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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前面已经指出,西方入侵者在公然走私鸦片的同时,也走私其他商品。不过西方入侵者在运用暴力走私鸦片的同时,又为包庇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取得了条约权利,这就是不平等条约上关于领事报关制的各项规定。英国商人埋怨海关官吏公开包庇走私。因此,他扬言他要协助中国当局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就连聚集在香港的走私船和走私商人也得不到英国的保护。

二、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

前面已经指出,西方入侵者在公然走私鸦片的同时,也走私其他商品。谁也无法区分鸦片走私和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不过西方入侵者在运用暴力走私鸦片的同时,又为包庇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取得了条约权利,这就是不平等条约上关于领事报关制的各项规定。

(一)所谓“担保”英商交纳税饷的领事报关制度

1842年中英《江宁条约》第二条规定,“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业事宜,……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那么英国的领事、管事等官怎样才能“令英人”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呢?

1843年2月初,正当中英双方谈判《善后条款》和《通商章程》的过程中,璞鼎查训令英方代表团的通译员马儒翰(J.R.Morrison)说,“只有涉及关税的一切事务中,都经常有领事亲临现场,进行干预,才能防止勒索和保证帝国的税收”。(457)同年3月25日,璞鼎查在发致清方代表的照会中说,领事的责任是“监视照章交纳关税和其他加征,庶几不致发生弊端,全面地杜绝走私”。(458)璞鼎查所说“防止勒索”,指的是清海关官吏的勒索;他们说的“弊端”,指的是商人勾结海关官吏走私漏税。英国领事在“亲临现场”去防止这些弊端的同时,也“监视照章交纳关税和其他加征”,“保证帝国的税收”。璞鼎查果真是有这样的好心肠“保证帝国的税收”吗?就在3月25日照会清方代表的同一天,璞鼎查在发给阿伯丁的公文里说,“抽象的进行推论,认为我的意思是使陛下驻在各口的领事对中国税饷的征收和防止走私负有个人责任,没有什么别的再比这种推论更有背我的本心了”。(459)这么说来,所谓“保证帝国的税收”,根本不是璞鼎查的“本心”,他的“本心”在于让英国领事“亲临现场”凭借大英帝国的政治声势和炮舰威力包庇英国商人走私漏税。有谁令英国领事去“令英人”交纳税饷,而不是令英国领事“令英人”不纳税饷呢?事实上,英、美领事都曾多次出于所求未遂而令英美商人拒绝交纳税饷,对地方当局施加压力。

1843年4月,广州出口的茶叶,不是按照定例,每担交纳出口关税6两,而是只纳1两。在珠江上,发生了广东巡抚的巡逻队攻击运茶船的事件。据说,那些运茶船是由海关护送的。英国商人埋怨海关官吏公开包庇走私。为此,璞鼎查在4月13日向广东巡抚祁img22送一封公开信,说是“查禁走私,必须依靠中国海关官员的能力和忠诚去进行,英国的官员、公民和船只都不干预其事”。两天后,璞鼎查也向英商发出公告,痛斥英商走私是“完全不能允许的”,如果忽视或者允许这种行为,那就将摧毁把合法贸易置于“坚实、正常和庄严基础之上的”各种努力。因此,他扬言他要协助中国当局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就连聚集在香港的走私船和走私商人也得不到英国的保护。据此,祁img23便在4月17日照会璞鼎查,要求他采取“空前严峻的”措施制止英国商人接受海关胥吏的引诱。(460)同年7月22日,璞鼎查又发出公告说,他将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使英商履行条约义务。如果英国领事或中国当局确凿有据地指控英商的违法行为,他就采取“紧急而坚决的”行动,以对付违法者。因为他们的行动直接关系到“英国在中国政府眼中和国际社会上的国家荣誉、尊严和信义”。(461)

璞鼎查的表现很是蹊跷:英商所埋怨的是粤海关官吏包庇走私,不是广东巡抚衙门的官吏包庇走私;璞鼎查所要求的是粤海关官员的能力和忠诚,不是广东巡抚衙门官员的能力和忠诚;他谴责卷入走私罪行的是英国商人,不是中国商人;而他的公开信却是发给广东巡抚祁img24的,不是发给粤海关监督文祥的。这就不能不使人怀疑所谓广东巡抚的巡逻队攻击海关所护送的运茶船的事。其实攻击的乃英商走私船,广州海关从来没有护送外国商船的制度。既然是英国商人在走私,作为英国全权代表的璞鼎查怎么就不“令英人”交纳海关税饷呢?祁img25要求璞鼎查对英商采取“空前严峻”的措施,可见过去的措施并不“严峻”,甚至比不严峻更坏。至于大英帝国的“荣誉、尊严和信义”早在肮脏的鸦片战争本身上就扫地以尽了。

1843年的春、夏几个月,中英双方进行了长期的谈判,于同年的10月8日,同时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两个条约。

