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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任何网站都具有为他人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所有的网站都在从事信息传输、处理等服务。因此,国家对于网站的设立或互联网服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网站设立人的名称通常与其所登记的名称相同。

第一节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任何网站都具有为他人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所有的网站都在从事信息传输、处理等服务。因此,国家对于网站的设立或互联网服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

一、网站及其设立的法律问题

(一)域名、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概念

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站点互相连接而形成的,这些站点由主机(服务器)等设备构成,其功能主要表现为该主机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在一般情况下,一个网站会有三种识别标志:域名、网站名称与网站设立人的名称。

域名是互联网上用来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统称IP)地址相对应。长期以来,在互联网上,网络域名主要是由英文字母构成的,中文字符成为网络域名也只是近一两年的事情:直到2010年4月,中文字符才通过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公司(ICCAN)的快速通道评审,成为国际顶级域名后缀。

网站名称指的是网站设立人给网站所起的称号,它不是域名,而是一个类似于商号的名称,是用来指称网站的。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网站名称。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对网站名称的保护建材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三种法律来来加以保护。

网站设立人的名称通常与其所登记的名称相同。对于商业性或经营性网站来说,网站设立人的名称就是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规范,并且只有经由登记后才拥有名称专有权。如果网站设立人是个人的话,那么设立人的名称就是其户籍登记上的姓名。

(二)域名的一般知识

1.域名的结构

域名有不同的层次,我国通常将域名分为三级,即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由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公司(ICCAN)来定义和分配的。顶级域名又分为通用顶级域名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又分为两类:类别域名和地区域名。类别域名主要有以下几类:

ac:科研机构

com:Commercial organizations,工、商、金融等企业

edu:Educational institutions教育机构

gov:Governmental entities政府部门

mil:Military,军事机构

arpa:Come fromARPANet,由ARPANET(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建立的计算机网)沿留的名称,被用于互联网内部功能

net:Network operations and service centers,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

org:Other organizations,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biz:web business guide网络商务向导,适用于商业公司(注:biz是business的习惯缩用)

info:infomation,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

pro:professional,适用于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通用顶级域名

name:name,适用于个人注册的通用顶级域名

coop:cooperation,适用于商业合作社的专用顶级域名

aero:aero,适用于航空运输业的专用顶级域名

museum:museum,适用于博物馆的专用顶级域名

mobi:适用于手机网络的域名

asia:适用于亚洲地区的域名

tel:适用于电话方面的域名

in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国际组织

cc:原是岛国“Cocos(Keeling)Islands”的缩写,但也可把它看成“Commercial Company”(商业公司)的缩写,所以现已开放为全球性国际顶级域名,主要应用在商业领域内。简短,容易记忆,漂亮,容易输入,是新一代域名的新秀

tv:原是太平洋岛国图瓦卢“Tuvalu”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但因为它也是“television”(电视)的缩写,所以现已开放为全球性国际顶级域名,主要应用在视听、电影、电视等全球无线电与广播电台领域内。

us:类型表示美国,全球注册量排名第二。

travel:旅游域名,国际域名。

xxx:用于成人,色情网站。

idv:用于个人。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的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中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域名命名的规则

域名的命名规则主要针对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为了强化域名在虚拟环境中标识现实实体的功能,也是基于行业惯例,申请者一般都会采用本单位名称的中文的汉语拼音全称或缩写、英文全称或缩写,或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商标等享有专有权的字符。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且不得与已经注册了的域名、行业名称、二级域名、专用术语等冲突。换言之,单位名称、商标中的专有字符,并不能当然地能够注册为域名,因为有的时候单位名称的缩写可能会与在先权利或者是已注册域名完全一致。此外,单位选择域名不得违法下列禁止性规定: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缩写。

(3)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4)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已经注册了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3.域名管理机构

(1)国际域名管理机构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etwork Solutions,Inc.,NSI)都曾经是国际互联网的域名管理激光头。美国政府在1997年7月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公开宣称将把网络域名的管理权从美国政府手中转交给民间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美国商务部在1998年发布的《网络域名和名城管理》白皮书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做法。随后,作为互联网自治管理机构的互联网名称与编码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 and Number,ICCAN)同一年成立,并于2000年9月30日NSI合同到期之后,正式全面接管.com、.org以及.net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工作。

