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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的问题,有时被称为“准系统”,这一概念既在十国集团金融部门的联合报告也在中央银行的货币报告中讨论过。但是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也是商业银行,它们必须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中央银行的监管者需要和银行监管者合作,或通过银行监管者监控和评估对支付和结算过程顺利运行的潜在风险的管理。

第五节 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

收款行的代理银行(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和其他服务)和托管机构(持有顾客的证券,包括银行和向它们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是经济体中支付和结算安排的关键部分。在一些情况下,支付和结算流集中在少数的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因而可能产生信用风险、流动性集中风险和操作风险。

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的问题,有时被称为“准系统”,这一概念既在十国集团金融部门的联合报告也在中央银行的货币报告中讨论过。[7]准系统的概念并没有被广泛接受,但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报告中指出以下与支付有关的解释(一个适用于证券的等同说明):

“(它们是)为顾客的利益而执行清算和结算的商业机构,从价值额上说,(它们)占有某类特定货币支付的绝大部分,并且大部分结算是通过机构间的簿记而不是有组织的支付系统来完成。”

这类机构有时具备对整个系统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系统的一定特征,特别可能引发类似的风险问题。例如,大型的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为范围广泛的其他银行提供支付和证券服务,这些交易通过收款行的代理银行或者托管机构的账户簿记来进行结算。有些情况下,结算的价值额相当大。事实上,在短期内客户银行也没有许多收款行的代理银行或托管机构可供选择。因此,可以把对准系统操作的某些监管和对系统的监管进行类比(但不是等同)。

许多中央银行已经对这类风险有了很好地认识。但是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也是商业银行,它们必须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中央银行的监管者需要和银行监管者合作,或通过银行监管者监控和评估对支付和结算过程顺利运行的潜在风险的管理。[8]因此,支付系统的监管者和银行监管者之间进行合作是最有效的监管形式,但各个国家对此的认识各不相同。

首先,这种合作的目标是为了监控发展和认识风险的规模。有时,这些风险也许被认定是微不足道,或者通过银行监管就能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做出不采取特定监管行动,而只与银行和其监管者保持持续的联系以确保状况令人满意的决定。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管理者被认为可能产生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因此,作为支付系统监管者的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者一起去对风险进行准确的确认和控制,如日内风险(intraday risks)。[9]通过与银行监管者进行恰当的合作,可能有助于对大型收款行的代理银行和托管机构的风险进行准确认识,并以中央银行能够满意地执行有效监管责任的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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