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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理论问题(上)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正在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上。根据调查所获得的材料,我们认为横向经济联合和横向经济联系两者虽有某些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实际上,它们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很不相同的。所谓地区联合的真正目标是促进企业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

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正在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上。实践提出了许许多多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就几个实践意义紧迫和认识上分歧较多的观点,进行初步分析探讨,以便为政策设计提供思考的基础。

一、必须区分横向经济联系和横向经济联合

什么是横向经济联合,它与横向经济联系有没有区别,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根据调查所获得的材料,我们认为横向经济联合和横向经济联系两者虽有某些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横向经济联系,指的主要是两个企业之间互相交换生产要素或产品的关系;横向经济联合,则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全部或部分联合生产或经营基础上结成的一种经济组织(或称联合体)。

横向经济联系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共同点:从一般意义上说,它们都是企业的横向经济活动,是企业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主要表现;也都是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从我国特殊的意义上说,它们都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作为政企不分的行政纵向管理及条块分割体制的对立物出现的。一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基本实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建立起来,那么,无论横向经济联系还是联合的提法,都将因完成了自己担负的特殊使命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横向经济联系和横向经济联合也有明显的区别:(1)从内容上看,横向经济联系是生产要素或产品在企业之间的交换和自由转移;横向经济联合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生产要素的集中,并在符合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下进行重新组合和配置。(2)从形式上看,横向经济联系是两个各有自己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横向经济联合是根据共同利益结合而成的一个经济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当然也有联系,但这是联合体内部的联系,与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外部联系有不同的性质。两个经济主体的外部联系,涉及的是流通领域的交换关系,并不发生直接生产领域的关系,一般无需制定什么协议和章程(当然也可订立购销合同等),也不需经过注册和审批。联合体则不同。它涉及联合参加者的所有制、生产、分配等问题,因此它必须订立共同遵守的章程,确定活动的基本准则,并经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和登记注册。(3)从活动原则看,由于两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只是自主决定的商品交换活动,因此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两个主体联合以后,其活动应遵循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联合各方都比联合前获得更多利益的原则。(4)从产生的条件看,横向经济联系是商品经济的别名,是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上都存在的。横向联合则是生产要素的集中和重新组合,因此它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进入相当发达阶段后才出现的客观要求。联合是在联系广泛发展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5)两者的意义也不同。前者的发展,在于促进市场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全面形成和推动竞争的展开、发展;后者则是要推动企业组织的重新构造。前者是解决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在于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这一角度看,当前主要的是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而从推进社会生产集中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看,横向经济联合又是重要的一环。认清两者的区别,恰当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使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取得成效的关键。我们认为,横向经济联系,适应的是所有企业的普遍要求,而联合只是对某些企业的特殊要求,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和其他规定,有选择有重点地逐步实施。普遍地、一个劲儿地鼓动联合,忽视联系,以致破坏市场机制的形成,是一种将会产生不良后果的做法。

二、正确处理地区联合和企业联合的关系

地区联合与企业联合,通常是被人们相提并论的两类联合。实际上,它们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很不相同的。

地区联合的活动主体是地方政府,它同企业的跨地区联合性质是不同的。地区联合的真正前提是,地方政府在没有中央政府行政指令下自主抉择的地区之间联合。在相对地削弱中央集权和增强地方分权的大趋势中,地区联合无疑是积极的。但对其实质性内容,仍可作出三种不同的解释:

(1)形成地方一级主管经济工作的行政机关联合体。在当前条件下,这类联合体的成立同政府职权机构的行政区划原则是相悖的,它将会带来政府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加深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强化新形式下的政企不分。

(2)组成非行政性的经济协调机构。这包含着两种可能,倘若它确是纯经济性的组织,就应当具备独立的企业行为,这实质上就是一种跨地区的企业联合。倘若只是在界定的行政区划内的地区级经济协调机构,就不可能不受地方政府这样或那样的行政干预。在这种条件下形成的地区协作,就很容易滑到传统做法的轨道上去,即用行政手段安排物资、资金、设备和人才。这样做势必会对协作地区采取优惠而对非协作地区采取歧视。这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是不利的,与横向经济活动的基本精神也显然是不符合的。

(3)保持政府间协商和签约的经常性联系。这种解释强调的是履行对促进地区协作实际有效的职能,而不在于是否成立地区级带有行政性的联合机构,因为各地方政府的现有机构一般都是有条件履行这种职能的,仅仅是加强相互联系而已。地方政府通过相互联系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协调有关政策,维护公正法律;二、合作兴办对双方企业活动有利的公共基础设施。所以,地方政府所要促进的地区协作,与其称为地区联合,毋宁说是普遍地拆除企业联合的地区壁垒,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合理配置。

我们是主张第三种理解的。因为在横向经济联合的潮流中,主体是企业联合,各级政府应当扮演的是促进者的角色,具体地说,它们应当是正确方向的引导者、公正秩序的维护者和辅助服务的提供者。所谓地区联合的真正目标是促进企业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

现在值得注意的一种苗头是,在地区联合的口号下面,某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热衷于大而无当的宏伟规划,为此亲自出马,统调物资,统筹资金,到处谈项目,甚至定项目,要求企业按此框框搞联合,这实际上是地区包办企业联合的不正确做法。应当看到,如果忽视企业联合的主体作用,削弱了企业在联合中的自主权、主动性和风险利益,再好的地区联合设想,都会成为徒具虚名的花架子。

与陈伟恕合写 载《解放日报》,198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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