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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种开发模式的评价分析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4 对三种开发模式的评价分析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出的三种开发模式各有其利弊。内生式发展采用就业比率高、成本比率高、利润比率高的“三高”模式,旨在通过调动村民参与旅游开发并真正获益,其根本目的是要让村民获得独立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其代价也相对最大,长期自主发展权利的丧失与本地利益的外流很容易挫伤村民发展的积极性,也会严重制约村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5.1.4 对三种开发模式的评价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出的三种开发模式各有其利弊。

内生式发展采用就业比率高、成本比率高、利润比率高的“三高”模式,旨在通过调动村民参与旅游开发并真正获益,其根本目的是要让村民获得独立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优点在于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决策与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利于在较短时期内提高村民的自我成长速率,有利于维护和保留村落传统文化与本地精神;其劣势在于运营启动资金有限,通常需要村落具有自身的本地产业作为经济支撑,或者寻求非盈利组织机构的帮助,如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而且内生式发展要求作为开发组织者的农村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组织协调性。

BOT开发模式就业比率适中、利润比率低、成本比率适中,简单而言即是“求利润启动发展”的公司化农民优先股模式,适用于旅游开发方向明确,但着实无现实可行的项目开发资金来源,且组织化程度较低、管理水平低下的古村落。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开发公司的介入管理有利于刺激村民的自我发展意识,有利于对村民自主发展形成初步引导,有利于乡村旅游迅速走向市场,但是,该种模式现今也存在一些需要格外关注的问题:第一,经营权的出让周期过长,目前一般为50年,在开发后期会严重阻碍村民自我发展的行为;第二,监督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约束外来投资者的短视开发行为;第三,村内协调不.,村民与公司之间的矛盾缺少有效的解决机制。针对第一个问题,政府应引导企业与村落更好地合作,根据村落资源与现状拟定更为合理的短期出让年限,同时项目可实行年审制度,监督企业的开发进程按照协议实施。针对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目前国内部分学者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即成立“村办集体合作公司”,村民以宅基地等使用权持优先股参与其中,村办集体合作公司代表村民与外来投资者合作,集体合作公司负责整体开发方向的确定以及村内事务协调,监督外来投资者运营,避免经营短视行为。

土地产权流转模式是就业比率较低、利润比率低、成本比率低的开发模式,即“让土地交换发展”的土地置换、产权流转模式。该模式对村落发展而言最为被动,是一种外源式发展模式,该模式使当地无法自主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对村落发展与村民自我成长的贡献也相对最低,但对于需要大量旅游开发资金、短期内迅速启动旅游市场和管理经验与发展意识都极为薄弱的村落而言也是一种科学的开发模式。但其代价也相对最大,长期自主发展权利的丧失与本地利益的外流很容易挫伤村民发展的积极性,也会严重制约村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土地产权流转模式,在实践中可有两种变体:一种是“联众”模式,即通过土地置换,在村外土地新建3~5层的新村,其中1~2层送给村民居住;3层以上多出的楼层,为30年期限的青年旅舍或老人度假公寓。置换出的村内老建筑由开发商用于旅游用途,作为旅游用途;另一种是“乌镇”模式,即资金充裕、营运能力较强的村办集体公司充当外来公司角色。

从发展的角度而言,这三种模式无所谓优劣(见表5-1-3),只要发展模式在当地现实情况基础上能够最高效地促进当地的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经济效益提高和村民自我意志的觉醒,那么它就是现阶段最适合当地发展的旅游开发模式。

表5-1-3 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分类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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