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资本利得征税制度
李涵一 于诗又
摘 要:本文通过对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分析和目前我国及国际征税情况分析比较,主要从实际意义方面论证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同时提出近期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局限。
关键词:资本利得;国际惯例;抽样调查
引言
当中国股市在2007年至2008年的大牛市中,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借鉴国际税收的惯例,结合中国国情探索中国市场资本利得税征收的发展前景,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所征的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作为一种所得,仍然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畴,是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组成部分。但目前世界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征收资本利得税。各国在对资本利得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问题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1)视同普通所得征税。
(2)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
(3)对资本利得免税。
然而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的,或偶尔才发生一次,因而对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
(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
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
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二、国际上资本利得税征收状况
(一)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
1.英国
英国的资本利得税是对应纳税人的应税资产的应税转让产生的利得征税。其实质就是对个人和公司拥有资产期间的价值增长额征税。该税种不是分别对每一次转让的利得征税,而是合并一个纳税期间的利得进行征税。对个人而言,其利得征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对公司而言,其利得作为公司应税利润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公司税,而不像个人一样要单独缴纳资本利得税。
(1)纳税年度。
既然英国的资本利得税区别个人和公司而采取不同的征税方法,因此个人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各不相同,前者的纳税年度即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也就是某一年的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后者的纳税年度则与公司税的纳税年度一致,开始于某一年的4月1日,结束于下一年的3月31日。
(2)纳税人。
英国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和公司,包括合伙企业、受托人、代理人。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一致。英国税法规定,下列机构免于缴纳资本利得税:①经国家批准的退休基金组织;②慈善机构;③政府部门的信托组织以及经批准的投资信托组织;④地方权力机构;⑤已登记的友好社团。
(3)课征范围。
除下列免税资产外,其余各种形式的资产都是应税资产,免税资产为:
①个人使用的外国货币;
②机动车辆;
③勋章;
④某些动产;
⑤金边债券和获得资格认定的公司债券;
⑥非债券债务;
⑦个人产权计划的投资;
⑧退休金和年金权;
⑨国民储蓄存单;
⑩奖品和赌博获得物。
应税资产的转让不仅包括资产的出售,还包括资产的赠与,既包括某项资产的全部转让,也包括部分转让,而且资本利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三个条件是:
①转让方应为纳税人;
②转让的资产要为应税资产;
③所发生的转让要为应税转让。
(4)税收优惠。
①免税额。英国资本利得税的免税额只是适用于个人,即公司没有免税额。1997/1998纳税年度免税额为6 500英镑。
②亏损减免。如果纳税人转让资产发生了资本性亏损,可以获得亏损减免。该减免获得的方法是以亏损抵减同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得,在进行亏损弥补时必须最大程度地以亏损抵减利得,除了这一般性的亏损减免外,如果纳税人在死亡之年发生了资本性亏损,则其亏损可向前结转三年。
③物价指数化减免。为了消除不公平性,资本利得税进行了改革,推行并采用了物价指数化减免。物价指数化减免极力保证应纳税的资本利得为一项资产价值的真实增长,将名义的和受通货膨胀影响的利得排除在征税之外。
(5)应税利得的计算。
转让收益
减:买价或1982年3月市场价格
非物价指数化利得
减:物价指数化减免
应税利得由于个人纳税人单独征资本利得税,因此资本利得税的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个人纳税人个人所得已征税的基础上,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如果某纳税人在1997/1998年度有应纳税所得额4 200英镑,有最终应缴税利得税额30 000英镑,则有26 100- 4 200的21 900英镑适用23%的税率,30 000-26 100的3 900英镑适用40%的税率。
(6)征收与缴纳。
对个人征收资本利得税,则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相同,应于纳税年度下一年的。1月31日前纳税。对公司征收资本利得税,则不单独征此税,而将应税利得作为公司应税利润的一部分,直接征收公司税。
2.美国
(1)美国资本利得税的历史沿革
1913年资本利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被引进美国。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表示:所得可以被定义为来自资本的利得,来自劳动,或来自这两者的结合,它可以被理解为包括通过资本资产的出售或转换获得的利润。1913- 1921年,资本利得被纳入一般所得征税。
