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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绝人寰的“苦力”贸易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惨绝人寰的“苦力”贸易西方入侵者在中国为所欲为的暴力行动,在“苦力”贸易上也表现出伤天害理的残酷性。“猪仔”贸易是中国黑社会头目“大伯公”所经营的。雇主买得“猪仔”后,和“猪仔”口头约定偿债契约,为期1~3年不等。“苦力”贸易是由西方在美洲的殖民政府作出决定,拨发专款,委派专人到中国经营的。

第三节 惨绝人寰的“苦力”贸易

西方入侵者在中国为所欲为的暴力行动,在“苦力”贸易上也表现出伤天害理的残酷性。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失业农民,大量外流。外流的主要去处在南洋群岛和美洲。前者被称为“猪仔”,后者即所谓“苦力”。在出身籍贯、出国方式、契约性质、劳动时间和奴役方式等许多方面,“猪仔”和“苦力”都有所不同。“猪仔”贸易是中国黑社会头目“大伯公”所经营的。“大伯公”指使“客头”租定船只,到闽粤农村去拐骗劳力,运送到海峡殖民地去。在那里,“客头”和洋人雇主议定身价,从中收取佣金。雇主买得“猪仔”后,和“猪仔”口头约定偿债契约,为期1~3年不等。期内雇主督令“猪仔”劳动,供给膳宿,不付工资,期满后“猪仔”即成为自由人。

“苦力”贸易是由西方在美洲的殖民政府作出决定,拨发专款,委派专人到中国经营的。这些苦力贩子到中国沿海收买中国歹徒,或自行动手拐骗或绑架劳工,集中到口岸特设的拘留所“巴拉坑”(Baracoon)里,聚集到足够装满运输船的人数以后,便用暴力强迫他们在自愿出国承工的契约上按下手印,装运出国。所谓自愿承工的契约,本是一种劳工欠付出国船资和伙食经费的一种债务契据。实际上,便是卖身契据。苦力贩子把劳工运到目的地后,便把他们连同这种契据一同拍卖。凡持有这种契据的买主,不仅对他们拥有强迫劳动权,而且拥有质押权、转卖权和留置权。运去美国的苦力称为赊单工,运去拉丁美洲者称契约苦力,赊单苦力所欠债务是利上加利的。“客头”通过重利盘剥和其他手段长期留置苦力。拉美苦力贩子在巴拉坑和运输船上任意拷打苦力,美洲的买主强迫他们从事过重的劳动,直到使其累死或老死为止,致使出国苦力的死亡率极高。

下面专门揭露西方入侵者残害苦力的罪行,不及“猪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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