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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泉诉威海聚丰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裁判书字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威环民一初字第423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3.当事人原告:苏金泉被告:威海聚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系中国人民解放军72406部队退休干部,于2008年1月退休,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08年10月23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明是其为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出具的,并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42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苏金泉

被告:威海聚丰贸易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中国人民解放军72406部队退休干部,于2008年1月退休,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08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被告聘用原告为副经理(分管市场营销),双方对工作报酬及福利、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等均作了约定。2008年10月23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诉讼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员工证明两份。被告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明是其为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出具的,并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从该规定看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使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劳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原告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对内享受职工的权利,承担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退休,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08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对聘用合同的期限、工作报酬及福利、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释等均作了约定。双方间的关系应为雇佣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决。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已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下,其已丧失了劳动主体资格,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编写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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