内,它就违反了条约,在领事的司法管辖范围之下;如果它在海上,就不在中国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在上海至吴淞的江面上过载大米,并非条约所称的“他处港口”;总之,中国海关根本无权惩处“魏诺特号”的走私。不过布里基声明他也无权对此案作出判决。

1855年9月6日,英国外交大臣克拉兰敦根据中英《善后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肯定了威妥玛和兰蔚雯没收大米的决定。(607)不过,同年12月,克拉兰敦又转告皇家法官的意见说,中法《通商章程》第二条规定,如法国船只擅往非条约口岸进行贸易,“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当局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而根据中英《善后条款》第八条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英国也得享有此等权利。因而中国当局无权没收魏诺特的货物,否则就违反最惠国待遇条款,授予中国当局以约外的“特殊权利”。(608)

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一系列奇谈怪论。例如比尔所说大米是生活必需品,就不是公认的商业货物;“魏诺特号”不用大米压舱,就不能出海等,纯粹是无理取闹之说。阿礼国所说税务司只是消息提供人,并非法官;“魏诺特号”在江面过载大米,不在上海港管辖之内等,纯粹是信口雌黄之谈。最古怪的莫如中法条约关于中国地方官对进入非条约口岸贸易的法国商船,应在没收其货物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法国领事的那条规定,“知会”也就意味着根本无权没收,而这还出之于皇家法官之口!

在这场争吵闹剧尚未收场的1855年夏季,直接关系江海关行政管理业务的中英官方人事出现了全面的变动。4月9日,英国驻沪副领事罗伯逊接替阿礼国任英国驻沪领事,5月1日,苏松太道赵德辙接替兰蔚雯江海关道的职务,6月1日,另一英国驻沪副领事李泰国接替威妥玛任江海关英籍税务司。

西方历史学家说,罗伯逊和李泰国两人,一个自我抬举,一个为侵略而挑衅成性。罗伯逊就任英国驻沪领事,是“从领事这个职位具有尊严和强暴性这个意义上去就任这个职位的”。他认为英国领事是上海外国人的当然领袖,是英国对华贸易和在华英商的监护人,是英商和中国当局交往的惟一中介人。至于江海关的英籍税务司“不管是领事的下属,还是道台的下属,抑或是两者的下属都不能独立行动”。总之,英籍税务司和海关道所制定的海关章程不经他的批准,就不能适用于英籍商人。(609)

海关洋税务司年俸6000元(约合2000镑)。这是一个比多数英国领事的年俸还高的优厚职位。威妥玛就是看上这个待遇,“毫不迟疑地”就任这个职位的。(610)但是在不足1年的时间里,来自阿礼国和英商的那种“没完没了的争吵和立意搞垮新制度的行动”使威妥玛对这个职位深感厌倦。(611)比尔揭露威妥玛袒护怡和洋行走私大米的行为,显然也使威妥玛大失体面。因此威妥玛在1855年4月便决意辞去这个职位,回到英国驻华的代表机构里去。

李泰国(H.N.Lay)是历任英国驻广州、福州、厦门领事(1843~1845)李太郭(G.T.Lay)和澳门一个中国女人的混血儿。西方作家说,李太郭为人温和而李泰国则比他父亲更具有“侵略性”;(612)又说李泰国之为人,自高自大,骄横跋扈。(613)此人在上海副领事任上,长于钻营,“行为诡谲,善于探听内地时事,间亦将各夷奸计暗递消息”,(614)深得江苏巡抚吉尔杭阿的欢心。到威妥玛决意辞去税务司职务时,李泰国当面向吉尔杭阿请求他向英国公使包令关说调他接任税务司,而吉尔杭阿也就向包令发送照会,要求调他接任。

李泰国在江海关英籍税务司的任上历时8年,全力侵夺中国的海关行政权,不仅在江海关的行政管理上为洋税务司制度作出了范例,而且在1858年的《天津条约》谈判中,发挥了“非常显著的作用”,为西方全面掠夺中国海关行政权制造了条约依据,为西方对中国的贸易侵略创造了“明确而广泛的条件”。(615)下面我们先来说他在江海关税务司任上的活动。

