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国冲突法研究》前言

《中国冲突法研究》前言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冲突法研究》前言[1]在欧陆法系国家称为“国际私法”的这门学科,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也称为“冲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一个长的时期内,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在内的研究曾处于几乎停顿的状态。

《中国冲突法研究》前言[1]

在欧陆法系国家称为“国际私法”的这门学科,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也称为“冲突法”。事实上,这两个名称是常常可以彼此换用的。不过,严格说来,“冲突法”所研究的问题和“国际私法”所研究的问题并非完全一致。英美法系国家是实行普通法即判例法的。从法院的立场出发,在处理涉外或国际民事关系时,法院首先要解决有无管辖权问题,如果有管辖权,其次就要解决法律的选择亦即法律冲突问题,而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如果内国判决要在外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判决要在内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那就还要解决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因此,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很多学者认为冲突法就是要解决这三个问题,而冲突法研究的内容也就限于这三个问题。这种观点,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是有其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的。但在欧陆采取法典法即成文法的国家,例如法国,从立法者或从事法律教育者的立场出发,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就比较多了。不少学者认为,为了圆满地处理涉外或国际民事关系,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是这种民事关系主体的国籍问题和法律地位问题,然后才是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如果没有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话,大部分涉外或国际民事关系问题,在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引导帮助下,就可以顺利解决了。只有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才必须再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以及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因此,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就是:(一)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地位,(三)法律冲突,(四)管辖权冲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以及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这四方面的问题。这种观点,在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是有其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的。到了近现代,世界经济逐渐成为相互依存的一个整体。由于交通运输的高度发达,国际经贸关系、科学文化交流的迅猛发展,以及人员跨国流动的十分频繁,有一部分具有涉外或国际性质的问题,迫切需要而且也已有可能通过制定国际统一的实体法予以解决。这种国际统一的实体法,如果其调整的内容是以公民或法人为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也就应该放在国际私法研究范围之内。与此相关,有些国家专门为解决涉外或国际性质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制定的直接适用的实体法,也同样可以而且应该列入国际私法研究范围之内。这样,现代国际私法研究的范围,也就不得不随之而扩大了。这可视为国际私法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向。因此,从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这种观点也不是没有它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的。但是尽管如此,无论采取或赞成以上所述的哪一种观点,有一点却是大家都承认的,就是法律冲突问题或者说冲突法问题仍然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国际私法必须加强研究的。它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也不容低估的。我们仍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私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对它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在我国不断地向前发展,以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一个长的时期内,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在内的研究曾处于几乎停顿的状态。1978年后,随着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文化交流和民事交往都有很快的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处理这些方面以公民或法人为平等主体的涉外关系问题,就成为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了。因此,近年来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在内,无论在我国立法、司法及科研方面都有长足的进展,可说已进入一个初步发展和繁荣的时期。单就冲突法而言,在国内立法方面,已制定有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等。在有关的国际条约方面,我国已先后参加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等。此外,我国还先后与法国、波兰、比利时、蒙古等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并正在同其他一些国家就签订司法协助协定进行谈判。在司法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大大丰富了我国冲突法的内容。我国法院审理的大量涉外案件也有不少涉及冲突法问题,它们从实践方面充实和发展了我国的冲突法。在科研方面,近年也出版了一些冲突法著作和教材,不但为我国冲突法的教学提供了方便,也对我国冲突法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但是,我们对冲突法的研究,仍然是深度不够,与我国客观形势的需要仍相差甚远。《中国冲突法研究》的撰写和出版,正是为了将我们近年来从事冲突法研究的思想认识和经验体会整理一下,为将来我国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冲突法作一些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本书并不追求完整的周密的体系,而是选择冲突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如冲突法的发展趋势问题、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问题、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我国冲突法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外商事仲裁问题以及涉外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这对于国内外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国冲突法的内容及其发展方向是会有所帮助的。

本书是全国法学、政治学“七五”规划中法学方面的重点研究项目。参加本书撰写的主要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从事冲突法研究的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摆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著作,也只能说是我们的初步研究成果……(略)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各章中的论述,都只是各章撰写者个人的见解,既不代表编写组也不代表主编的意见,有的甚至是和主编的意见有分歧的。但在学术问题上,本着“双百”方针,支持和鼓励撰写者各抒己见,充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可以自成一家之言,没有必要强求一致,这样做,对于繁荣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无疑是有益无害的。在本书编辑过程中,黄进同志和肖永平同志协助主编做了很多工作,应在此向他们表示谢意。

【注释】

[1]本文是韩德培主编的《中国冲突法研究》的前言,此处略有删节。该书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6月第1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