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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分歧及其冲突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1 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概念分歧及其冲突经济发展拓展了人们的自由,同时经济也因自由的增长而发展。赞同把力量纳入自由概念者主张自由需要从形式自由发展到实质自由,后者才对具体的个人有实际意义。并非只有社会主义者把自由视为选择范围的扩大,杜威也是如此主张的。他的目的是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思想炮弹,客观上也为福利国家的所作所为提供了依据。

14.1 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概念分歧及其冲突

经济发展拓展了人们的自由,同时经济也因自由的增长而发展。这句话里的“自由”是两种不同的自由,前者指的是实质自由,后者指的是形式自由。这两种自由观经常被人们对立起来,甚至被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的自由观和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本章试图化解这个误解,并分析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需要注意的是行动自由的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但本书探讨的主要是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简称经济自由),换句话说是探讨行动自由的经济价值。当然,自由的价值并不仅局限于经济方面,严格的限定是很困难的,譬如“迁徙自由”首先属于人权的范畴,但不论对当事人而言,还是从宏观的资源配置角度看,迁徙自由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意义,本书只关注后者。

Barker认为,“自由原本指自由人或自由生产者的地位或身份,与奴隶状态相对照”(E.Barker,1942)。G.Neckel则认为“自由乃指有保障且有权利的人”(G.Neckel,1916)。F.A.Hayek根据上述“自由”的原始意义进行定义,认为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强制”,乃是指一个人的外部条件受他人控制,他被迫为实现他人的目的进行工作,而不能自行运用知识或智慧,不能追求自己的目标和信仰(F.A.Hayek,1960)。

F.A.Hayek所说的自由,仅涉及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也仅来自他人的强制。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选择范围的大小,而是取决于他能否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自由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具有自己有保障的私人空间,在这空间内,有许多事情是别人无法干预的(F.A.Hayek,1960)。至于选择何种具体行动填充私人空间,是个人自己的事情,个人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接受奖励或惩罚。当一个人受到专断的强制时,他是不自由的,但是当一个人缺乏做他被允许做的事的力量和可能性时,他并不是不自由的。F.A.Hayek对自由的理解是形式上的,以消极的防御为特点,而与之相竞争的对自由的理解却是物质上的,以积极的权利要求为目的(Gerhard Papke,2001)。所以本书称F.A.Hayek所指的否定性自由(Negative Freedom)为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相区别。

康芒斯、杜威则认为“自由是力量,是做特定事情的有效力量”(J.R.Commons,1924;J.Dewey,1935)。这样一个人的自由不仅取决于他的特定行为是否被允许,而且取决于他是否有能力做和这样做是否对他有益。那么某人在某一时刻内所能选择的行动范围就与自由直接相关了。否定性自由是“免予……的自由”,把自由与做事的能力结合起来,是一种肯定性自由(Positive Freedom)(3)即“能……的自由”,反映了可实现的自由,本书称之为实质自由。一个人希望落户北京,如果政策上不允许,F.A.Hayek认为他是不自由的;如果政策上允许,这个人却买不起去北京的车票,在F.A.Hayek看来他是自由的,因为没有遭到强制。但依据杜威的定义,这个人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缺乏能力。

F.A.Hayek反对将力量意义上的自由称为自由,认为这样必然导致将自由等同于财富,因而某些人因此会打着“自由”的旗号要求重新分配财富,这会为在道德观念上和实践中完全毁灭自由打开方便之门(F.A.Hayek,1960,1983)。F.A.Hayek一直对政府干预经济持强烈的警戒态度,他不仅强烈反对计划经济(《通向奴役之路》),也同样激烈地反对凯恩斯主义,反对政府以平等和社会正义为名干预个人自由,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奈特的一段话反映了他的观点:“政府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强制’,保证每一个人都有权在与他人自由交往的条件下过自己的生活”(F.H.Knight,1947)。古典的自由主义者像过去一样主张一种分工:如果个人不想互相妨碍,政府就应该规定他们不应该干什么,而应该让公民自由地去做不被禁止的事情。制定形式规则的任务要交给一种人,而对特定行为之实质的责任要由另一种人承担(Lionel Robbins,1952)。诺齐克提出的国家正当性原则反映了古典自由主义者对政府的看法,即正义的国家乃是最少干预个人事务、最能保障个人权利充分实现的国家,也称“最小国家原则”(the minimal state)(罗伯特·诺齐克,1991)。

赞同把力量纳入自由概念者主张自由需要从形式自由发展到实质自由,后者才对具体的个人有实际意义。马克思认为对于工人而言虽然有挑选雇主的自由(形式自由),但是有一条看不见的锁链握在资本家手中,只要工人不想被饿死,他就必须受雇于某一个资本家(实际不自由)。不过马克思也认为:“工人改换雇主的自由使他有了更早的生产方式中不曾有过的自由。”新社会要使人民拥有比资本主义更多的实质自由,而不仅仅是形式自由,这一直是社会主义者反对资本主义,号召群众的重要思想武器。例如,马克思就把扩展人们的自由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非只有社会主义者把自由视为选择范围的扩大,杜威也是如此主张的。他的目的是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思想炮弹,客观上也为福利国家的所作所为提供了依据。

F.A.Hayek并不反对政府在诸如社会保障、教育事业、基础研究等领域发挥作用,他认为有些共同需要只有通过集体活动才能满足它们,才不会限制个人自由。问题不在于政府的目的,而在于政府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政府的许多新福利活动之所以对自由构成威胁,是因为尽管它们表现为纯粹的服务活动,但它们事实上意味着政府在行使一种强制权力,而且是以政府在某些特定领域内要求享有排他性权力为基础的”(F.A.Hayek,1960)。换句话说,政府可以提供服务,但不应该垄断服务。这对我国当前的市场改革中,政府应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很有启发意义。F.A.Hayek在这里所指的自由仍是形式自由,但可以看出他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敌人,应该说他是“一切不必要强制的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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