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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必须显示海关编码吗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长达6个月的交涉后,土海关总署终于同意将此货柜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做退货处理。当L两人赶往ENG欲与ERAY谈判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更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所主任李钢认为,企业应更多关注具体操作层面。李钢也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商业欺诈是很常见的,这种情况不光发生在土耳其。企业在这方面应多予关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将这些欺诈行为公之于众。

附件7-2:案例分析——当心受骗

“他们是一个团伙作案,先注册一个空头公司,由公司出面将客户货物骗到土耳其的海关。依据土耳其海关执行条例:超过45天无人认领的货物,海关有权没收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获得该货物的权利。如果中国公司傻等,他们就以低价将货物买走,之后再高价卖出分赃。如果中国公司察觉并欲通过中国政府的介入将货物取回时,便由货代公司进行敲诈:首先让你支付给其仓储费等费用,之后还会继续设置一些其他阻碍和陷阱,一步步直至将你带来赎货物的钱骗完……”

四川某大型国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L先生(化名)向记者叙述了自己公司被骗的经历。该公司一货柜14吨价值6万美元的化工原料——黄原胶,被土耳其GULERGIDA公司(为诈骗而注册的空头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骗到伊斯坦布尔港口,几经周折,至今仍滞留在该港口的Ambarli Limani海关(简称A海关),无法领回。“我们不会缴纳任何仓储费,也并不放弃这批货物。”L先生表示,大不了拖到货物超过保质期,大家谁也别想得到。

为了避免国内更多企业上当受骗,L先生主动道出事件原委,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事件回放:2003年12月,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收到一份土耳其G公司发来的传真,希望和该公司建立业务往来。经过近半年的电子邮件沟通,双方在2004年5月达成销售合同,该公司销售一个货柜的前述产品给G公司。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G公司的强烈要求下,此次交易采用D/P at Sight付款方式(即通过银行,见单付款,不预付定金)和采用FOB方式(即客户方面的货代公司由客户自行指定)。发货公司只能见到货代提单,见不到船公司提单(本案中该公司只拥有中方货代提供的提单)。

一切按合同约定顺利进行,然而,到该付货款之时,G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付,超过约定期限半个月。

正当该公司焦急迷茫之时,发现土耳其海关执行条例的上述条款,该公司如梦初醒:这是一宗商业诈骗。该公司立刻与中国驻土经商参处取得联系,寻求帮助。经过长达6个月的交涉后,土海关总署终于同意将此货柜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做退货处理。然而,就在该公司派员(2人,包括L先生)欣喜地赶赴伊斯坦布尔A海关后,却又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L两人在A海关一位官员的带领下见了其上司,并得到上司口头同意,只要MSC船公司(本次交易中负责运送货物的船东)在中方货代出具的提单上背书盖章就可以退运。但此时,从未露面的G公司指定的土方货代公司ENG的老板ERAY突然打来电话,要求L两人到其办公室去谈如何处理此事。

“事前没人知道我们那天会去海关,只有那位海关官员。”L先生表示当时很纳闷,并对该官员产生了怀疑。接着,ERAY又打电话给MSC船公司,并威胁如果不让ENG货代公司出面处理此事,ENG就依据土商业法起诉MSC擅自放货(因为,在FOB方式下,船东提单上注明的发货人是中方货代,但收货人是土方货代ENG,因此只有ENG同意,MSC才能放货)。

当L两人赶往ENG欲与ERAY谈判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更名。ERAY等人首先声明是其花了大笔费用将货物保下来,如果想将货物拿走必须先偿还这笔费用,同时对L两人进行人身威胁。

“这是地道的敲诈勒索。”L当时心情异常忐忑,十分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危

D/P at Sight与FOB结合的圈套L先生坦诚地告诉记者,签合同前并没有想到对方是骗子。只是对于对方一再坚持要做百分百的D/P at Sight(拒绝先付定金)感到有点疑问。但考虑到对方可能有一条通往欧洲的“灰色通道”,在贸易方式上有自己的一套规矩,不愿让客户知道太多。而且,现在化工生意不好做,接到一笔订单不容易。再有,平时与摩洛哥、印度等国做生意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并没出现什么问题。“况且,货权在我们手里。如果对方不付款,我们可以凭借银行单证和货代提单将货物收回。”L当时如此考虑。

“没想到现在货物也拿不回。这主要是骗子将D/P at Sight与FOB的方式结合起来了,使我们陷入一个双环套。”L分析说,FOB的通行做法是见不到船东提单,而依据土方相关法律,没有船东提单海关是不会放货的。但船东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又是ENG,因此只有ENG同意,MSC船公司才能放货。

“我们当时已经识破了对方的诈骗行径,因为即便按ENG的要求支付给其仓储费等一系列费用,他们也不会甘心,直到将你带来赎货物的钱全骗完。所以,我们根本不敢付给他们任何钱。”L告诉记者,现在他们的货物还留在A海关,无法领回。

留心具体操作层面:“在长达半年的追货过程中,我们发现,土耳其的许多公司在2000年的经济危机中,就大肆诈骗中国公司的货物,且手法相同。截至目前,已经有大概数十个货柜价值100万美元的中国货物滞留在伊斯坦布尔港口。”L先生感触颇多,今后在与土耳其做生意时,绝对不能接受D/P at Sight与FOB结合的合同执行方式,并且一定要在货物进入对方港口前将货款收齐。或者就是在土设立分公司,通过分公司与对方客户进行交易,但这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然而,他也坦言,以后不敢再与土耳其公司做贸易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所主任李钢认为,企业应更多关注具体操作层面。比如,按正常贸易程序对客户的经营历史、商业信誉等作一些调查,尽量让对方多支付些预付款。此外,在未拿到全部货款前,一定不要失去对货物监控权。

李钢也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商业欺诈是很常见的,这种情况不光发生在土耳其。企业在这方面应多予关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将这些欺诈行为公之于众。

(资料来源: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php?topic_id=1931230&board_i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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