《通商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物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同约第三条规定:“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投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单、报单各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这是一条十分恶毒的条约规定。首先,英商进口船只的船牌、舱口单和报单各件是由英商送交英国管事官署“收贮”的,并由英国管事官“行文通知”该口海关的。中国海关如无英国管事官的“行文通知”,就连有无英商船只进口,也没有合法依据。其次,英商如不遵行这种规定,仅罚款200元,若投递假单,仅罚款500元,而进口英船货物,动辄几万至几十万元,这么小量的罚款,根本不足以防止英商的走私行为。事实证明,即使中国海关发现英商大量走私,也因为英国管事官并未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向海关行文逐一声明,中国海关并没有英船进口的合法证件,所以英国管事官便拒绝“令英人”按例输税。这就是说,这是一条英国管事庇护英商走私漏税的条约特权。

同上章程第六条规定:“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发给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据此,英商船只进口时,既将船牌交英国管事官“收贮”,出口时,又由英国管事官发还船牌,令行出口。船牌始终掌握在英国管事官手里。若英商运货进口和出口,并不扫数完纳船钞、税银,英国管事官完全可以发还船牌,令行出口,中国海关并无禁其出口之权。总之,英商船只,无论进口出口,都有绝对的行动自由,中国海关不得干涉。

《善后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饬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逐出境”。这是肯定英国管事官员有单方面察查偷漏走私义务的一条规定,看来冠冕堂皇。但是英国管事官如果不进行“四面察查”,或者“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并不“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又将怎样呢?

中英《通商章程》第二条规定:“凡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这是所有中英各项条约中授权中国收税官单方面察查走私惟一的一条规定,说的是中国方面拣派丁役随同英船在内港防止走私。但是英船在外港走漏,又将如何呢?

《通商章程》第七条规定:“凡英商运货进口,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官,由英官自雇通事转报海关,以便公同查验。”关于货物计量,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若英商与海关人员“理论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报知情由,通知海关酌办”。第八条规定,英商用洋钱交纳税饷,“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由管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公商妥办”。第九条又规定:“各口秤货之大秤、兑银之砝码、量物之丈尺均须按粤海关向用之式制造数副,镌刻图印为凭,每口每件发交二副,以一副交海关,以一副交英国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轻重、长短,计货计银,遵例输税。”由此可见,凡报关纳税的一切手续及其有关事项,或者由英国管事官和中国海关“公同查验”,或者由英国管事官“通知海关酌办”,或者由英国管事官凭证监督。总而言之,中国海关实际上已是中英两国共管的机构,它没有单独行使职权的权利。

在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在广州实行“保商”制度管理对外贸易。这种制度规定,每艘外商来船都必须在清政府特许的所谓“十三行”商人中邀请一家充任“保商”。保商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外商向粤海关交纳一切船钞和关税,同时也为外商在广州的贸易和生活代理一切事务,主要进口货由保商承购,主要出口货由保商采买;报关纳税由保商办理;生活需要由保商代买;财产信用由保商作保;人身安全由保商负责;行动守法由保商监视;对官交涉文件由保商传递。总之,外商在广州的一切都由保商包办。因此,港脚商人何肯说:“你只消和一个行商打交道,别的什么都不用管,而你一经成交,那就什么事都不用烦心了。”(462)

鸦片战争以后,废除了广州的保商制度,外商在5个通商口岸的报关纳税事项都由领事“担保”。领事和外商可以和任何个人交往贸易,他们不懂汉语,可以“自雇通事”和买办担任通译员,其中通事是报关纳税所不可缺少的中介人物。在鸦片战争以前,外商和行商交往也必须通事居间中介。只有进口的鸦片、出口的白银等少数几种物品才有走私活动。当时外商虽然行为嚣张,还没有战后那种战胜者、征服者的气焰,广东当局还可以停止贸易相威胁,外商还有所顾忌。他们所经营的合法商品税率也低,既无走私的诱惑力,也无走私的实际行动。(463)到了鸦片战争以后,外国领事和中国海关官员共管海关,走私漏税才猖獗起来。

许多著作都把走私漏税说成是海关官吏贪污腐化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普遍忽略了的一件事情是,走漏的商品都是外商的财产。进口商品由外商纳税,出口商品由华商纳税,但华商是把关税加入货价计算的。撇开关税的转嫁和归宿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当时人们思想上都把关税看成是外商的负担,所以走漏关税的最大受益者首先是外商,而不是任何中国人。其次中国海关是根据外国领事所通知的报单检验货物,按例征税的,如果外国商人向外国领事投送真单,关员是无从作弊的。如果他们报送假单,以有报无,以多报少,或者以贵报贱,那首先是外国商人的事情,其次是外国领事的事情,和任何中国人无关。1849年,英国驻厦门领事莱顿宣布停止由领事馆转报上下货物报单,理由之一是这种制度意味着领事也参与走私。(464)条约又规定,进口于卸货之日,出口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国领事,由英国领事“差自雇通事”转报海关,“共同查验”,严禁英商在未得英国领事的允许和英国领事馆指派管事官到场“查验”的情况下,私自上下货物。英国管事官和中国海关“共同查验”卸货下货,如果出现以有作无,以多作少,或者以贵作贱的货单不符现象,在场的中国海关人员眼看和报单不符的货物卸船下货,视而不见,可以说是得了贿赂以后装聋作哑的,那么在场“共同查验”的英国管事官员的装聋作哑又是为的什么呢?他们和贿赂勾当总少不了也有某种瓜葛吧?在“共同查验”中的关键人物是英国领事馆“自雇”的通事。如果说中国海关人员因接受通事的贿赂而装聋作哑,那么通事要不是得到英方的贿赂,他干吗要为英商干这种火中取栗的勾当呢?远在欧洲的马克思都说:“外国人经常贿赂下级官吏而使中国政府失去在商品进出口方面的合法收入。”(465)可见就从纯粹西方人的报道中,马克思也能锐敏地观察到下级官吏的贪污受贿首先归咎于外国人。