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起初是作为一般所得征税的,但在1921之后,资本利得适用优惠税率,而且适用于资本利得的优惠条款经常发生变化。从1942~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大于6个月或12个月的资本资产的增益的一部分征税(1942-1978年为50%,1978-1986年为40%) ,1978-1986年,最高的累进税率为50%,这意味着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累进税率只有20% (40% ×50%) 。
在美国1986年税改以前,对资本利得的规定相对于一般所得来说,较为优惠; 1986年税改以后,资本利得的优惠逐渐被取消。1987,对长、短期资本利得区别待遇被取消了,1988- 1991年,资本利得全部并入普通个人所得税中统一征收所得税。自1991年起,非公司纳税人的某些资本利得又享受包括免征、扣除和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后来,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提高(1991年为31%,1993年为39.6%) ,但资本利得税的最高税率一直为28%。
1997年8月,又重新对长、短期资本利得区别:对于2000年及以后所购买且持有期不少于5年的资本利得税率下降为18%; 18个月及以上的税率下降为20% (以后又规定,12个月及以上的,在1998年及以后转让的资产税率下降为20%) 。另外,对于处于适用最低税率的阶层(15%)的纳税人,20%的税率下降为10%,18%的税率下降为8%。
(2)美国资本利得税的现状
税法规定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资本利得和亏损,即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算净值程序合计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全部资本利得和亏损,以便确定该年度的全部资本资产交易的净值。确定年度净资本利得和亏损分为以下三个程序:
①首先,根据纳税人持有资产的时间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亏损、短期资本利得和亏损。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资本资产产生长期资本利得和亏损;持有时间在1年或1年以下的资本资产产生短期资本利得和亏损。
②合并全部的长期资本利得和亏损以便确定净长期资本利得和亏损,合并全部的短期资本利得和亏损以便确定净短期资本利得和亏损。
净长期资本利得或亏损=长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亏损
净短期资本利得或亏损=短期资本利得—短期资本亏损
③如果第②步计算的余额一个是利得,一个是亏损,那么将两个余额合并计算该年的净利得或亏损。
净资本利得或亏损=净长期资本利得或亏损—将短期资本利得或亏损。
如果第②步计算的两个余额都是利得或都是亏损,则省去这一步。
美国现行税法规定只有长期资本利得才享受税收优惠,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为28%,在现行的税率结构中,只有处于30.5%、35.5%、39.1%的累进税率等级的个人才能获得对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美国2001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15%、27.5%、30.5%、35.5%和39.1%五级累进。 )
资本利得或亏损的处理[1]
当出售个人用的资产时,出售个人用的资产的利得是应税的,要适用资本利得税的有关规定。但是,出售个人用的资产的亏损不能扣除,不能用于计算资本利得的净值。
(3)美国资本利得税的特点
①美国的资本利得税经历了一个税制由复杂到简单,税率由高到低的演变过程。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刺激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美国历史上,资本利得税税率上升时,税收收入下降;反之,税收收入上升。(见表[2])
②在资本利得税的征收方式上,美国将资本利得作为一般所得并入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根据纳税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③区分长、短期资本利得,持有期1年和1年以下的为短期资本利得,持有期在1年以上的为长期资本利得。给予长期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持有期5年以上的资本利得适用18%的税率,持有期1- 5年的资本利得适用20%的税率。
④美国对于资本亏损的规定相对于一般亏损来说,较为不利。原因是资本利得和亏损的确认采用实现原则,纳税人可以选择资本资产的出售时间,以便使发生的亏损立即变现而使利得延期实现,对于这种不对称的现象,美国的做法是限制资本亏损的扣除。对资本亏损的处理分为公司和个人,对个人的资本亏损,每年限额扣除3 000美元,不能抵扣的结转到下一年度资本利得和亏损的净值计算中,短期亏损先于长期亏损扣除;对公司的资本亏损,可前转3年和后转5年抵减资本利得。
(二)视同普通所得税征收的国家
1.加拿大
资本利得的50%按照一般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另外50%不征税) 。目前,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长期投资资本利得与短期投资资本利得不作区分。某些例外情况,比如出售自己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所获收益,是不被征税的。
2.法国
无论收入水平如何,资本利得税率统一为27%。某些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可以被减免,比如出售自己的主要居所所获收益。
3.瑞典
资本利得税率为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的30%。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某些条款也规定对延期收益债比如零息债券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并入个人所得税体系中。资本利得指的是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资产的获得和维持成本。不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可以做一定的降低。
