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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伤害刑事处罚的基础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体育伤害刑事处罚的基础——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结果?受害人所述事件过程与以上相同。X射线及CAT扫描表明受害人并无任何损伤。医院最终的诊断结果是“前额挫伤”,表明受害人仅受到极小的伤害。被告人受到三级袭击罪指控,其提出无罪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检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故意。

三、体育伤害刑事处罚的基础——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结果

?皮波诉查克尔案[6]

案件事实:被告人查克尔在高级溜冰场举行的一场冰球比赛结束后,尾随站在球门边上的摩瑞博格,击打他的颈部后侧,导致其头部撞向球门横杆,出现脑震荡、头疼、视觉模糊、记忆丧失等症状。上述伤害已在史密斯镇的圣约翰医院得到治疗。受害人所述事件过程与以上相同。庭审过程中,检方出具的医疗记录符合听证的要求。X射线及CAT扫描表明受害人并无任何损伤。医院最终的诊断结果是“前额挫伤”,表明受害人仅受到极小的伤害。被告人受到三级袭击罪指控,其提出无罪辩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检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故意。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比赛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就意味着被告人没有伤害的故意。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比赛中的正当行为,法官援引了墨菲诉史蒂夫礼查斯娱乐公司案[7]判决中形成的侵权规则:“行为人一旦参与到比赛中,就应接受比赛固有风险,正如击剑运动员要接受被对手刺中的风险;球类比赛中,观众要接受会被球击中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参与到比赛中,就应被认为愿自负比赛中出现的风险,但仅限于那些比赛中众所周知的、明显的、能够合理预见的伤害。[8]冰球选手只要是自愿参与到比赛中,就应当自负伤害风险。[9]

法院认为:上述侵权规则支持了一项政策,即“促进体育活动的自由度和活力”。[10]如果将一般的刑事标准适用于体育竞赛,尤其是冰球中,那么,冰球比赛就不会以目前的形式延续下去。要想将冰球比赛中球员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就必须证明致他人人身伤害的意图与体育比赛本身无关。本案中,尽管比赛可能已经中止了,但证据无法说明球员间的肢体接触和比赛无关。此外,伤害必须严重到在一般比赛中出现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但该类型的伤害并不存在于本案中。基于上述原因,法院驳回了对被告人的指控。

本案展示了民事侵权与刑事伤害之间存在的界限之一,即致害人所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在刑事领域,除故意杀人未遂等少数罪名外,其他以人身为侵害客体的犯罪行为,都要求至少应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方可能构成犯罪。在严重体育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同样如此。正如本案法官所阐明的,“要将冰球比赛中球员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就必须证明致他人人身伤害的意图与体育比赛本身无关。”同时,伤害行为还必须排除“风险自负”原则,使比赛因侵害行为的出现而发生质的变化。此外,即便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但只要缺少“造成严重伤害”的结果,犯罪定性就会被否决。可见,由于直接发生肢体接触的体育竞技活动中,存在“形似犯罪的故意行为”,要对此类竞技活动进行定罪,至少应发生致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的结果。

本案另一处值得关注的内容是,主审法官将被告人在比赛结束后实施的侵害行为,认定为比赛行为。从案件事实中,可以得出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的原因,伤害行为则是比赛结束哨声响起后发生的。主审法官认定“证据无法说明球员间的肢体接触已和比赛无关”,将殴打行为列为比赛的风险之一。因此,可以揣测,法院已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其比赛行为的适当延续。可见,考量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应脱离比赛的环境,孤立分析。如果侵害纠纷起于比赛中的争执,简短的哨声是否就能够使球员的情绪和行为立即得到控制?在诸如冰球等体育竞技活动中,肢体接触是比赛的必然组成部分,比赛停止的哨声是否能够立即使球员从对抗思维中挣脱出来,进而迅速改变比赛行为,似乎应当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考量的一个因素。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哨声响起的时间与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过短,存在争议在所难免。但如果是场外替补球员在比赛停止后实施的侵害行为,就不存在需要进行上述因素考量的必要,他们的侵害行为与一般侵害行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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