大概就是由于英国管事官亲临现场“共同查验”总洗不掉英国管事官贪污受贿、包庇走漏的罪名,所以到了1850年,上海的英国领事便授意海关监督对海关章程作了修改。新章程使英国管事官不复进行“共同查验”,由英商向海关直接办理报关纳税事宜。次年7月,文翰又提出,英商应直接向海关办理一切报关纳税手续,英国领事的任务只限于向海关行文通知商船的到达,不再提供货物报单,只要海关向英商发给纳税结关证件,英国领事就可向英船发给船牌,许其离港出口。1851年8月,吴健彰在接获阿礼国通知英政府决定不再为担保中国税收干涉海关事务的决定以后,对海关章程作了一次修改。新章程规定,外船到港,仍由外国领事行文通知海关当局,但进口卸货凭证则由货物承运人持货物清单去向海关领取,不过领事对无凭证卸下的,或者无证过载的走私货物仍有责令货物承运人交纳罚款和许海关没收其货物之责。对于出口货也由承运人按照进口货的办法同样办理。(466)

不管章程怎样规定,如何惩处外商走私漏税罪行的最后决定权总是掌握在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领事手里,因此,谁也不该幻想海关章程的变动会对外商的走私漏税行为产生什么作用。

在50年代担任过英国驻广州领事两年多,接着又任英国驻厦门领事的李泰国,在1854年9月总结他在广州所见走私漏税的经验说,广州有5家通事,各有大批雇员承办外商的报关纳税业务。如果外商进口货物6000包,他们只向外商收税4000包,向海关申报3000包,其漏税3000包的法定关税中,有2000包是为外商走漏的,只有1000包的法定关税归通事和海关人员朋分。可见从这种走漏中获得最大利益的乃是外商,不是通事和海关人员。根据可靠资料,在1852年和1853年两年,为外商代办报关纳税手续的通事,平均每年收入达20万元,相当于广州外贸关税总收入的八分之一。正是由于外商从走漏上节省了巨大的法定关税,而他们用以酬劳通事的些许小惠竟达如此巨量,所以形成这样的奇怪现象:通事宁愿向外商行贿买取报关纳税权。1854年12月,英国驻华公使包令报告说,通事付给外商的这种贿赂每年达12000元。(467)可以设想,外商从走漏上所获得的利益,必然要比此数大许多倍。

以后我们即将看到英国领事是怎样“担保”中国海关税收,也就是怎样包庇英商走私漏税的具体事例,这里,我们先来说明英国“担保”税收条约义务是怎样被废除的。

鸦片战争以后,通商五口一经开始,外商的走私漏税行为就在领事的包庇下,很快猖獗起来,并且愈演愈烈。

上海是1843年11月17日正式开港的,1844年正月,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就强制道台宫慕久公布纳税章程,其中有一条规定,凡属个人行李和收藏品都可不受海关检查就进口。后来,又把免受检查的物品扩大为船用品和家用品。到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研究了这一制度以后说,商人对能想象得到的可以称之为船用品或家用品的各种商品都要免税,但是在1843年的《通商章程》中根本没有在这个名目之下列举任何免税品,而实际上一切声称是外国人消费品的进口货,统统都免税,换言之,在欧洲,只有外国君主的代表才在严格限制之下所享有的特权,所有在华的外国人都得享有。

上海英国领事对报关纳税的干涉,到1845年9月发展为直接向英商发给上下货物的报单,1847年更发展为英国船只只要向英国领事馆付清税饷,就可取得船牌离港。(468)

大致是1850年的12月,英商广隆洋行的浩格(W.Hogg)向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提出,他要更多走私了。阿礼国回答说,“走私只能由中国人去禁止,……而他们不干。你在广州禁不了走私。如果你在这里能禁止,你也就把上海置于和广州相比大为不利的地位。你在这里只能靠一个英国港务长所组织的班子去禁止,假定英国领事禁止了悬挂英国旗的走私,在其他国旗帜之下的走私会更加疯狂”。浩格说:“我写信告诉领事,本年初的3个月内,我因为走私的数量不到我邻居的一半,从而损失了20000元。我现在认为,走私并不是那么不光彩的事情。我明确告诉阿礼国先生说,我要和任何人一样地大事走私了。他回答说,有两条路可走,走私,否则你就不必做生意。”(469)浩格所提出的问题,是外国商人个人之间的关税负担平衡问题,阿礼国所提出的,是各口岸之间的关税负担平衡问题,和各外国人之间的负担平衡问题,阿礼国把这些不平衡说成是中国人“不干”禁止走私的结果。

