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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冲突法体系初探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冲突法体系初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强加给我们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外国人在华的一切特权,为独立自主地进行对外交往,乃至建立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一个初具规模的中国冲突法分支体系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因此,本文仅仅是根据中国现存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立法对中国的冲突法体系进行探讨。

中国冲突法体系初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强加给我们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外国人在华的一切特权,为独立自主地进行对外交往,乃至建立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在近三十年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冲突法立法还没有被加以足够重视,我国法学界对冲突法的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除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有一条冲突规范外,(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未找到其他的类似规定;关于冲突规范的国内立法则还是空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工作终于从1983年开始提到国家立法工作日程上来。从1983年至1987年的短短四年多时间,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等法律,其中都含有冲突规范。特别是《民法通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一个初具规模的中国冲突法分支体系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本文试图就中国冲突法体系的原则、结构、内容和缺陷发表一些探索性的意见。应该指出的是,在国内和国外,冲突法常常被叫做国际私法,而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学者们的主张是有分歧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大家都认为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内容。因此,本文仅仅是根据中国现存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立法对中国的冲突法体系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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