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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产业在“后过渡期”内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前面的标准来划分我国入世的前、后过渡期,可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前过渡期”,我国可通过对贸易壁垒的逐步拆除,为国内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提供一个缓冲期或保护期;而在“后过渡期”,这种缓冲保护已不复存在。同时,从年初开始,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产品招标等在内的所有非关税措施都已取消。否则,欧方将采取设限措施。

依照前面的标准来划分我国入世的前、后过渡期,可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前过渡期”,我国可通过对贸易壁垒的逐步拆除,为国内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提供一个缓冲期或保护期;而在“后过渡期”,这种缓冲保护已不复存在。此时,我国的国内产业将同时面临内、外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由于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大量的外国商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将进入我国市场,从而使得国内的市场竞争更为严峻;二是国内产业的商品出口将受到WTO其他成员方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被承认,更难以应对。

从国内市场方面来看,根据国家商业部研究院2005年6月初发布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注366 我国2005年的关税总水平已由前一年的10.4%下降到9.9%,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由9.5%下降到9%,农产品平均关税由15.6%下降到15.3%。同时,从年初开始,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产品招标等在内的所有非关税措施都已取消。汽车作为入世谈判中最为敏感的工业品,也取消了进口配额管理,改为进口自动许可。服务贸易中大部分领域也已开始取消限制,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

商品进口的增长将使我国的部分产业面临冲击。根据国家商业部研究院的前述报告,2005年我国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已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是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不高,部分大宗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强,因而将面临国外优质低价农产品的竞争压力。从汽车业看,我国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仅为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的一半,汽车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总体上高于国际市场水平。随着配额取消和关税下调,进口汽车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占国产汽车的发展空间。从冶金、石化业看,我国生产规模已居世界前列,但技术密集型的高端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钢产量已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但高档板材自给率仅为10%左右;成品油、化肥等产品产量很高,但附加值较高的精细化工产品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随着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逐步扩大,外资进入我国服务业的步伐将明显加快,我国企业在服务贸易领域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注367

从国际市场来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商品出口发展迅速,相应地,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加剧。据国家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02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6207.85亿美元,同比增长21.8%,其中:出口3255.69亿美元,同比增长22.3%;进口2952.16亿美元,同比增长21.2%。2003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8512.1亿美元,同比增长37.1%,其中:出口4383.7亿美元,同比增长34.6%;进口4128.4亿美元,同比增长39.9%。2004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11547.4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其中:出口5933.6亿美元,增长35.4%;进口 5613.8亿美元,增长36.0%。2005年1月到7月全国进出口总值为76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8%,其中:出口4079.4亿美元,增长32.0%;进口 3579.6亿美元,增长13.8%。我国的商品大量进入他国市场,引起一些国家的不安,贸易摩擦随之大量出现。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以WTO所允许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来限制我国商品的进口。仅在2005年上半年,就有12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了26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7亿多美元。注368欧美国家更是利用我国入世时所接受的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来阻止我国纺织品的进口。

2005年4月,欧盟发布了《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规定了欧盟对来自我国纺织品进行限制的条件和程序。随后,欧盟先后对10余种中国纺织品启动了设限调查,并于5月27日决定对来自中国的亚麻纱和T恤衫提出正式磋商请求。按照有关程序,中欧双方应在15天的期限内(即6月11日以前)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否则,欧方将采取设限措施。6月10日,中国与欧盟就中欧纺织品贸易问题签署了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中欧双方同意,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年底的期间内,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5~2007年期间,对于上述10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第242 段条款,在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段”条款。

紧随欧盟,美国商务部也于2005年5月13日宣布,美国政府决定对3个类别的中国服装产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将受到限制的3类产品分别为棉质裤子、棉织衬衫和内衣裤。根据这一决定,这3类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数量2005年最多只能增长7.5%。中、美两国有关政府部门虽已就此问题举行了数轮谈判,但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欧、美对我国出口纺织品设限的背景是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制度的终止,而设限的依据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与服装特保条款”或“242条款”)。在WTO成立之前,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曾长期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之外。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频繁地使用数量限制措施来阻止纺织品的进口。为此,关贸总协定设立了棉纺织品委员会。在其主持下,自20世纪60年代起,世界主要纺织品贸易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系列多边纺织品协定,使服装和纺织品贸易的限制合法化,这引起了作为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列入议题之中,并最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从而最终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拉回到GATT的轨道。根据该协定,在1995年至2005年的10年过渡期内,服装和纺织品的配额应逐步放宽。到2005年1月1日,所有的产品都自动地取消任何数量限制,实现自由贸易,ATC协定也自行中止。但欧、美等国在长达10年的过渡期内并没有逐渐地开放其国内市场,从而导致2005年1月1日ATC协定终止后,纺织品进口在这些国家出现了“井喷”的局面。于是,这些国家便开始求助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242条款”。该条款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种市场扰乱。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加以限制。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但采取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欧、美等国对我国纺织品的进口限制无疑将严重影响我国棉纺行业的发展,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甚至影响到我国农民的收入。尤其令我国广大纺织企业感到措手不及的是,欧、美等国在纺织品配额取消后的几个月之内就开始对我国的纺织品设限,而纺织品出口的大量增长正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预期的一项重大利益。注369

WTO其他成员在我国入世时要求我国接受各种歧视性条件的基本理由是我国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而我国接受这些条件应该是权衡了各种因素之后的一个决定。现在也许已没有必要再去探讨我国当时是否应该接受这些条件,但是轻视这些歧视性限制所可能产生的对我国的不利后果也是不可取的。相反,我们需要正视这些已经接受了的不利条件,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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