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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尔案确立的市场份额规则模式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1 辛德尔案确立的市场份额规则模式在DES案件中,部分美国地方法院在对普通法规则的延续性、制药行业生产秩序的保障、责任分担的社会化以及风险控制等若干问题加以考虑的前提下,将受害人的利益置于更加优先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因果关系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正,从而创立了市场份额规则。

3.1.1 辛德尔案确立的市场份额规则模式

在DES案件中,部分美国地方法院在对普通法规则的延续性、制药行业生产秩序的保障、责任分担的社会化以及风险控制等若干问题加以考虑的前提下,将受害人的利益置于更加优先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因果关系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正,从而创立了市场份额规则。提到按照市场份额来分配侵权责任,就不能不提到Nomi Sheiner在其文章中阐述的按照比例承担责任的观点,这一观点也为开市场份额规则先河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所采纳:[1]“如果X制药厂生产并出售的药品占用于预防流产的DES产量的五分之一,并且(在所有的案件中制药厂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2]因果关系都是可以确定的,则X制药厂将成为这(大约)五分之一案件中的唯一被告,并应当对这些案件中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选择性责任规则之下,X制药厂可能在所有的DES案件中都是被告(前后两种情形下,假设DES案件的数量具有恒定性且每一案件的损害赔偿额也具有相同性),[3]并且在这些案件中因果关系无法明确查清,此时可以要求该企业对所有案件中全部损害的五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由此,X制药企业在前后两种情况下承担的赔偿数额是一致的。尽管在实践中这种数量上的对应性并不完全精确,但却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因此被告基于公平而主张的抗辩也就失去其价值。”

Nomi Sheiner的论述在法律技术方面为市场份额规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政策考量和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准备工作都已经比较充分的情况下,解决DES案件在因果关系确定方面所存在的困难也就变得可能了。在辛德尔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在现有的各种条件下,被告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每一个被告所生产和出售的DES药品占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的比例来确定。同时,加州法院也做出了限定:被告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每一个被告所生产和出售的DES药品占(用于避免孕妇流产的)全部药品的比例来确定。[4]做出这样的限定是必要的:因为DES是一种多用途、通用性的药品,除了被用于避免怀孕妇女流产之外,还可以被用于雌激素缺乏的各种疾病,甚至可以被作为兽药使用。因此,如不将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限于避免流产这一用途,而将用于其他用途的DES药品也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基数,则以此为基础测定的被告产品造成原告损害的可能性就可能因为DES的多用途性而变得不准确。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辛德尔案的原告主张五家制药企业所生产的、用于预防孕妇流产的DES占有全部市场份额的90%,如果经过事实审理而陪审团认为原告的主张是有根据的,那么这五家制药企业造成原告损害的几率就是90%,而另外二百多家企业造成原告损害的几率则为10%左右。因而,判决五家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错误率就只有大约10%。

在对因果关系进行修正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更大的关联性,加州法院采纳了一个法律技术方面的标准,即“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a substantial share ofmarket)。这一标准要求:只有当原告所列举的、被告共同占有的市场份额达到某一比例时,如超过80%的市场份额,才能够对因果关系做出一定的修正。其原因在于,当原告起诉的被告所占有的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相对较高时,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要求被告证明其并非造成原告损失的DES药品的制造者——可能造成的不公正性才能相应地降低。在Nomi Sheiner的文章中,作者建议将这种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设定为75%至80%,[5]审理辛德尔案的加州最高法院也坚持认为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是必要的。[6]

在采纳了“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的前提下,加州最高法院还在辛德尔案中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适用的免责事由:每个被告都应当按照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来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该被告能够证明其所制造的药品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害。在辛德尔案中,作为被告的一家DES生产企业在证明其直到被告出生时为止都没有开始制造和销售DES后,被法院从起诉名单中划去,从而被免除了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当原告在辛德尔案中起诉了若干被告以后,这些被告还可以起诉其他未被列入诉讼的DES生产企业,并证明这些企业也向市场提供了DES药品,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因此而减少自身承担责任的比例。[7]加州最高法院所列举的这两种免除责任或对责任进行调整的途径可以确保DES生产企业承担的责任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在辛德尔案中,加州最高法院对选择性责任规则进行了修正,并结合学者关于按比例分配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从而第一次在美国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以下简称辛德尔模式)。加州最高法院对DES受害人所无法举证证明的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一定的变通,以DES生产企业的产品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础在被告之间分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创新解决了DES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的问题。同时,加州法院主张作为被告的DES生产企业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当某一被告因破产等原因而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原告可以从其他被告处获得充分的赔偿。[8]

基于对辛德尔案的分析可以发现,该案确立的市场份额规则模式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DES案件中,法院适用市场份额规则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侵权法对于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第二,在责任承担方面,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这样可以使原告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第三,制药企业可以运用免责事由,即以具体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造成原告的损害,以免除自身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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