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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进口监管计划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全面进口监管计划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设立官方或非官方的商检机构,努力完善各种检验方法和标准,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措施,以维护本国的利益。

第四节 全面进口监管计划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设立官方或非官方的商检机构,努力完善各种检验方法和标准,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措施,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力量薄弱、资金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使得国内检验机构缺乏、管理不完善,造成大量外汇损失,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简称CISS),即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联合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国公证行对其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检验,并签发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简称CFR)作为出口国银行议付和进口国海关放行的有效凭证。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则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Non-negotiable Report of Findings,简称NNRF),货物此时即使已经抵达目的港,也必须退回出口国。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文本也将其称为“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简称PSI)。例如,瑞士通用鉴定公司(SGS)在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协议中,就明确规定该公司承担协议对方全部进口货物在出口国进行船前检验的责任

目前世界上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约50个,主要有: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多哥、尼日尔、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巴拉圭、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坦桑尼亚、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加纳、利比里亚、孟加拉国、白俄罗斯、贝宁、马达加斯加、墨西哥、巴基斯坦、塞拉里昂、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莫桑比克等亚非拉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但是CISS业务的执行一般都是由少数几个跨国公证行垄断着。这些跨国公证行主要有ITS(天祥检验集团)、BV(法国船级社)、SGS(瑞士通用公证行)、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等。

由于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而特殊制定的,因此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凡出口商品输往实行全面进口监督计划的国家,或在合同中规定由SGS或其他外国检验公司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向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商检公司办理委托检验出证手续;否则,银行将不予结汇,进口国将不予通关入境。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实行CISS国家,目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已经分别与ITS、BV、SGS、COTECNA集团和OMIC等检验机构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对我国输往有关CISS国家的货物实行装船前检验和价格比较,并出具清洁报告书。

此外,在我国,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进口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时,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本章小结】

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法律要求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买方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卖方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各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为避免产生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商检条款。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他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实践中买卖双方准确订立商检条款会为合同的履行和未来业务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便利。商检条款中,一般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商检机构、商检机构出具何种检验证书、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和买方是否有复验权以及复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待到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经过报验、抽样、检验、签证和放行等程序检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检验结果如证明不符,买方可据此向卖方索赔。本章主要从商品检验的作用和地位、主要内容、依据和程序、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其利益而实施的全面进口监管计划四个方面来介绍商品检验的相关知识,其中商品检验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思考题:

1.有一份合同中的检验条款是这么规定的:“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2.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规定该器材须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认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3.我方销售一批货物给加拿大的A,A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的B,货抵加拿大后,A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B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A索赔,A又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责任?为什么?

4.荣成贸易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该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该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其中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该公司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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