1999年,Alan Reynolds提交给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份报告导致了澳大利亚大规模降低了资本利得税率。从1999年9月21日开始,澳大利亚对个人和信托出售已持有的资产的资本利得税率降低了50%。个人和信托从这次减税中所获得的收益被归入他们当前财年的可支配收入中。
对于个人来说,最重要的资本利得税豁免来自于对出售家庭居所所获收益的豁免。然而,如果个人在出售自己居所时居所正出租给别人,这种资本利得是不被豁免的。
(三)免征或无资本利得税的国家
1.德国
对出售已持有1年以上的股票所获的收益和对出售已拥有10年以上的房地产所获的收益,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是,德国目前有一些预案计划在2008年到2009年引入新的资本利得税制度,税率在20%-30%。
2.无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
瑞士、新加坡、比利时等国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新西兰没有正式的资本利得税,但是某些资本利得被划入可征税的个人所得,因此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股票交易所获收益。中国香港地区没有资本利得税。某些公司的领导层成员利用这种税收制度的漏洞,将自己的收入拆分成两部分,划分入工资收入只有600 000港元每年;其他收入则以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方式发放。这样,他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被归入最低税率人群。由于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他们以股票或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收入是不用缴税的。但香港的企业仍需为企业资本收益缴税。
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
近几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2007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
表1 2005-2007年纳税收入比较表 单位: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局统计数据
表2 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国家
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目前中国并没有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税种,只是将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框架内分别课征,但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个人转让股票和股权所得的规定却很模糊。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同时又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连续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结构相对合理,包括股票市场、非股票的(包括国债、各类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等)其他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租赁市场等,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一定规模。
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他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因此弊端也逐渐显露。比如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上市公司股权分裂、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层次单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还不完善、证券公司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对滞后、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较薄弱、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监管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四、北京市企业关于征收资本利得税意见的抽样调查
(一)调查的人员职业分布
(二)单位所属类型
(三)文化程度
(四)对税收理解
(五)调查结果
1.是否将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分开征收
是73% 否27%
2.您认为如果我国开始征收资本利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该如何规定(如果希望分起点征税请注明每个不同段落的税率)
A.因为个人资本利得属于偶然或经过较长时间获得的,为此即使开征也应保持较低税率,并只对部分进行征税,如60%可作为费用扣除标准。
B.起征点:1万到5万 5% 5万至10万 10%
10万至50万 20% 50万以上 30%
C.以证券交易的时间来征收;一年以内征收40%;二年以内征收30%;三年以内征收20%;三年以上征收15%。
D.起征点:盈利10万元以上
3.开征资本利得税缴纳时是应该由单位代缴还是自己申报?
4.国家对基金股票收入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您炒股(基)会有影响吗?
有73% 无27%
有的理由:
(1)股票基金收入降低
(2)红利税和交易过户费扣缴后,再收利得税属于重复收税,影响炒股。
(3)散户对中国股市的贡献很大,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现在属于中、弱有效性,加上散户不是绝对理性,炒股收益基本被机构吞噬。
5.您认为是否应该取消印花税而开征资本利得税?
是18% 不应开征资本利得税82%
6.您认为中国股市现阶段具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吗
有:20% 无:80%
无的理由:
(1)目前市场对政策已非常敏感,再增加该税种势必导致市场雪上加霜
(2)贫富差距不能再扩大
(3)没有成熟的投资环境
7.您认为资本利得税应该是单边征收还是双边征收?