1850年9月11日,巴麦尊训令文翰说:“英国领事负有条约义务,要眼见英国公民缴纳合法关税。如果中国的地方当局出于自己的利益鼓励外商对所应缴纳的全部关税有所偷漏,他们(英国领事)就不可能尽到这种条约义务。”巴麦尊也把走私漏税的责任推到中国地方当局身上。但是同年11月19日文翰却报告巴麦尊说:“除非英国领事自己负起税收官员的责任,(英商走私漏税的行为)是无从禁止的。”这就是说,只有英国领事才能禁止走私漏税。可见这种罪行首先乃是英国领事的事情。不是什么中国地方当局的事情。但是文翰接着又说,即使英国领事自己负起税收官员的责任,外商的走私漏税,也是禁绝不了的。因为美国的商人领事“统统都是为他们自己的生意出力的,他们自己就走私,不可能禁止走私”。(470)在这里,文翰也提出了各外国之间的关税负担平衡问题。

1851年1月,英国商船“约翰得格达尔号”(John Dagdale)在上海装运茶叶458651磅,纳税茶叶只有201251磅,逃税茶叶占一半以上。事情败露后,吴健彰要求没收茶叶,阿礼国认为海关人员和英商串通作弊,只许对4家茶叶托运商各罚款100元,另漏税茶叶,加倍纳税。中英各项条约上,可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当时《北华捷报》评论“约翰得格达尔号”事件说,这只商船照章纳税的出口货仍然比最近离港各船照章纳税的出口货多出四分之三。(471)可见,以“约翰得格达尔号”事件为标志,至迟到1851年年初,上海海关的正常征税制度已经彻底崩溃了。

阿礼国对“约翰得格达尔号”的处理办法,不仅再一次暴露了中国海关对走私漏税的罪行,完全丧失施加惩处的自主权,而且也说明英国领事凭借英国的政治声势,何等蛮横地包庇英国走私贩子。

然而,阿礼国的决定,在英商中引起了愤慨。上海的英商商会说什么其他各国商人的走私不受约束,英商却受惩处,这对英国是不公平的。所以他们向阿礼国提出抗议,并要求给予赔偿。当时江海关正常征税秩序已不存在,外国商人各显神通,凭各自的本事去决定纳税之轻重。进而这也就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危及外商自己的利益。阿礼国说:“或者采取某种措施,在纳税问题上,把英商和其他外商置于同等地位,或者我们必然会看到,在不远的将来,全部的出口贸易都落到其他外国商船手里去。……这就是在6月下一个茶叶季度开始之前,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阿礼国又说:“走私如此之盛”,“在所有商业活动中都注入了不定因素。在各个人之间和各国籍之间,都对最不平等的关税负担缺乏防止办法,从而使对外贸易整个儿垮台,其主要惩罚和最大损失正落在对外贸易上”。这就使得外商“在毁灭和欺诈之间进行残忍的选择”。当时《北华捷报》上一个署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作者也说:“有什么好处呢?(走私漏税)这种罪恶的制度已经将市价提高到足以抵得过节省下来的(关税)开支,这难道不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吗?”(472)可见,就连外国人也发出要求禁止走私的呼声了。

英商对所谓待遇不公的抗议,闹到伦敦去;巴麦尊在1851年5月24日发给文翰的训令里说:《江宁条约》第二条使大不列颠对中国承担了义务,而中美、中法条约并无此项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足以使大不列颠解除此项义务。现在很清楚,中国当局既无意于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中国税收,那就不能希望英国政府单独去尽那种义务。条约协议必须认为是签约者双方都力求保障中国政府取得正常税收的前提之下的。如今中国政府官员玩忽职守,不作共同努力,致使英国商人对其他各国商人处于无力竞争的地位。《善后条款》第八条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据此,不列颠政府认为今后有权撤销不列颠领事保障中国税收的一切干预。(473)但是,中国官员玩忽职守,就等于中国“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吗?

