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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监督检验及争议的处理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企业以及职工群众等对已生效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用人单位方面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主要义务。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享有的基本的劳动法律监督权利之一。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验及争议的处理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一、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企业以及职工群众等对已生效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监督检查是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基本保障,也是防止劳动争议发生,加强双方联系与合作的重要手段。

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形式

1.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

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要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由用人单位选举的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区域内职代会、企业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报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方面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主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各部门履行各自的义务。

3.用人单位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享有的基本的劳动法律监督权利之一。这种权利包括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调查处理、提出意见要求改正、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提请仲裁或诉讼。

4.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文本签字后,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同时,工会还应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

集体协商争议,是指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一些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的争议。在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争议双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二,注重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分歧;

第三,遵循“三方原则”;

第四,客观、及时、公正。

四、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机构、程序

1.集体协商争议处理机构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2.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期限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集体协商协调处理程序

(1)受理协商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6)《协调处理协议书》的内容。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商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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