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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简化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迅速简化原则的作用迅速简化原则的适用对于保障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以及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迅速简化原则

迅速简化原则,是指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程序的启动和审理都采用相对快速、简便的方式,以促进诉讼效率提高的原则。刑事诉讼以追求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但同时必须兼顾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正、正义本身就要求诉讼必须是有效率的,诉讼拖延、案件积压都将严重损坏诉讼的公正性。正是基于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双重追求,各国普遍将诉讼及时原则作为指导整个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而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甚至上升到宪法高度。而迅速简化原则正是诉讼及时原则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是诉讼及时原则的下位阶原则。

一、诉讼及时原则概述

所谓诉讼及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活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而不拖延地实施的原则。诉讼及时原则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原则,适用于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全部诉讼活动。诉讼及时原则要求诉讼活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实施,并非要求不计手段和后果只追求诉讼活动的快速进行。诉讼及时原则有两项要求:一是刑事诉讼的进程不能过于缓慢、拖拉。因为诉讼拖延过长,会导致证据遗失,放纵犯罪分子。二是刑事诉讼的进程亦不可过于草率、急促。过于草率、急促会导致被追诉方没有必要的时间准备防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人们都不希望在无充足时间收集信息并思考其意义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判决。”(14)诉讼及时原则既强调诉讼的效率,又强调诉讼的公正,诉讼及时原则要求将公正和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强调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诉讼及时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期间制度。期间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诉讼及时,防止诉讼拖延,将诉讼活动限定在一个相当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有各种诉讼期间,特别是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更是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以防止侵害被告人的人权。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c第3款规定:“为查明身份而剥夺自由,总共不允许超过12小时。”第二,集中审理原则。对于审判期限,各国一般没有具体规定时限,只是强调审判应不迟延并不间断地集中进行。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6条确定了“不间断地在场”原则:“审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处一名书记员不间断地在场情形下进行。”第229条又规定了中断开庭审理的时间范围限制,体现了集中原则。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认为:“集中原则只是在普遍的快速原则下对开庭审理所规定的一个特别原则。”(15)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仅对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活动规定具体期限,对于审判也规定有明确时限。第三,设立多种简易速决程序。笔者在前文已经提到,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设立了多种刑事简易速决程序,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如意大利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设立了五种简易速决程序;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则既可以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于重罪案件,有资料显示美国大约90%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方式得以迅速处理。

二、迅速简化原则的要求

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就是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相应简化审理的程序,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程序方面的具体体现。迅速简化原则就是在诉讼及时原则要求下适用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一个特别原则。相应地,迅速简化原则也包括两方面的要求:第一,诉讼活动不能过于拖沓、繁琐,应尽量迅速进行并尽量简化;第二,诉讼活动不能过于快速和简单,应确保公正的底线。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发展是迅速简化原则追求的最高目标。一味追求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完全不考虑诉讼成本和效率,或者一味追求诉讼的高效和成本节省而不顾手段和后果的正当与否,都是与迅速简化原则相背离的做法。迅速简化原则强调认罪案件审判程序是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对审判程序的迅速简化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诉讼期间大幅缩短。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相比主要适用于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程序有所简化或者省略了某些环节,诉讼时间大大缩短。例如,美国辩诉交易的适用导致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作出有罪答辩而省略正式庭审程序,法官对协议进行审查后一般接受协议内容,按照协议定罪判刑,诉讼时间比适用陪审团庭审大大缩短。再如,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规定审限为20日,没有延长规定,而普通程序审判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简易程序的诉讼期间明显短于普通程序。第二,审判程序的发动、审理的方式,迅速简便。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提起迅速,审理程序简化或者省略,诉讼进程快。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采书面审理程序,检察官、被告人无需出庭,程序简便、迅速,效率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解决大量的案件,有效缓解审判压力

三、迅速简化原则的作用

迅速简化原则的适用对于保障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以及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迅速简化原则有利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诉讼公正的实现。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即表示认罪后,仍需要经历复杂、繁琐的程序才能被定罪量刑,仍需要经历漫长的未决羁押,那么程序的公正性就不得不受到质疑。迅速简化原则并非不计后果一味追求效率,而是仍然强调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强调认罪自愿性和证据相对充分,在此基础上简化审理程序,既保证了诉讼结果的公正也保障了程序的公正。其次,迅速简化原则有利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常常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并且一直处于焦急等待状态,诉讼时间越短,被告人的痛苦就越少,特别是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下,更是希望尽早结束诉讼。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承认,就更加关心可能判处的刑罚,希望迅速结案并开始刑罚的执行。同时,对被害人而言,诉讼的迅速了结能够尽早抚慰其受伤的心灵,并早日摆脱犯罪阴影,开始正常的生活。因此,“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6)再次,迅速简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和威慑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正如贝卡里亚所言,“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间隔愈短,在人的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因此,迅速简化原则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而更深刻地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从而保障了刑罚的教育和威慑功能,起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并且罪犯得到及时的惩罚也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不可侵犯性。最后,迅速简化原则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提起、审理采用迅速、简便的方式,大大缩短了诉讼的时间,节省了司法成本,从而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重大、疑难案件能够获得较多的司法资源,使整个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转和提高效率。迅速简化原则的最首要价值就在于其对诉讼效率的提高,并且是在保障公正底线的前提下对效率的提高,因此,是公正和效率平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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