在很长时期内,在沪英商以怡和洋行和宝顺洋行两家鸦片贩子为最大,他们走私鸦片,即以走私鸦片之所得从事各种经济活动。这两家历来就是互为水火的死对头。怡和的资本雄厚,宝顺的头头比尔则是一个“高傲而睚眦必报”的人物。这个家伙身任外人慈善事业的司库,广事交游,实际上成为上海外侨的领袖人物。罗伯逊为树立个人地位的高傲态度,李泰国为树立个人地位的专断作风,在互为水火的怡和与宝顺之间,各自偏袒一方,在查缉海关走私问题上大闹起来。(616)

1861年李泰国的备忘录回顾过去6年的情况说,有的洋行利用自己的房屋设备招待过往的公使、领事和海军军官等,结交权势。这些权势人物在处理对华问题上也就征求乃至按照洋行的意见办事。如果公使、领事对他们有所妨碍,他们是惯于痛加申斥的。洋行的人不习惯于遵守海关的规章制度,也无意于遵守。他们诚实时只是拒绝照章办事,阴险时就利用他们在中国和英国的影响,威胁英籍海关官员,使海关官员不敢和他们公开作对。(617)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是洋税务司,当然也无从禁绝走私。

根据中英关于领事裁判权的条约规定,阿礼国认为他才是审判英商违法案件的惟一法官,英籍税务司不过是“消息提供人”。根据关于洋税务司的四国协议,洋税务司只是领事的代表,只对四国混合法庭负责。但是洋税务司又是中国海关监督任命的中国官员,他是不是应该对中国政府负责呢?

1855年7月14日,威妥玛在发给包令的报告里说,“税务司从来没有被领事看成是单纯的中国官员。他们是由领事提名经中国海关监督任命的。在接受任命时,曾经发誓在受到舞弊或失职的指控时,要作为被告出席四国混合法庭受审”。在实践中,如果对某一船只产生怀疑,总是请求领事通过税务司或巡逻艇向该船送一书面通知,教他听从巡逻艇的命令,接受检查。至于领事对海关案件的法律权威如罚款、没收当然由领事判处。(618)自从五口通商以来,中国海关对外商的走私漏税行为就已丧失司法审判权。根据威妥玛所说,可见洋税务司检查走私船货,也要通过领事授权才行。

1855年8月1日,罗伯逊在发给包令的报告里说,税务司应该是领事的下属,是在领事的监督之下执行海关任务的。他的行动应该就是领事的行动。“为两方利益工作,就会有两个权威。而上海现在的情况正是这样。除非加以改正,我看不出陛下领事怎么能恪尽厥职,怎么能不致丧失他对中国当局发挥影响力量的光荣,就是对他本国人也是如此”。(619)

但是,英国政府却从更加深远的意义上去决定政策。他们认识到,像罗伯逊所说的那样,由英国领事紧紧掌握江海关行政权,就会把英国政府拖进中国的行政管理中去。但是中国不可能成为第二个印度,英国不可能对中国进行殖民地直接统治。(620)英国只能破坏中国的主权,对中国实行半殖民地的间接统治。因此,1855年9月8日,克拉兰敦在发给包令的训令里说,他“充分肯定在中国海关税收上实行外国监督的巨大利益”。但是任命外国人去征收中国关税,同时又避免外国的直接干涉,也是非常重要的。洋税务司应该“在一切方面都是中国官员,而非外国所任命的官员,也不是外国的代表”。领事控制洋税务司的官方行动,惟一办法是向中国当局提出申诉。同年10月,包令在向罗伯逊传达这个训令时说,中国海关的英籍税务司不是英王陛下的臣僚,而是代表江海关道执行任务的中国官员。如果他损害英国人的权益,英国领事只能向江海关道提出交涉。英国领事应把江海关道向他知照海关章程的事看成是一种礼遇而不是一种权利。这样,在江海关洋税务司制度成立以后的将近15个月的时候,事情才得到明确的结论,英籍税务司的身份是中国当局任命的中国官员,而非领事的下属。他作为税务司强制外国人按照海关税则完纳关税,不受领事的司法管辖。(621)同年10月14日,克拉兰敦再次发出训令说,皇家法官否认英籍税务司应受英国领事的司法管辖,四国协议所规定的英籍税务司失职后应受混合法庭审讯的规定不能实现。这也就连带地否认了英国领事任免英籍税务司的权力。

1856年的美国领事立法也禁止美国的驻外使领人员有权推荐美国人受雇于任何外国政府,不用说,美国领事对就任中国海关税务司的美国人也并没有司法管辖权。(622)这样,英、美两国政府都明确规定英美籍税务司是中国官员的身份地位,但是,必须提出,作为中国官员的洋税务司究竟为谁服务,还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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