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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承包人应获得的补偿范围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尹某喜和崇庆村委会对国家给付的征收8.27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254550.6元、4.05亩临时用地补偿费42525元的归属发生争议。崇庆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安置对象,故其关于确认本案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是因土地被征收而对拥有土地附着物的所有人损失的补偿,应归属于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或产权人。

——君山区许市镇崇庆村村民委员会诉尹某喜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5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君山区许市镇崇庆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崇庆村委会)

被告(被上诉人):尹某喜

【基本案情】

崇庆村委会原系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土桥村村村民委员会。尹某喜系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观音村村民。2004年1月6日,崇庆村委会尹某喜签订了关于团鱼洲鱼池承包合同,承包鱼池面积大约100亩,承包期限从2004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30日。2005年,双方签订了团鱼洲鱼池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期延长六年。2015年,因修建国家重点工程蒙华铁路,国家依法征收了尹某喜承包的上述鱼池中的8.27亩,因施工需要并临时征地4.05亩。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外,还获得临时征地土地补偿费42525元、安置补助费254550.6元,合计297075.6元。尹某喜对国家补偿给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无异议,对崇庆村委会应得到的土地补偿费亦无异议。但尹某喜和崇庆村委会对国家给付的征收8.27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254550.6元、4.05亩临时用地补偿费42525元的归属发生争议。

【案件焦点】

国家给付的征收8.27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254550.6元、4.05亩临时用地补偿费42525元的归属。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集体组织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偿费用。国家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尹某喜不属于崇庆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崇庆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故尹某喜不属于安置的对象。尹某喜主张国家给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安置补助费归属于安置对象。崇庆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安置对象,故其关于确认本案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属于崇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被征地而应当予以安置的成员。本案中没有特定安置对象,所以本案安置补助费由崇庆村委会管理和使用较为妥当。

农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尹某喜关于因其所承包的鱼池被征收,国家给付的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其所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尹某喜承包的原土桥村委会所有的因修建蒙华铁路而被征收的8.27亩鱼池的安置补助费254550.6元归原土桥村委会管理和使用;

二、临时用地4.05亩土地补偿费42525元归崇庆村所有。

尹某喜不服,提起上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被征收鱼池的安置补助费的问题。本案中因修建蒙华铁路而被征收的8.27亩鱼池属崇庆村委会集体所有双方无异议。只是该鱼池被征收时在尹某喜承包经营期间,尹某喜基于承包关系而主张被征收鱼池的部分安置补助费归其所有。对于安置补偿费的性质和归属问题,一审判决的分析认定正确,予以确认。即本案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属于崇庆村用于安置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没有特定安置对象,所以本案安置补助费可由崇庆村委会管理和使用。尹某喜非崇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安置对象,其基于承包关系而主张被征收鱼池的部分安置补助费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问题。因蒙华铁路修建时的临时用地补偿对象亦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故该土地补偿费亦应归崇庆村委会所有。尹某喜基于承包关系而主张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尹某喜承包的鱼池因征收和临时用地客观上造成了承包面积的减少,其承包费用可由崇庆村委会与尹某喜协商而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尹某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体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承包被征收土地所获得补偿范围的区别。农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因其属性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因其土地承包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是因土地被征收而对拥有土地附着物的所有人损失的补偿,应归属于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或产权人。青苗费补偿是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投入的补偿,因其属性应归属于土地实际承包人。国家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应归属于安置对象即土地被征收后的失地农民。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才存在土地被征收后失地的情况。所以,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且放弃统一安置的,才可获得安置费补偿。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既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其基本生活保障而承包给其土地,也不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土地被征收后不应享有安置补偿费。

编写人: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赵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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