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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价格欺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37 餐馆价格欺诈一、案情简介2013年元旦,成都包先生携俄罗斯、乌克兰朋友一行10人到乐山旅游,在乐山“XXXX豆腐鱼庄”用午餐,结账时,共消费近2千元,一行人很是吃惊,觉得其中有诈。据此规定,应给予“XXXX豆腐鱼庄”行政处罚。消费者在消费时,事前应对消费事项尤其是商品质量、价格进行比较详细的了解,以防不法经营者蒙骗欺诈,如果上当受骗,应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7 餐馆价格欺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元旦,成都包先生携俄罗斯、乌克兰朋友一行10人到乐山旅游,在乐山“XXXX豆腐鱼庄”用午餐,结账时,共消费近2千元,一行人很是吃惊,觉得其中有诈。立即要求核对点菜单的价与结算价,核对发现:点菜时该店菜谱上公布的水煮肥砣鱼价格是98元/斤,用完餐收费时水煮肥砣鱼却变成了188元/斤的天价。老板不承认其错,坚持按天价收费,包先生非常生气。事后,便将此情况发到了微博上,引起了乐山旅游、工商、物价等部门的重视,进行了联合调查。经查,包先生微博上所述问题属实。工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了调解,该鱼庄给包先生退赔了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鱼庄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承诺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本案中“XXXX豆腐鱼庄”不如实按菜谱标价收取消费者的费用,而是随意以高出菜谱近两倍的价收取消费者的费用,在消费者提出质疑后,仍然坚持天价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承诺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的规定。“XXXX豆腐鱼庄”应退赔给消费者费用。

同时,《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规定,应给予“XXXX豆腐鱼庄”行政处罚。

三、启示

依法经营是任何经营者必须坚守的底线,诚信待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守法经营、诚信待客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一切违法经营、不诚信、欺诈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在消费时,事前应对消费事项尤其是商品质量、价格进行比较详细的了解,以防不法经营者蒙骗欺诈,如果上当受骗,应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主动性,发现问题主动出击,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维护好行业秩序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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