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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是地域组织还是血缘组织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农村公社是地域组织还是血缘组织以上我们是把农村公社视为血缘组织的。旧的氏族组织联盟是由于血统的联系而发生和保持的。这样说来,它应为血缘组织;至少血缘组织的性质尚未消灭。看来是由于日耳曼这一处于农村公社阶段的种族,对这组织已消灭了的罗马人加以征服后,对罗马人实行统治所采用的形式引起的。在这条件下,农村公社的血缘组织,就不会发生变化。

5.农村公社是地域组织还是血缘组织

以上我们是把农村公社视为血缘组织的。但是马克思的晚年笔记出版后,有些论述笔记的著作,认为它是地域组织并加以论证,于是就产生了它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根据马克思的思想写的。在区分氏族和国家的不同时,他说,国家和旧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是按地区来划分国家管治下的人民。旧的氏族组织联盟是由于血统的联系而发生和保持的。而农村公社根据恩格斯的说明,则是在氏族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样说来,它应为血缘组织;至少血缘组织的性质尚未消灭。那么,为什么发生上述问题呢?看来是由于日耳曼这一处于农村公社阶段的种族,对这组织已消灭了的罗马人加以征服后,对罗马人实行统治所采用的形式引起的。

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后,便将三分之二的罗马土地作为奖赏,分配给在战争中的有功者,并论功行赏。由于征服者的人数不是很多,广大的土地就未被分配,而部分地归全体人民所有,部分地归各部落和氏族所有,氏族即农村公社就再按马尔克的原则分配给各户。由于这样,移到罗马旧土地上的日耳曼氏族在它的村落住得越久,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就越趋于融合,用以联系人们的血缘关系就越为减少,而地域关系就越为增加;换言之,马尔克公社中的氏族消失了,但在马尔克公社中,公社成员间原先的亲族关系的痕迹还是很显著的。

这样,我们就看到,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日耳曼人成为罗马各属领的主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征服对象加以组织。但是,他们既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氏族组织里来,又不能用氏族组织去统治他们。于是需要设置一种新的政权,代替罗马国家。日耳曼氏族的机构就转化为国家。这也就是日耳曼国家的起源。

但是,这只是西方的情况,不适用于东方。东方至少是中国,不是这样。我们知道,中国的农村公社在奴隶制社会仍大量存在;在战争中,不论是胜是败,双方的农村公社都存在,胜者就可以通过农村公社去统治战败者,也就是对后者整个组织收取贡纳,而双方的农村公社并不因此而消灭。在这条件下,农村公社的血缘组织,就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将败者整个公社,尤其是若干个败者的公社按地域连成一片,赏给有战功者,如周灭殷后,将殷民若干族分封给周的开国功臣,等等。在这条件下,农村公社则仍是血缘组织,而不是地域组织。

【注释】

[1]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1卷,郭大力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2]按照这个定义,酿酒是农业,捕鱼是工业,与日常生活中的认识相矛盾,这是科学研究中常遇到的事。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4页。

[4]拉法格著,王子野译:《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71页。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4页。

[8]Brah—man,吠陀经典中用来表示公社,后来这个词音译为婆罗门,专指某一阶层的人。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2页。

[11]蒋学楷:《徭民社会的原始生活》,《中国农村》1934年第3期。

[12]王亚南:《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度论纲》,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46页。

[13]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26页。

[14]以上参见张凯:《秘鲁历史上的“米达制”》,载中国拉丁美洲史研究会编:《拉丁美洲史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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