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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求成员方对不同国家的商人及商品实行非歧视待遇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竞争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免受不当限制,为此,国家应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商品可平等地进入市场,而不应对其实施不同的待遇。但《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

竞争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免受不当限制,为此,国家应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商品可平等地进入市场,而不应对其实施不同的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说,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具有竞争法的性质。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又被细化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他国允诺,在本国领土上对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给予同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在经济实力不同的国家之间的适用,往往会以形式上的平等隐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但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相近的国家之间的适用却可以体现非歧视原则。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使国民待遇原则突破双边约定的框架,并使其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在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关贸总协定也规定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只适用于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一缔约国的产品进入到另一缔约国的领土时,在国内税收和法律法令方面,应享有与另一缔约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同等待遇。这样规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消除产品进口上的歧视性待遇,以使进口产品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进口国的产品实行竞争。

乌拉圭回合之后所形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国民待遇的规定上有与关贸总协定一致的地方,也有很多自己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方可根据自己的承诺清单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范围均以承诺清单为准。因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是一种特别承诺的义务,而不是一般的义务,仅在承诺的范围内对作出承诺的成员有约束力。第二,由于服务与服务提供者是密不可分的,因而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服务本身,而且适用于服务的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承认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本身的无差别性。第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目标是消除对与本国同行业竞争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因而国民待遇意味着在特定的领域和范围内,对所有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都将提供一视同仁的待遇。注387

如果说国民待遇原则的作用是使外国商品、外国商人与本国产品、本国商人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那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作用则是使不同外国的商品与商人在本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对来自和运往其他国家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税费、规章手续、销售和运输等,尤其在关税征收方面的适用最为明显和直接。这一原则使得两个缔约方之间的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自动地适用于其他缔约方。《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要求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该原则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既适用于中央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也适用于地方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管成员方是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承诺,最惠国待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但《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种例外不得超过10年。如果某一成员方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得到世界贸易组织至少3/4成员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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