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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确立市场份额规则的现实需要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1.1 当下中国确立市场份额规则的现实需要我国之所以并未如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发生DES案件等药害事故,并非我国药品的研制、生产、监督体系能够确保药品安全,而是由于中国制药企业大多使用国外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药品配方及生产技术。

6.1.1 当下中国确立市场份额规则的现实需要

我国之所以并未如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发生DES案件等药害事故,并非我国药品的研制、生产、监督体系能够确保药品安全,而是由于中国制药企业大多使用国外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药品配方及生产技术。这些配方及技术经过其他国家的长期测试及临床应用,安全性较高,也就变相地保障了我国的药品安全。[1]但随着我国制药行业的发展以及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依靠国际最新专利技术生产的药品正在被大量地引入国内。新药的引入增进了我国民众健康水平,但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这些最新的专利药品所具有的潜在风险可能在最初使用时并不为民众和药品生产企业所认识,其损害结果可能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充分显现。由此,类似于DES案件的药品受害人救济问题将会成为我国侵权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所要面对的难题。

即使在我国当前专利药品引入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也有类似DES案件的药害事件发生。于2003年年初至2005年上半年集中爆发的龙胆泻肝丸系列案件就是一个例证。在龙胆泻肝丸系列案件中,由于该药品中含有可能导致肾损害的物质——关木通,从而使大量该药品的服用者罹患肾病乃至尿毒症。但由于从服药到发病要经历较长时间,因而受害人很少能够保留药品收据等证据材料。由此,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成为龙胆泻肝丸系列案件中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最主要障碍。例如,一名受害人将生产龙胆泻肝丸的北京同仁堂起诉到法院,但审理该案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却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原告“不能证明其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并因而驳回原告的起诉。[2]龙胆泻肝丸系列案件中的具体特征与在美国发生的DES案件十分相似,但我国目前却未对龙胆泻肝丸的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

2008年发生的“毒奶粉事件”也是我国侵权法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3]奶粉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数万食用此奶粉的婴幼儿罹患泌尿系统疾病,严重者导致死亡。国内百余家乳制品生产企业中有22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光明、三元等知名品牌——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4]对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整顿乳制品行业,并对本次事件中罹患泌尿系统疾病的婴幼儿施以救治。时值侵权法立法的关键阶段,“三聚氰胺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当食用奶粉而患疾病甚至死亡的婴幼儿,其监护人因为食用奶粉的品牌混杂,或者没有保存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无法证明婴幼儿的疾病或死亡是哪一品牌奶粉所致时,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对我国司法界与理论界是一个全新的、具有挑战意义的命题。

在具体的案件特征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龙胆泻肝丸案件、三聚氰胺案件与DES案件都十分相似。随着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市民社会的日益形成和壮大,维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健康等各方面权利已然成为中国社会的必然趋势。由此可以预见,龙胆泻肝丸案件、三聚氰胺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中的受害人终将受到法律的保护。[5]鉴于此种法律政策的考量,并结合上文对DES案件所进行的分析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借鉴市场份额规则对龙胆泻肝丸案件及三聚氰胺案件的原告进行救济并不存在法律技术上的障碍,该规则能否得到适用完全取决于法院对类似案件中原被告所代表利益的衡量和取舍。

在龙胆泻肝丸案件、三聚氰胺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中适用市场份额规则,即将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列为诉讼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证明自身未造成原告损害的证明责任,不但可以保护受害人,而且也可以使作为被告的生产企业的责任被限制在一定的市场份额范围内。与此同时,法院运用市场份额规则也能够使我国的侵权法实践保持一种均衡的状态:一方面,基于市场份额规则而对侵权法因果关系所做出的修正,可以使受害人免于对具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证明;另一方面,由于龙胆泻肝丸案件、三聚氰胺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的特殊性,市场份额规则对因果关系做出的修正不会导致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并造成法院的诉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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