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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简况与特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制的简况与特点秦律作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立法内容上制定了大量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律规范,保护地主阶级私有财产制度和保护封建国家口赋租税收入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大量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行为准则。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充分反映出秦律维护封建生产关系和实行地主阶级统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制度,强化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特征。

三、法制的简况与特点

秦律作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立法内容上制定了大量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律规范,保护地主阶级私有财产制度和保护封建国家口赋租税收入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大量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行为准则。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充分反映出秦律维护封建生产关系和实行地主阶级统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制度,强化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特征。同时,秦律作为封建初期地主阶级法律的代表,它在内容上的特点是:

(一)奴隶法律地位的改变

秦律作为封建法律,限制残余的奴隶制,支持奴隶从战争中得到解放,并使仍有奴隶身份的人从法律关系中纯粹的客体,变为不完全的主体,享有一定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秦律规定的“非公室告”是“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仅在程序上限制了起诉人的身份,但在实体上仍将此视作违法行为。秦代的奴隶分为两类,国家奴隶称为隶臣妾,私奴隶称为人奴妾或人臣妾。秦代法律所赋予奴隶的地位,与商周时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封诊式》记载有士伍甲告奴“骄悍,不田作”的案件,表明对奴隶的处罚要经过官府。

(二)经济法规占有突出地位

秦在商鞅变法以后采取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对个体农民实行授田的制度,而且保留较大数量的国家直接经营的农业和畜牧业生产单位。由于战争需要,国家直接掌握着采矿、冶金和制造兵器等官营手工业。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官营手工业是秦朝经济法规产生的政治前提和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统治者大量制定种类繁多的经济法规,用以管理国家的经济活动,并对私人经济进行行政干预,现知有《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等12篇名。

(三)注重吏治

秦律简中,有专门一篇《为吏之道》,规定对官吏称职守法的一般要求。同时,在其他简文中规定大量吏治内容,明确各种官吏的职责要求和奖惩办法,反映统治集团内部治吏重于治民的法律政策。

(四)秦律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秦代立法思想是法家思想,它在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方面,受到儒家思想影响较小。法家人物在君臣、父子、夫妻等服顺问题上,其思想也反映封建家族主义的要求,提出所谓“三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平、三者逆则天下乱。”[17]这是封建等级思想。但是,法家人物和秦律没有把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视为一种安邦治国的政治关系来看待,法律对父权、夫权的保护,远不如后代法律那么严厉。如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8]与后世法律禁止子孙“别籍异财”相比,表现出重国家赋税收入、轻家人共财利益的立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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