巴麦尊硬说中国政府无意于实现中英条约所明确规定的意图。但是,就在同年12月29日,文翰在发给巴麦尊的报告里却说:“外国人的走私是真正可恶的(着重符号是原稿就有的——笔者)。我看不出,人们所埋怨的(防止走私的)措施和我们自己为同一目的在英格兰某些港口对进口茶叶所采取的措施有多大的本质差别。我看不出,(两广总督)徐广缙如果是忠诚的,他除去采取现行措施以外,还能有什么别的办法防止这种罪恶行为。”(474)“真正可恶”的外国人并不把走私看成是不光彩的勾当。商人兰勃(Charles Lamb)就说,走私贩子乃是“体面的窃贼”,这种窃贼“不偷别的,只不过偷些税收,对这种盗窃,我决不顾忌”。(475)

巴麦尊的训令于1851年7月间送到香港,随即传达给各口的英国领事,于是条约上英国管事官“担保”海关税收的条约义务就一笔勾销了。巴麦尊公然撤销“令英人”交纳税饷的条约义务,当然就意味着公开鼓励英商放胆地走私漏税。

前面说过,外商从事走私,是不择商品的品种的,他们走私鸦片,同时也走私合法商品。前面所说1854年吴健彰发现泊在吴淞的英商鸦片趸船,就是既走私鸦片,也走私丝茶的。不过,对于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外国领事除去政治声势和炮舰威力而外,还有领事报关制的特权。根据条约,他们有权和中国官员共管海关行政权。然而在实际行动中,他们不是和中国官员共管海关,而是撇开中国官员进行专断。这一点,在他们扣留外商所纳关税和指示外商拒绝纳税的行动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广州英国领事马额峨(F.C.Macgregor)在1848年就曾因广东当局拒绝修改关于桂皮的内地征税制度让英国商船停止交纳关税。(476)在上海,英国领事阿礼国在1848年曾借口青浦事件向咸龄大事威胁,除扬言要调集炮舰以外,还声称要英国商船停止向海关交纳关税。1852年,阿礼国又扣留英商应纳的法定关税2278两,替一个英国商人向华商逼债。同年,他竟对吴健彰对某华商课加罚款的事表示不满,扣压一只英商船只应纳的出口税达4个月之久,终于迫使吴健彰屈服。(477)中国官员处罚中国商人和英国领事有什么相干呢?

1849年,厦门英国代理领事马理生(G.S.Morrison)为了替一个英国商人甲克森追逼华商所欠2300元的债款,扣留关税1700元。这一行动就连英国香港的高级官员也认为领事不该充当债主的代理人。(478)同年,该领事还说,由于英商向他呈报的货物品种和重量不实,以及海关舞弊,他拒绝向海关行文通知英船上下货物。还说,如果在厦门能找到一个忠诚的海关官员,那个官员可以再到领事馆去取得文件。英商向英国领事馆提交假单,首先,英商呈报的,不是海关呈报的;其次,这是英国领事应该“查察”的事情;再次,还是应该由英国领事“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的事情,怎么要中国关员对假单负责,又要中国关员到英国领事馆去领取文件呢?

1852年3月,美国驻沪副领事,即旗昌洋行的大股东金能亨因强购上海地皮未遂,便限令吴健彰在24小时以内在地皮租赁契约上加盖官印,又未得逞;随即通知吴健彰说:“我正式通知你,我以后将不再和你联系。我认为中美条约的作用,在本埠已经终结。在发生争端的这项权利得到承认以前,美国进口的船只将不再交纳任何进出口税饷。我将立刻写信给广州的美国公使,请他火速派遣军舰来。同时,我要把居住在这里的我国侨民武装起来自卫,直到军舰到达上海的时候为止。”“我还通知你,这次争执所停付的关税,不得要求补偿”。“如果中国官员由于我所采取的步骤而采取任何行动,以致阻碍中国商人和我国商人进行交易,那么,我国商人由此所受的损失,就应由中国政府赔偿,并且在争端解决以前,由应付给中国的关税里扣除”。金能亨的这一行动,就连美国公使巴驾也斥责说,他“就像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威那样行事,只差宣布战争状态”。(479)1856年8月,福州的美国商人企图把福州变成自由港,借口有一个美国人被害,把4只满载茶叶的商船开出港口,扬长而去,未交任何税饷。(480)

1858年,文翰给额尔金的报告里说,外国领事凡遇对地方当局有求不遂时,动不动就以拒绝报关纳税相要挟,具体说,在福州,英国领事要挟过一次,美国领事要挟过三次。(481)

下面再来看看,在领事的包庇之下,外国商人是怎样走私漏税的。

(二)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

在广州,到40年代后期,走私漏税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有一个材料说,1846年从广州出口的丝茶共4500万磅,纳税130万两,1847年,出口增至4600万磅,关税反而降为95万两。另一个材料说,在50年代初,外商向广州进口的货物,常常只交纳法定关税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可见,早在40年代后期,广州的海关行政权已经不起作用。

1851年7月10日,文翰把巴麦尊同年5月24日的决定照会两广总督徐广缙。7月19日文翰又照会粤海关监督说,此后英国领事在关税问题上的惟一任务,只是在英国船只到港时,向海关行文通知其到达,但不附交其他文件;只要英商出示完税红单,领事即行发还船牌,准其离港出口;英领此后也不复到场“查验上下货物,而由英商直接自行办理一切报关纳税手续”。(482)可以设想,英商此后在广州的走私漏税行为,必然更加猖獗了。