单边:75% 双边:25%
8.你认为资本利得税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吗?
有利:9% 不利:82% 不确定:9%
9.你希望资本利得税会在什么时候推出?
2015之前:18% 2015之后:17% 无限延期:38% 不确定:27%
10.您认为目前我市对高资本利得收入者课税的控管到位吗?
还比较到位: 17% 还不够:46% 远远不够:37%
11.您对我市高资本利得收入者课税控管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1)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工作,通过此种方式控制房屋价格的过快增长。
(2)不应该征收此税,无法建议。
(3)对“资本利得”要具体分析,不能大而化之,征税要通盘考虑对各个阶层的影响
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
(一)资本利得税的宏观效应
1.资本利得课税的内锁效应
资本利得课税的内锁效应即是指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住了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这是因为资产出售即引发税负,资产不出售则可以避免或延迟税负的发生,所以累进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结构将对资产所有者的出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资本利得税越高(在这里,我们假定,资产所有者只有在资产出售价格高于资产取得成本和资本利得税时,才会出售资产) ,当前出售资产的价格回报水平要求也就越高,也就越刺激投资者在以后期间销售其持有资产。这种对较高回报率的要求,也就对资产的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锁定效应,也即是资本利得万方数据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研究课税的内锁效应。并且,在证券市场上,这种资本利得税的“内锁效应”会加大资本性资产的价格波动水平。在证券价格上涨时,高累进税率将使欲买者众而欲卖者少,从而使证券的价格水平进一步上扬;而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弥补税负所引起的资本损失,将使证券欲卖者众而欲买者少,易产生“无量暴跌”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证券价格的跌势。
从以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效应分析可得出,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很良性的税种,其也产生了相当大的效用扭曲和福利成本损失。资本利得税并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一些工业化国家相继采纳了该税种,究其主要原因应是在于利用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资本利得税有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如果不开征资本利得税,那么很多纳税人会想方设法将税源转化为非税的资本利得。如投资于低产出但易于增值的金融工具,或将利润保存在被他所控制的公司里等。资本利得提高了个人或公司的应税能力,从税收理论上讲应对其加以课税。引进资本利得税,显然是以税收的公平目标为着眼点考虑的。
2.资本利得税对公平的影响
租税的课征是否合理,首先考虑就是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亚当史密斯及华格纳两位财政学者所倡导的租税原则中皆有租税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已成为一个租税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优良租税的重要指标。社会公平应体现在谁有能力与付出多少的能力,就该获得多少的收入。在租税负担方面,公平的考虑为:谁有能力,谁就该负担谁受益,谁就该付费。劳动市场中,擅长不同技能的劳动者,通过提供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得相应的收入,这体现了社会公平。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以资本进人股市,买卖股票,从中赚取价差、红利。这些人使用资本,获得回报,同时承担风险。其实,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他们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
股票买卖实现的资本利得,也为财产所得之一种,其所得系因交易财产而来。另一方面,存款为财产的一种,其风险性较低,而利息收入需课征利息税投资股票,具有中度风险,为企业股东,接受红利分派,红利也为财产所得之一种,也需课税。
考虑到市场参与者所得之间的公平问题,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促进社会分配公平。证券市场中的投资结构,中小投资者会占比较高的比率,他们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获利几率低大额投资者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速,获利几率高。证券市场中对投资者买卖股票时双向征收印花税,中小投资者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大投资者。课征资本利得税,低收益适用低税率,高收益适用高税率,且对投资损失可抵减投资收益。因而,资本利得税具有调节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所得级差,调节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公平。
(二)资本利得税的微观效应
1.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有两类税收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一是公司所得税,一是个人所得税。
