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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犆必须改名吗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1月4日,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要求法院责令其核准并签发以赵C为名的第二代身份证。1月8日,月湖区法院受理了赵C提起的诉讼并于当月31日开庭审理。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月湖公安分局败诉。月湖公安分局对此不服,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有规定,因此,赵C也就不需要改名。

9.赵犆必须改名吗?

案例:

2006年8月,大学生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江边派出所申请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但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姓名里不能有C这种英文字母。后来,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又通知赵C,“赵C”这个名字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系统,建议赵C改名。赵C这个名字是其父母在1986年赵C出生时取的,并于当年以此名字进行了户籍登记。而且,2005年6月,赵C还领到了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签发给他的以“赵C”为名的第一代身份证。对于这个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的名字,赵C不想更改。2007年7月,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这个名字。2007年11月,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2008年1月4日,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要求法院责令其核准并签发以赵C为名的第二代身份证。1月8日,月湖区法院受理了赵C提起的诉讼并于当月31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辩称:之所以不给赵C换证、要求其改名是因为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有相关规定。其中《通知》中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规定“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不得作为姓名之用。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月湖公安分局败诉。月湖公安分局对此不服,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分析:

本案涉及公民的姓名权问题,在法律操作层面,它涉及《民法通则》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关系的调适问题。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赵C是否有权决定继续使用自己先前的姓名?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赵C不需要改名,他有继续使用原姓名的权利。其原因在于:(1)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依据该规定,只有在相关规定中对改名有强行性要求的时候,赵C方才需要更换自己的名字。但是,从法理上来讲,该条中所说的“规定”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舍此而外的其他类型的法律规则。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有规定,因此,赵C也就不需要改名。另外,赵C在此前的2005年6月,曾经领到过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签发给他的以“赵C”为名的第一代身份证,也就是说,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已经对其做出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够再朝令夕改,随意更动。而且,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身份证的质量和防伪性,而不是为了改变原身份证的具体内容,因此,公安局事实上也没有改变先前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2)被告月湖公安分局辩解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就这两个文件的性质而言,均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它们只对公安机关具有拘束力,对公民没有直接的拘束作用,更不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且,由于《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尚未正式生效,它甚至连内部的拘束作用都没有。更加之,从国家法律位阶的角度来看,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地位是远远低于作为国家法律的《民法通则》的。如此一来,月湖公安分局的辩解就是无法成立的。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从法律制度上来说,赵C是不需要改名的。但是,从行政管理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管理系统标准都是公安部依据上述规则制定的,如果赵C不更改名字的话,全国所有正在运行的人口管理系统都必须进行更改,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赵C更改名字更有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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