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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尔案对美国侵权法的挑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1 辛德尔案对美国侵权法的挑战最初,DES被认为是一种既有效又安全的保胎药,医生因而建议怀孕妇女使用DES以防止流产和早产的发生。在辛德尔案中,原告辛德尔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由医生开出的处方药DES,从而导致原告在成年后患上了生殖系统癌症。针对以上情形,原告辛德尔在万般无奈之下将在全美国占有市场份额最高的五家DES生产企业起诉到法院。

2.1.1 辛德尔案对美国侵权法的挑战

最初,DES被认为是一种既有效又安全的保胎药,医生因而建议怀孕妇女使用DES以防止流产和早产的发生。据统计,在1947年至1971年之间,大约有500万至1 000万美国妇女在怀孕期间服用过DES。[5]DES作为一种处方药被持续地用于预防流产和治疗其他妊娠综合症。然而在1971年,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药品公告表明,在怀孕过程中使用DES的妇女所生育的女性子女,可能在少年或者青年时期患上腺癌——一种罕见的生殖系统癌症。因此,该公告明确禁止医生为怀孕妇女开出含有DES的处方药。

此后不久的1970年代中期,一部分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过DES的女孩在成长过程中患上了生殖系统癌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因DES而导致的病例逐年增加,其中一些受害人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通过司法途径对自己因罹患癌症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最初,美国各州的法院以原告无法确定其母亲所服用DES的具体生产者为由拒绝对原告进行救济。但随着此类案件的逐渐增加,DES所造成的后果日益严重,各州法院不得不寻找适当的法律途径以对该类案件进行规制。与此同时,美国法学界也对DES案件进行探讨并为DES受害人提供了一些救济的方法。1978年,学者Nomi Sheiner最早提出对DES案件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建议,其发表的相关文章也成为在美国主张适用市场份额规则规制DES案件最早的法学理论著作。[6]

在法院和法律学术界对DES所造成的损害及其救济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并积累了一定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技术和经验后,美国的州法院开始运用市场份额规则来解决DES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辛德尔案和海默维茨案。在辛德尔案中,原告辛德尔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由医生开出的处方药DES,从而导致原告在成年后患上了生殖系统癌症。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却在确定诉讼被告时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从原告辛德尔的母亲服用DES到原告发病,其间经历了二十年时间,由于年代久远,原告的母亲早已忘记其所服用的是哪一家制药企业生产的DES,因而原告也无法指证到底是哪一家企业生产的DES造成其身体上的损害。由于DES没有被申请专利,由此各个制药企业所生产的DES一般并不以商标加以区分,从而使患者无法分辨其所服用DES的生产者;此外,医生在其处方中使用这种药品时往往仅以“DES”或者“Diethylstilbestrol”加以标明,因而通过医院的处方也无法查明原告母亲到底服用了哪一家企业生产的DES。令辛德尔案的案情更加复杂的是,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接近300家制药企业生产过具有DES名称和相应成分的药品,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制药企业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退出了市场,这也增加了原告确定造成其损害的被告的难度。

针对以上情形,原告辛德尔在万般无奈之下将在全美国占有市场份额最高的五家DES生产企业起诉到法院。这五家企业生产的DES占全美国接近90%的市场份额。对此,审理该案的加州最高法院并未因原告无法查明具体的被告而驳回其起诉。相反,通过将这一案件与曾经发生过的侵权案例加以类比,加州最高法院认为:由于作为被告的五家制药企业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将证明自身的行为不是造成原告损害原因的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是正当的,如此处理会大幅降低DES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由此,加州最高法院基于公共政策考量后认为:“在无辜的原告和有过错的被告之间,由后者承担缺陷产品制造而产生的损害是更适合的。”最终,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对于不能有效地排除自身责任的被告,应当判决其按照各自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承担与之比例相当的赔偿责任。至此,由加州最高法院在辛德尔案中创立的市场份额规则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的司法管辖区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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