引入公司所得税,由于企业可以将其对债权人支付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对股权人支付的红利不能扣除,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原有的资本结构增加债权融资的比例,以更多地利用税收优惠,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但是如果仅考虑公司所得税,最佳资本结构应是100%的债务,这显然和现实是不相符的,所以必然有其他因素抵消了企业无限追求免税现值的冲动。其中的一种解释就是引入了个人所得税。引入个人所得税,虽然股息收入与债券利息收入一样,都要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股票出售的资本利得,却享受较低的税率,表现在对长期资本利得往往有一定的免税优惠,而且只要资本利得不实现,一般不予征税。这样,个人所得税中资本利得方面的这些优惠使得个人持有股票更有利可图,这正好与债券的免税优惠相互冲抵,抑制了企业扩大债务比例的欲望,从而使股权融资更有吸引力。
(2)对企业股利政策的影响
米勒和莫迪格里阿尼在1961年又提出了红利无关性定理,认为:在没有交易成本和个人税收的资本市场上,企业发放红利的政策与其市场价值无关,而只与企业投资的净现值有关。在引入个人所得税后,由于红利收入的税收待遇要比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苛刻,所以,初看上去投资者可能不愿意以红利形式取得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或税收负担最小化的个人会宁愿选择不支付红利的政策,在公司决策中更多的选择送红股的形式。当然,企业股利政策的选择并非只与税收这一因素有关,基于现实上的考虑,由于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有时为了传递公司一种发展前景光明的信号,可能采取送红股的形式。另外,鉴于经理人员有可能牺牲股东的利益,发放红利的政策可以说是降低经理人员代理成本的一种不错的制度安排。
2.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对成交量和流动性的影响
我们已知,课征资本利得税会扭曲资源配置,如闭锁效应等,如此当然会影响到市场的交易,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交易量的影响。投资者因避税的考虑,可能不实现资本利得,交易量自然就缩小。股市交易量萎缩,说明市场的流动性变差,至少想要维持原先的价格交易,可能是困难的,或者根本变为不可能。也就是说,投资人的决策对于赋税的改变极为敏感,特别是转换股票投资标的受资本利得税率变动的影响更大。资本利得税率提高显著的降低投资人出售股票的意愿或出售金额,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与成交值,并进一步影响股票的流动性,也降低市场交易的灵活性。
(2)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认为资本利得税对股价波动性有影响者为斯蒂格利茨,他认为资本利得税的课征是构成经济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其所产生的闭锁效应,加深股价的波动性。然而,在实证上却鲜有强烈支持资本利得税的课征与税率提高会使股价波动加剧的证据。
近来,业内对于资本市场税制的争论,已经随着深沪两市的持续大跌而愈演愈烈,争论的焦点也开始从单纯的降低印花税逐渐演变成是否应该开征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就连“如何开征”以及“何时开征”的问题都已经开始讨论了。然而,对于当前尚还脆弱的市场而言,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究竟合适不合适?
资本利得税成“一号提案”:
3月3日,全国“两会”召开,民建中央的一份题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被确定为本次全国政协会议的“一号提案” 。提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建议是建议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提案建议,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外,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企业证券交易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且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区别对待,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该消息于3月4日见报后,在市场上引起了剧烈震动。当日沪市暴跌过百点。市场用行动回应了“一号提案” 。然而,这一建议以政协“一号提案”的方式,在中国每年一度最重要的政治会议上正式提出绝非偶然。根据全国政协的公开解释,“一号提案”只不过是顺序编号而不是重要性的排序,但从历年“一号提案”的敏感度、热门程度、政府重视程度和落实解决力度来看,能排在一号的提案,必定会引起当年或次年重大政策的变化。
(三)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条件的综合分析
随着股票市场的起起伏伏,关于资本利得税的是非争论不绝于耳。反过来,资本利得税又宛若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投资者因此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市场的几次大幅涨跌均与该传闻有关。众多舆论中以反对和批驳者见多,较少持赞同态度者则被批为御用文人、吹鼓手。其实,资本利得税是个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税收工具,在决策、评估和执行层面都需要结合现实国情做深入细致的讨论,单纯地鼓吹与国际接轨或者视之如洪水猛兽都有失片面。
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大体看来,对该税开征的反对声浪可分为政策派、福利派和技术派三大类。政策派认为,资本利得税是监管当局违背市场规律、过度干预股市的做法,甚至以党中央关于健康发展资本市场、十七大关于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建设和谐社会等宏观目标作为与之相悖的注脚;福利派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税负已经不低,大幅提高交易印花税之后,国内A股投资者的税负甚至高于香港等地,在2006年居民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占到70%,而财产性收入占比仅为2%左右,一旦征收资本利得税,颇有苛税之嫌;技术派则认为,化解炒股所得的方法极多,可以在举手之间化零为整或者化整为零,由于税务部门的核实成本过高而无法执行,最终形成对投资者少申报、不申报、少纳税、不纳税的逆向激励机制。
