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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处罚的宽和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处罚的宽和原则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应当坚持宽和原则,实际上体现了刑法干预证券、期货市场的适度性内容。对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处罚控制主要是着眼于把握刑法干预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这是对刑法干预的质的把握;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程度的宽和则是对刑法干预的量的考虑与选择。这是刑法处罚宽和原则的必然要求。

一、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处罚的宽和原则

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应当坚持宽和原则,实际上体现了刑法干预证券、期货市场的适度性内容。对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处罚控制主要是着眼于把握刑法干预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这是对刑法干预的质的把握;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程度的宽和则是对刑法干预的量的考虑与选择。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必然要求,两者共同构成刑法谦抑原则的本质内容。对于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程度的宽和,在刑事立法活动中表现为应当尽可能地使刑法处罚程度轻缓、宽和,是具有人道性的一种立法思想。

早在18世纪,贝卡里亚首先对历史上的严刑酷罚发起了猛烈抨击:“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触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悚然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段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1]此外,贝卡里亚还根据社会契约论,得出一个结论:“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了,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2]在当今世界上,刑罚宽和的思想已经越来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根据刑法谦抑主义思想,西方自古就有分配的正义理念,罗马法中就有“法不关微事”、“法官不管微事”的格言。刑法的谦抑理论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出发,认为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具有最后手段性。也即在通常情况下刑法并不能也不需要把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而是首先应当尽量采用其他社会控制方法(如民事、行政法律手段等)来调整社会关系。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时,且如果不用刑法调整可能会出现不可控制局面时才能运用刑法。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刑法只有在不得已时才能有限地适用。

正如前述,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关键时期,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而刑法手段又是这一法律机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所以在刑法中规制证券期货犯罪在所难免。但是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刑法调控必须适度,因为“过度干预”与“无为沉默”同样都会阻碍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所谓适度,是指刑法介入证券、期货市场必须把握合适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在保障证券、期货市场所需最基本秩序和投资者最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不干预证券、期货市场的自由气氛和宽松环境。这是刑法处罚宽和原则的必然要求。其中的广度是指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对于哪些行为刑法需要干预;深度是指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对于具备何种程度危害量的行为刑法需要干预;力度则是指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对于证券期货犯罪适用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处罚宽和原则,主要是因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证券期货犯罪是法定犯,在反社会性、反道德性方面以及主观恶性程度上,法定犯对社会侵害的程度要远远小于自然犯;其次,证券、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它要求法律特别是刑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给予充分的保护,不轻易地介入属于市场自由调节的范围。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本身就具有投机与投资相结合的特征,其存在需要以一定的自由、宽松的环境为条件。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刑法过度介入,就可能扼杀市场经济的生存条件,这样当然不会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总之,笔者认为,证券、期货市场不是不需要刑法的介入,而是需要刑法的慎重介入,刑法不能也不应该肆意干涉证券、期货市场的自由。刑法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保护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因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也就违背了刑法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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