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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税收体系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4 构建生态税收体系11.4.1 贸易管制和生态税关于解决贸易和环境的冲突问题,国际上有两种说法。中国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些具有生态税意义的税费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生态税收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1.4 构建生态税收体系

11.4.1 贸易管制和生态税

关于解决贸易和环境的冲突问题,国际上有两种说法。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如果国际贸易会危及一国的生态安全,就应该禁止或限制贸易活动。由于贸易活动促进了以非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为特征的经济增长,通过不断扩大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以及贸易运输活动,加剧了自然环境的退化,而采取贸易管制可以改善一国的环境状况。而自由贸易主义者则认为,造成环境污染加剧的原因不是贸易活动,而是环境成本的外部性,因此主张向所有生产和消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纳税人课征税收,即征收生态税。一般认为,贸易管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环境,但是它是以牺牲经济福利为代价的,而且容易和WTO规则冲突,效果不如征收生态税(孙学勤,2003)。

11.4.2生态税的设计和征收

生态税收又称绿色税收、环境税收,是指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有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它是由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是与流转税、所得税并列的一个大类(李绍平、王甲山,2004)。采取生态税收体系,可以进行环境成本内部化,使得资源和环境的价值在市场上得以正确体现(O'Riordan,1997)。国外的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典型的税种有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凭借这种手段,不仅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投资有了充裕的制度化资金保障,而且可以从根本上将关注生态环境的绿色意识充分灌注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去。因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在生产或者消费中产生了生态成本,就要面临非常现实的经济代价——交纳生态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理性与现实生活之间的个人理性,通过生态税,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起了一种息息相通、利害密切的共生关系,宏观抽象的生态意义充分地微观具体化了,生活方式中的一举一动都有了生动、鲜活的生态价值。中国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些具有生态税意义的税费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张月玲等,1999)。当前应该利用税费改革的契机,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内容全面、税率合理的生态税收体系,包括资源税、消费税的完善和改革,排污收费的费改税,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等。

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生态税收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李志远,2005)。

(1)构建独立的生态税收制度

整合现有各税种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构建独立的生态税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

(2)强调资源税的惩罚性

与一般税收不同,政府征收资源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外,更重要的目的是对于超负荷使用自然资源或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经济性的惩罚。资源税应该具有惩罚性,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

(3)资源税的征收应发展成为事前行为

资源税的设置是为了强迫企业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保护日益减少的自然资源。事后征税意味着企业只需为大量消耗的资源按期缴纳罚金即可,但事实上许多非再生资源的价值远非这些罚金可以弥补。因此,税务部门可尝试与社会其他部门联合,监控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对于存在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的企业,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和早整顿。

(4)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环保产业能够控制污染,减少资源消耗量,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其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效应能使公众受益,所以环保产业的成本应由社会共同承担。政府可以借助一定的税收优惠手段,补偿环保企业。

11.4.3 生态税收和生态可持续贸易

生态税收体制在推行生态可持续贸易中可以发挥多种作用。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的环保目标,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环境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产品的进口关税;而对于能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减少进口税甚至采取补贴的形式,鼓励进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源税、能源税等限制资源密集型、污染密集型、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和出口,调整产业结构,保护我国的生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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