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伪为附属票据行为又称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根据以上规定,票据伪造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票据伪造为无票据权利人所为的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中,伪造人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权利。伪造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相一致。4.票据伪造包括伪造票据与交付票据两层含义。其他签名人承担了票据责任的,可依据民法向伪造人索赔。出票无效将导致后续的票据行为都丧失效力。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签发票据,即狭义的票据伪造仅仅指伪为出票行为。广义的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而为其他票据行为,比如背书、承兑等。换言之,狭义的票据伪造是伪为基本票据行为,而广义的票据伪造还包含伪为附属票据行为。伪为附属票据行为又称为票据签名的伪造。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票据伪造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票据伪造为无票据权利人所为的行为。对于狭义的票据伪造,伪造人并没有签发票据的意愿。广义的票据伪造中,伪造人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权利。伪造者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实施票据行为。假冒是没有得到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实施票据行为;虚构是指捏造一个莫须有的人,以其名义实施票据行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伪造者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伪造的对象是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却具有票据行为的外观。伪造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相一致。换言之,伪造的对象是票据行为,比如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如果不是伪为票据行为,比如在票据上伪造已付款签收的记载,不构成票据伪造。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只有在签章后才生效。所以,伪为票据行为的具体做法是伪造签章。可以是模仿他人签名、盖章、盗用他人印章或者制作莫须有的印章。

3.票据伪造的目的是骗取利益。伪造票据的目的是要从伪造行为中取得利益,可能是骗取付款人的付款,也可能是用该票据购买货物。倘若行为人不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实施行为,比如为了教学或研究,也就不构成票据伪造。

4.票据伪造包括伪造票据与交付票据两层含义。票据是流通证券,只有在流通过程中才能发挥其经济职能。同样,伪造人只有让票据流通才能实现其骗取利益的目的。试想行为人伪造票据之后并不交付,则对任何人不造成危害,从而也不构成票据伪造。

二、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1.被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票据责任只有在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才存在。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当然也就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即使是善意持票人也不得要求被伪造人承担责任。

当伪造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比如公司雇员冒用公司名义签发票据,被委托人则应当负相应的责任。[1]被伪造人名义被假冒,实则成为受害人,可以基于民法上的侵权规则请求相应赔偿。

2.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但要负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伪造人并没有将自己的姓名记载于票据之上,依据票据文义性理论,因此也不负票据责任。但是,是否负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乃至刑法上的责任,应当由相应的法律调整。

票据伪造中伪造人的责任与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责任不同,无权代理人应该自负票据责任,但以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2]

3.不影响其他真正签名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正是票据行为独立性要求的必然结果。其他签名人承担了票据责任的,可依据民法向伪造人索赔。

这里有必要将出票行为的伪造与出票行为无效相区别。出票行为会因为出票人欠缺票据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和形式违法而无效。出票无效将导致后续的票据行为都丧失效力。但是票据伪造不同,它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所以其后续的票据行为只要各自满足有效要件,效力就不受影响。

4.对其他人的效果

票据伪造对上述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发生相应的效果。对持票人而言,他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只能向其他的票据债务人行使。如果没有此类债务人,就只能根据民法规则向伪造人主张权利。对于善意的付款人而言,只要持票人为正当,他就不能要求收款人退回款项,只能要求伪造人承担民法上的责任。对于代理付款人而言,只要他善意地付款,则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