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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教养决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根据这一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罚款额度,不能超越法定的罚款额度。

6.5.3 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处罚进行不同的分类。在国内行政法学界,最重要的分类是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将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财产罚、行为罚和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四类,每一类处罚中又有不同的具体处罚形式。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简称人身罚,这是一种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则其他权利难以行使,故从性质上来说,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实施该种行政处罚的主体仅仅限于公安机关。(19)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有两种:(20)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日。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劳动教养决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21)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形式。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时的“五四宪法”第100条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议》,该决定于8月3日公布后正式生效。后来,1982年国务院又转发了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这一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虽然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严厉程度却不亚于某些刑事制裁措施(管制、拘役)。由于劳动教养在程序、实体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批评。

2.财产罚

财产罚是强迫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并不影响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但对其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其其他权利的行使会产生间接的影响,故其严厉程度不如人身自由罚,但却是一种颇为有效的处罚措施。财产罚的主要形式有:

(1)罚款

罚款是有权的行政主体强制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的数额由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一般是规定最高额和最低额,并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罚款额度,不能超越法定的罚款额度。(22)

(2)没收

没收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所得是指相对人从事非法活动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相对人从事非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物品顺利进行等。

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私分、截留、随意毁损,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低价处理或者随意使用。通过没收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23)

3.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和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罚的主要形式有: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限制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从事加工、生产、销售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如食品、药品)却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出版、印刷违禁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只是暂时禁止相对人继续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一旦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申请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

(2)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禁止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的行政处罚。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的行政处罚,经过一定期限或者相对人改正错误后,再发还许可证或执照。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或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相对人的名誉、荣誉或信誉施加某种影响,引起其警戒,使其不再进行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形式。申诫罚主要有以下形式:

(1)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有较轻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一种处罚形式。它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的相对人发出警示,声明其行为违法,告诫其不要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它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2)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将关于相对人的批评意见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使被处罚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教育社会公众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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