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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管辖方面,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平等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后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因此,不宜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集体合同争议。赋予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争议处理中的主体地位。

6.6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对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强调协商或调解优先,但对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相关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6.6.1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处理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在管辖方面,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平等协商争议。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在程序方面,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最多可以延长15日。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后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6.6.2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点和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即不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一方组成人员为工会代表,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工会组织。因此,不宜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集体合同争议。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赋予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争议处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样规定,有利于集体合同履行争议及时、有效、合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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