(2)中国国内域名管理机构

中国域名管理机构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它于1997年成立,在法律性质上是非赢利性的、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该中心主要负责中国国家域名“.cn”及中文域名“.中国”之下的域名注册工作。CNNIC从负责分配互联网IP地址的ICANN的亚太分支机构亚太网络信息中心(Asian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APNIC)取得IP地址资源,然后在中国境内分配管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工作。

4.域名的取得

要取得域名,就必须通过申请方式为之。域名申请有两条途径:第一条是到美国ICANN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注册国际通用域名;第二条途径是在中国注册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1)注册国际通用域名

目前,国际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ICANN,中国境内的用户可以到有权代理注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网络公司申请,例如中国万网、东方通信域名注册中心等申请注册域名。

可供选择的国际域名有以下三类:

A.传统国际域名(中/英文):.com、.net、.org、.gov、.edu以及.ac。

B.新顶级域名。如.biz、.info、.pro、.name以及.coop等。

C.全球性顶级域名。如.aero、.museum、.mobi、.tel、.tv以及.travel等。

域名注册主要审查:第一,域名是否已经发放,即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域名重复;第二,域名是否明显包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注册机构只要求拟申请域名不与他人域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但并不主动审查是否侵害他人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在内的在先权利。它会要求申请人向ICANN保证期所申请的域名并不侵害他人商标权等权益,允许商标权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向ICANN或法院提出异议或诉讼;ICANN自己或依照法院判决确定注册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争议域名。

实践中,用户在注册域名时,只要通过域名代理注册机构选择域名并支付相应款项向、付款就可以了,其余的事情由域名代理机构负责处理。

(2)在中国注册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2004年9月28日,原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取代了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为了配合新《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新办法制定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在中国注册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进行了更为细致详尽的规范。

在我国,网络域名注册基本上采纳了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和“由申请人选择和负责原则”。

所谓“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指的是遇有相同域名申请注册时,先申请者获得注册,后申请者不能获得注册。所谓“由申请人选择和负责原则”,指的是申请注册的域名由申请者自己自由命名,域名注册机构只负责审查域名命名是否规范、是否与在先域名重复,对域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在先权利注册登记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查,因此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域名注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登记注册机构无关。

我国的域名申请者可以通过访问http://www.cnnic.net.cn、发送电子邮件至hostmaster@cnnic.net.cn、传真至010-62559892、010-62533515等方式获得并提交申请表。域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的域名;

②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③申请者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属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④申请者的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⑤域名注册年限。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①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②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③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④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所规定的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对域名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域名及其注册信息是否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域名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对于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在“.GOV.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信息时,应同时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永久保留上述书面申请资料。

在“.EDU.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在“.MIL.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在“.政务.CN”、“.公益.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二、信息服务的分类及其监管

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早在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就制定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信息服务种类和性质的不同,使得对其采取的管制措施也有所不同。这些管制措施往往也是互联网站得以设立的条件,因为网站要从事的信息服务都是有其特定性质和范畴的,也正因此,这些信息服务的提供也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者是满足相关申请标准的。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其他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目前通行的实践,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形:经营性行为采取许可证制度,非经营性行为采取备案制度,特殊行业服务采取特许制度,特殊信息服务采取转向备案制度。

(一)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只需要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既可以开站运营。所谓备案,是指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所有者,将其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2)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3)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二)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该条的规定,不难得出下述两点结论:(1)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其各自的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其主管部门的审批是一种事前审批程序,即其只有在获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才能按照正常的行政备案程序或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去进行下一步的建立相关信息服务所需要的成立程序;(2)这一类信息,不管是公益性信息还是经营性信息,都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它们与社会利益利益攸关。

(三)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提供经营性信息服务的网站,在正式运营之前必须完成两项手续的办理:一是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什么是经营性网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按照该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该《管理办法》同时还在第11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这就意味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区分标准是是否提供有偿服务,有之则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若无则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个标准相对比较宽松,它有力地拓展了经营性信息服务的概念,使得经营性网站的概念得以有效扩展。

何谓经营性网站,按照2004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市施行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2.经营性互联网站设立的实质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第13条的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经营性互联网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服务项目属于需要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特种行业信息或者是公益性信息服务,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的。

3.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申办的程序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包含经营性信息服务内容的网站,必须办理两项手续:第一项是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项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办理企业登记

如果经营性网站是作为企业或公司来登记的,在获得了经营许可证之后,还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也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种登记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办公地点等事项。一般说来,经营许可证的获取是取得工商企业登记的前置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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