在上海,根据1844年正月英国驻沪领事巴富尔所颁布的章程,诸凡英商个人的行李和物品都可不受海关的检查,自由进口。所谓个人的行李和物品漫无边际,什么东西都可以在这个名目之下走私进口。当时借此走私的风气之盛,连巴富尔也看不下去。1845年,巴富尔发出公告,提醒英商不要钻这一条的空子。同时,巴富尔又警告英商,对待海关官员要“客气一些,耐心一些”,“海关官员如有诉怨,他就要采取坚定的措施”。(483)这就透露出英商常常钻那一条的空子,对海关官员是不客气的,不耐心的。西方作家评论这个时期外商的行动方式也说:“具有冒险而恃犟脾气的外国人,处在先驱者的地位上,行动太贪婪了。他们一开始就是难以约束的。”“年青的英美商人扮演对外贸易日常活动的中心角色,也就是走私的中心角色。”(484)

西方商人之所以敢于走私漏税,从根本上说,乃是西方在华领事包庇的结果。1844年12月,英国商船“玛丽·安·魏伯号”(Marry Ann Webby)不仅企图运出中国政府严禁出口的大米320担,还未得允准,私自装上茶叶274箱。巴富尔认为这种行动有损他在中国人眼里的“声望”,令英商交纳罚金200元。(485)但是,条约规定英商船只不向英国领事提交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才罚款200元。“玛丽·安·魏伯号”的走私行为,和这种规定毫不相干,应按照《善后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英领不得稍为袒护”。巴富尔的处理办法说明,中国海关官员对英商走私案件,完全丧失独立惩处的自主权,而巴富尔恰恰“袒护”了英商,有损了他的“声望”。

1845年9月,上海英国领事对海关行政权的破坏,发展到不经海关同意,直接向英国商船发给准单,许其上下货物。1847年6月,英领阿礼国更进一步决定,英船只要付清税饷,取得纳税证件,就可以把纳税证件送存领事馆,即行离港出口,不必等候海关的结关红单。此项红单可以由该船代理人随后向领事馆去领取。(486)根据条约,外商船只不取得结关红单是不得离港出口的。如今船只先行离港,由代理人在船只离港后领取红单,为的什么呢?原来英商经营出口贸易,最大宗的货物是茶叶,在伦敦市场上,每年最先到达的新茶,市价最高,利润最厚,所以各大洋行都自备特别快船向英国赶运茶叶。阿礼国的决定,就是为的便利他们的快船抢时间,及早开出上海到吴淞去装上茶叶、生丝或其他土产,赶回伦敦去。换句话说,就是为便利他们从吴淞走私出口茶叶。

不过,西方各帮走私商人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1850年6月,“玛丽·伍德夫人号”在吴淞卸下鸦片后,到上海申报空船进港。在上海,“玛丽·伍德夫人号”接受怡和洋行负责人达拉斯(A.G.Dal Laos)的委托,装上生丝519包,既未取得海关的允准,私自上货,又谎报空船出口,逃避应纳税饷,到吴淞又装上怡和的生丝180包。事情败露后,阿礼国按照达拉斯违犯《通商章程》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他罚款200元,并“交给女王”。

达拉斯对罚银200元并无异议,但他指控“玛丽·伍德夫人号”在四五月间曾从吴淞走私出口生丝500包,也应受到惩罚。于是阿礼国责令“玛丽·伍德夫人号”船主特龙琛(Tronson)补税8107元,又按《通商章程》第六条的规定罚款200元,也“交给女王”。西方作家说,达拉斯走私生丝,乃是他设计打击大英轮船公司的圈套。(487)我们这里不必过问。

我们要说的是,“玛丽·伍德夫人号”在上海私自装上生丝,又谎报空船出口,当然是彻头彻尾的走私行为,根据条约,当然应该“全数查抄入官”。可见阿礼国和巴富尔一样,肆无忌惮地破坏上海的海关行政权。更加奇特的是,两次罚款,都“交给女王”,这堪称国际关系史上的空前奇闻,莫非这种做法,能够对“英国在中国政府眼中和国际社会上的国家荣誉、尊严和信义”增添什么光彩吗?

阿礼国一面侵夺江海关的行政权力,袒护英商走私,一面又表示今后对任何走私案件的处理,都“仅仅是中国当局的事情”。6月23日,阿礼国发出公告说,他拒绝“承担中国海关官员的本职任务。一方面政府的收入受损失,另一方面,正直商人的利益受损失,两者都由法律解决”。(488)但是,由谁家的法律去解决呢?英国人在中国是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当然是由英国的法律去解决了。而用英国法律去解决,又怎么能“仅仅是中国当局的事情”呢?