其实,以上观点某种程度上过分迷信了市场自由化的魔力,忽视了市场的迷失风险。综观西方主要国家资本利得税的征收情况(见表一) ,该税种征收的主要动因有三。首先,与其他各类所得税征收目的一致,所得即应纳税;其次,资本利得税具有显著的“均贫富”效应,赚多者缴多,税负实际上主要集中在股市中的大户、机构或暴利者身上,对广大普通中小投资者并无太大影响;其三,资本利得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
从美英等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联系密切,在实施中相对复杂。相比之下,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而且任何人只要买卖股票,无论是赔是赚都要付出相同的税、费,这种税收方式虽然节省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但从管理、调控效果来看显得过于简单和粗放,起不到调节股市收益的作用。
借鉴国外经验,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对资本利得征税,不征收或只征收极低的印花税。这样的税收体系一般能达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从目前来看,资本市场的不公不是因为税收过少,而是内幕交易过多;不是因为对个人所得征税不够,而是中小股东在利益游戏中被边缘化,甚至沦落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如果在资本利得税的税利驱使下,管理者着力解决反对派中技术派所担心的问题,比如升级现在的交易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身份证为单一开户进行系统自动定时核税,同时再辅之以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追踪、账户转移记录等功能,相信不但可以解决征收的技术问题,而且还能起到打击非法证券交易、洗黑钱、老鼠仓的作用。还可以假想在综合清理合并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之后推出资本利得税,打破一级市场目前形成的机构投资者、大资金对新股发行的受益垄断。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还可以鼓励自有资金申购行为,增大短贷、拆借、挪用等资金进入获益的成本,有利于金融秩序的建立。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
结合国外的成熟经验和我国现实国情,资本利得税被片面的理解为与投资者“分钱”是不对的,其被“妖魔化”主要缘于市场对管理部门以往野蛮征税的习惯思维的延续。管理者应当“正本清源” ,还资本利得税以本来面目——资本利得税绝非野蛮的税负累加,而是利用税收工具鼓励投资抑制投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中小投资者成本的调控手段,以达到调控财富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增进市场健康活跃度的目的,为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做出实事。因此,不应当局限于片面地去讨论是否应开征资本利得税,而应当着重去研究如何征税和征收的效应。管理部门很有必要以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为契机,改变税收“重征轻调”的观念,在技术上设计上做足功课,切实发挥税收工具调节、平衡、引导经济的作用,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
资本利得税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财政调控手段,其在成熟市场上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平衡发展,但对新兴市场发展不利。通过考查西方政府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还不具备。
开征累进的证券所得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有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过重的证券税收会提高证券市场上的资金成本,降低资金回报率,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降,最终将引发大量资金套现离市,不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此新加坡一直未开征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能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台湾曾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从12 000多点跌到3 000点,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对公司或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免予征税。按照新加坡税法规定,对投资股票所赚取的资本利得不征公司所得税。新西兰、南非、希腊等国家也采取免税政策。但是在资本市场相对过热,宏观经济指标持续走高,投资需求过大,调整利率收效甚微之时,政府将开征资本利得税作为政策选择可能性是很大的。越南政府在2006年股指翻番的背景下,今年也在考虑开征资本利得税。
根据西方国家经验,最适当的资本利得税率约为15%。而针对资本利得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有些研究机构已经尝试用统计的方法,来测量减少资本利得税给宏观经济带来的影响。最近的两项最为重要的研究是由DRI/McGraw-希尔和Allen Sinai做出的,他们是Primark Decision Economics的全球首席经济学家。他们得出的结论与其他研究结果一致,现在大多数的经济学者都同意减少资本利得税率会鼓励投资,提高生产力和生活水平,而且刺激经济增长。而对于权益的税收通常会引起投资的萎缩,理论上说,开征资本利得税不仅会引起投资萎缩,同时也会引起储蓄的萎缩,企业和居民的边际投资倾向都会减少,居民储蓄减少,可支配收入减少,经济增长减慢。
