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禁止对公民人身的奴役

禁止对公民人身的奴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禁止对公民人身的奴役对个人人身的奴役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曾普遍地存在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对个人人身的奴役被彻底地否定,免受奴役被宪法和法律确认为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利。同时各国宪法也普遍地规定,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性的义务劳动和服务,对法院判处刑罚之人执行强迫劳动,为应付国家的紧急状态或战时强制公民服兵役等,均为合法而不构成对公民人身的奴役。

一、禁止对公民人身的奴役

对个人人身的奴役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曾普遍地存在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对个人人身的奴役被彻底地否定,免受奴役被宪法和法律确认为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但这一权利的真正实现,却要晚得多。在英国,将奴隶作为动产并可自由买卖的法律直到光荣革命胜利后一百多年的1772年,才为詹姆斯·萨姆塞特案所推翻。[1]美国宪法直到1865年的第十三修正案才宣布废除奴隶制。[2]奴隶和奴隶制的全面遭否定或被废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各国宪法对公民免受奴役权的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质的拘束,不服违反其意志之苦役(日本宪法);自由选择其职业,不得被迫从事一种特定的工作;妇女不得被迫在武装部队服役以及任何情况下不得受雇于武装部队(德国基本法);任何法律不允许或不助长实行任何形式的奴役……不满十四岁的儿童不得在工厂或者矿山劳动或者做其他危险工作;任何强制性服务不得是残忍的或有损于人的尊严的(巴基斯坦宪法);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劳动;禁止无偿劳役(土耳其宪法);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动;禁止工作雇用童工(印度宪法)。同时各国宪法也普遍地规定,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性的义务劳动和服务,对法院判处刑罚之人执行强迫劳动,为应付国家的紧急状态或战时强制公民服兵役等,均为合法而不构成对公民人身的奴役。此外,马来西亚宪法还规定,公共机关的职能发生转移时,要求前一公共机关的雇员为后一公共机关服务,不得被视为强迫劳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