其实,就在1850年,阿礼国已经在一封写给英国商人的信里说,在上海,“你只有依靠一个由英国官员组成的班子,才能禁绝走私”。这是我们所知阿礼国掠夺江海关行政权的最早信息。前面说过,就在1850年11月,文翰也说过,“除非英国领事自己负起税收官的责任,不可能禁绝走私”。(489)到1851年7月,上海的外国商人和领事一致得出一个非此即彼的结论,或者是“以某种有效的海关办事班子去检验船只的卸货和离港,防止走私和漏税,或者是让中国当局从中国商人身上去征税。前一种办法只能在中国官员和(英、美、法)三国商人合作的基础上才能成功,而这又是不可能的”。(490)

到了1851年,上海已超过广州,成为各口岸中对外贸易量最大的一个港口。上海关管理制度的变化,对其他四口的海关,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就在这一年的8月,阿礼国一面照会吴健彰传达巴麦尊5月24日决定,一面于8月19日向英商发出通告说:“从今天起所有来船除通过领事馆(向海关)通知其首次到达以外,所有(报关纳税)事务都由商人向中国海关当局直接办理,除非两方提出诉讼或发生纠纷,非由领事馆干预不可外,领事馆概不干预”。通告中包括阿礼国致吴健彰照会所说的内容,规定英国领事对海关日常事务的干预只有三条:第一,向海关报告商船的到达;第二,转送进口货舱口单;第三,保存船牌,一直到船主或代理人提交盖有海关大印的结关红单以后,始发给船牌,准予船只离港出口。(491)阿礼国把英国领事干预海关事务的范围缩小到仅存这三条,看来好像已经“不干预”海关事务了。但是江海关查获一切英商走私漏税行为,都是海关和英商“发生纠纷”的事件,只要英国还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领事就有权庇护英商一切走私漏税的条约特权。

1851年8月,吴健彰为适应新形势,颁发新海关章程十条,主要内容是:英领既向海关通报英船到港后,该船货物承运人就应向海关请领书面证件,以便开舱卸货;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清单,写明货物的品类和件数等项,据以领取准单,卸货上岸;承运人受托运货出口时,于货既上船后,提交舱口单,申报船只结关出口;外商收购丝茶,需向中国经手人索取“货站登记签条”,持向海关指定钱庄交纳关税吨税,钱庄即将完税证件送交海关,不复像过去那样,通过领事馆转交;外商交清一切税饷后,海关即发给完税红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予外商,一份送交领事,一份存档;领事收到红单后,即退回外商船牌,准予该船离港出口。章程第十条规定,“今后海关监督将对任何走私之案,不论何人与何国籍,皆照章缉拿,没收全部货物,绝不宽贷”。这最后一条,纯粹是空话。江海关不得英国领事的同意,什么走私货物都是没收不了的。

吴健彰完全知道江海关对“真正可恶的”外国商人的走私行为是“缉拿”不了的,所以在同年9月,便在取得英、美领事的同意以后,任命一个美国人拜里斯(N.Bay1is)为港务长,企图以毒攻毒,利用白皮肤去查缉白皮肤。据说,走私曾一时有所收敛,关税收入比过去同期增加1倍。(492)

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英商并未受到这个章程的多大约束。对他们来说,领事停止干预,倒是一个决定性的收获。当时他们对付中国海关官员及其属吏,已经积有丰富的经验,即使是最严厉的章程,也有办法大大减轻负担。而领事停止干预,他们便不复畏惧领事的干预而有所收敛了。1852年5月12日《北华捷报》评论说,“本口走私情况愈演愈烈,最近纳税章程的改变对正直商人没有任何好处,却使他们成为不法之徒的牺牲品”。“一家商行只纳法定关税的20%,另一家纳50%,第三家又纳70%。而正直商人则纳全税”。生丝可以两包捆成一包,只纳一包的税;白市布以灰色市布报关,从而以低率纳税,4个月内,申报进口的印花布仅850匹,而市场却已售出25000匹,这些印花布是以色布或条带之类报关的,每匹纳税10分,而印花布则应纳税28分。所以,阿礼国通知巴麦尊的决定以后不到6个月,“改革海关章程的希望便完全破灭了”。(493)

1852年11月6日,《北华捷报》发表评论说,防止走私的“惟一有效办法是保持一个由活跃、机敏而忠诚的人所组成的办事班子去管理海关事务,监视每天进出口货的到达和离去。没有对本口日常事务的专心孜孜的监督,一切其他防止走私的办法都是无效的”。(494)既然中国官员“在任何情况下,连碰都不敢碰到外国人”,那么,只有外国人才能组成这样一个办事班子。不过由外国人直接掌管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时机虽已成熟,毕竟是关系一个国家神圣主权的重大问题,具体实现起来,还是一个颇为曲折的过程,这是我们在下一节所要叙说的事情。这里,先说广州、上海以次其他3个通商口岸的走私漏税情况。