税率变化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更需要重点关注。2003年,在美国政府将资本利得税税率从20%降低到15%后,道琼斯平均指数在两次探底后走出了上扬的行情。虽然,道指的表现并不能仅仅归因于税率的降低,但是,应该看到,税率作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实发挥了抬升指数的作用。
我们考查日本这个亚洲最为重要的市场,也得到了同样的结论。2002年底,因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了经济的持续下滑,为了刺激资本市场,并为投资者重树信心,日本出台了强有力的财政调控政策,在经历了连续的下跌后,日经指数在2003年初走出谷底,体现了税收刺激的政策效果。因此,资本利得税的边际税率下降会引起资本市场的指数上涨。
在西方国家,现实中的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进行税收决策时并不会遵守最优税收理论提出的福利最大化和额外负担最小化的设想。现实中是否推行某种税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目前,在我国这样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中,由于信息披露的有限性、经济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低,因此,研究一项新税种开征的可行性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
其一,要科学把握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
其二,税收要适应刺激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要提高企业的创新和竞争能力,就要降低总体税负,降低资本成本,而不是提高税负。应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从事创新活动,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其三,资本利得税是计入个人所得征收的,进而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税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就会产生税负过重的感觉,税率越高这种感觉越明显。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政策缺乏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扩大根本上取决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总人口60%的低收入阶层拥有的收入或消费额只占全国总收入或消费额的31.2%,占总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拥有的收入或消费额却占到30.4%。这种情况说明大多数人口或家庭所获得的收入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无能力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分析,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实际消费性开支一般均占居民全部收入的75%-80%,余下部分主要是用于储蓄。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城乡医疗保险体系还未建立的情况下,不能以城乡个人储蓄存款的增加为理由解释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必要性,资本利得税主要应针对具有较高收入且收入多来源于资本市场的人群,而不是对大部分个人或家庭征收。因此,资本利得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不会像发达国家那么大。所以,当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可能不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好的选择。
其四,如果一项新税收的实行所需要的信息获取和行政成本过高时,就没有实施的可行性。因为资本利得税的推行要以巨大的税收成本为代价。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效率损失,以至于他们的一些学者和政府或国会要员主张“将所得税体系连根拔掉,并用另一种税制完全代替它” 。这种情况也说明了要慎重对待将资本利得税作为调控手段的政策选择。
其五,要考虑政策实施效果,资本市场的高度敏感地反映了人们对税制规则的态度。如果负担水平不高,人们违法的积极性就低,同时又受益明确时,守法的态度就会占上风。如果负担很重,偷漏税的利益很大,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大,人们就违法的积极性就大大提高。加之资本的流动性特征,不合理的税赋会导致亚当·斯密所说的资本外逃的情况出现,这对于经济的破坏性是很大的。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贺旭光,钱春海,欧阳令男.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可行性方案.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 (3) .
[2]李征.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可行性分析.财会研究,2006 (9) .
[3]钱静芳.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统计教育,2002 (6) .
[4]苏启林.创业投资与资本利得税政策设计.暨南学报,2003 (3) .
[5]郑斌.浅论资本利得税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问题.改革与战略,2003(1) .
[6]周敦仁.资本利得税探述.世界经济研究,1996 (5) .
【注释】
[1]资料来源:Kevin E.Murphy Mark Higgins.美国联邦税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76.
[2]资料来源:曹雪琴.美国的现行资本利得税制.税务,1998 (3)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