在厦门,英国领事记里布(H.Gribble)在1844年春曾为一只丹麦商船“丹斯柏格号”(Danesborg)作保报关,后经记里布和海关官员联合查实,这只船的英商托运人实际上装茶678箱,只报关20箱。当时,海关当局要求记里布协助没收走私茶叶。但丹麦船长却把记里布侮辱了一顿,然后扬长而去。巴麦尊谴责记里布为外国船只作保报关,但进出厦门的外国船只,本来多数都悬挂英国国旗,记里布事件以后,群相扯下英国旗,改挂其他国家如西班牙等国的国旗,逃避英国领事的约束。而西班牙的驻厦门领事,却是英商德记洋行的老板德滴(James Tait)。此人正是一个从事大规模掠卖苦力和走私漏税的大恶棍,他将怎样为悬挂西班牙国旗的商船作保报关,就不堪闻问了。据英国领事估计,1846年厦门贸易值261240镑中,走私的货物值40000镑。1848年,厦门合法商品的贸易价值仅292416镑,鸦片值却达250000镑。至于走私究竟有多大价值则难以估计。到1849年,英国驻厦门代理领事马理生为了便利英籍和非英籍走私贩子相竞争而不再要求英商从英国领事馆取得上下货物的证件,放手让他们自行掌握申报货物数量和价值,自由走私漏税。(495)到了1853年,据英国驻厦门领事巴夏礼说,厦门进口货中报关纳税者不足一半,海关所知的出口货物,不过徒存其名而已。(496)

在福州,英国驻福州领事阿礼国早在1846年就已拒绝承担“担保”中国海关税收的义务,不向海关转报英籍商船的应纳税饷,说是征税乃是海关“惟一而特定的”任务,他殊不愿代劳检验。在宁波,据1850年的估计,有一半的对外贸易都是走私的。(497)总之,在福州和宁波两口,限制走私只是碰机会的事情。(498)

上面的事实说明,到了1850年的下半年,至迟到1851年的年初,5个条约口岸的合法商品的走私漏税行为,已使各口海关的正常征税手续彻底崩溃了。当时在华的西方官、商以及今天的西方作家都把这种崩溃说成是中国海关官员贪污腐化的结果。但字里行间,他们也不免流露出真实情况来。例如著名中西关系史专家马士(H.B.Morse)就说过,到了1851年,在华外商对于他们生命财产之不可侵犯性,已经形成一种不可一世的观念,愤恨税收当局试图对他们进行限制的一切企图,甚至连以任何方式打听一下舱口单是否准确无误也不行。(499)前面说过,1854年4月阿礼国根据经验就肯定“外国人随时准备玩忽法令,以武力抵抗中国官员的干涉”。(500)所有这些能说走私漏税是中国官员贪污腐化的结果吗?

鸦片战争以后,条约规定中国正式开辟五口对外通商,但外国入侵者的走私活动,从来就不限于5个条约口岸。他们走遍东南沿海一切大小港汊、岛屿、城镇。走私鸦片,也走私合法商品。他们所经营的进口洋货和沿海土货的贸易数量都很庞大,特别是汕头北销的糖,淡水内销的米,温州出口的茶,到50年代已使中国的沿海航运业者受到严重的失业威胁了。据英国公使馆秘书尼尔(Neale)的考察报告,1856年到达淡水的外商船只凡45艘,载去货物1万吨。(501)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汕头亲眼看到外国商船上下货物,据悉1857年一年内进出汕头的外商船只达120艘。根据条约,这些船只开进汕头,没有一艘是合法的。(502)

非条约口岸的走私规模,大约要以九龙地区为最大。英国根据《江宁条约》强占香港后,随即把香港定为自由港,免除一切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负担。西方作家评论这个决定说,“在紧靠大商业中心的中国本土的海岛上,开辟一个自由港,无异替那些存心逃避中国征课和关税的人们开一个方便之门”,是“对中国税收的一个公开挑衅”。(503)不仅如此,1860年的中英《北京条约》第六条,又把九龙司地方“付与”英国,“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于是在大陆上又出现了一个自由港,使九龙也为走私贩子开了方便之门。此外,澳门半岛,历来就走私猖獗。可以设想,通过香港、澳门和九龙两路的走私规模必然很大。中国政府是迟至1887年才在九龙和拱北设立海关的,就关册有记录的材料统计,1887~1888年度,这两关的进出口总值达4000余万关两,占该年全国贸易总值的20%以上。

时至19世纪,一个商人到任何国家进行贸易,都必须按照该国的规章制度缴纳进出口关税,这是国际公认的国家主权问题。根据条约,英国在华领事有义务“令英人”缴纳海关税饷,那么,英国领事为什么包庇英商走私,外国商人为什么“甚至连(中国官员)以任何方式打听一下舱口单是否准确无误也不行”呢?这些问题最好用阿礼国的话来回答。1851年阿礼国说,“我们应该根本拒绝让予关税征税权。……要知道……尽管外国强权可以把这个权利让给中国皇帝,……而没有忠诚可靠的臣僚,公平征收关税是不可能的。……皇帝获得这份权利,没有别人帮忙是不可能适当运用的”。(504)原来,中国皇帝对自己国境关卡征收关税的权力不是中国皇帝所固有的,而是外国强权让给他的。果然,到了1853年,阿礼国便找到机会,着手收回这份“让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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