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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患者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患者家属也有积极配合患者履行该项义务的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就明确了精神患者在必要时候,接受政府强制医疗之义务。法律不仅对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患者规定了强制接受治疗的义务,而且为了疾病控制与预防,对于可疑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或人群,也规定有接受强制检查、诊断与治疗的义务。

案例4.13 什么是患者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

☞案情简介

某甲,在城里打工,某日突发高热,体温39.3℃,伴有头痛、关节酸痛、乏力、腹泻。被送至附近医院,并被初步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在被安排从首诊医院转院到郊区传染病医院的路上,某甲由于恐惧心理,偷偷从急救车上逃离,乘上了K45次列车,准备回老家农村躲避。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在K45次列车找到了某甲,并将其就近押送到某临时非典定点治疗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案例分析

强制性治疗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行专门性隔离治疗的一种特殊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与社会生活的有序稳定。因此,患者必须以国家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第一利益,自觉履行该项义务。患者家属也有积极配合患者履行该项义务的责任。接受强制性治疗不仅是患者的自觉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患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就明确了精神患者在必要时候,接受政府强制医疗之义务。例如,对于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和严重传染病的患者,因其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性,为防止出现暴力行为和疾病蔓延,法律规定此类患者必须接受强制治疗。

法律不仅对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患者规定了强制接受治疗的义务,而且为了疾病控制与预防,对于可疑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或人群,也规定有接受强制检查、诊断与治疗的义务。例如:《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专门性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的疾病,在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疗工作对于控制疫情、救治患者至关重要。《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作为非典型肺炎的患者及疑似患者应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如果拒绝执行疾病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属于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所以公安部门可以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0.

[3]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台北:宏文馆出版社,1998:261.

[4]徐爱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5.

[5]李洪祥,王雪梅.已婚妇女在夫妻关系中的人身权探析[J].行政与法,1999:39-41.

[6]刘道云.生育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卫生法制,2011.6.

[7]陈玉玲.论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侵权责任[J].法治论丛,2009:19-25.

[8]刘道云.生育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卫生法制,2011.

[9]王世贤.生育权之检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5-68.

[10][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1.

[1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1996:694.

[12]刘道云.生育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卫生法制,2011.

[13]吴国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J].政法学刊,2007:67-70.

[14]刘道云.生育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卫生法制,2011.

[15]马慧娟.生育权: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J].中国律师,1998:56.

[16]姜玉梅.生育权辨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76-180;生育权的法律定位[J].人口与经济,2004:12-17.

[17]樊林.生育权探析[J].法学,2000:32-42.

[18]刘道云.生育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卫生法制,2011.

[19]朱建忠.论罪犯的生育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69-72.

[20]汤擎.单身女性生育权与代际平等——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的非合理性[J].法学,2002:28-30.

[21]刘道云.生育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卫生法制,201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25]《护士条例》第十八条。

[26]Schloendorff v.Society of NewYork Hospital,211NY125,1914.

[2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29]患者基于其人格自主权而享有医疗拒绝权,即有接受或拒绝医疗的权利,接受医疗是患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有相当程度自主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医疗拒绝权,如病人有权自动出院或放弃C.P.R(心肺复苏术),尤其是末期患者享有包括医疗拒绝权在内的医疗自主权。因此,病人不想继续接受医疗时,医师依法尊重其意愿。但医师应将可能发生的后果向患者做充分的告知。但是,患有法定传染病、有攻击性的严重精神病的患者依法必须接受隔离治疗、强制检查、强制治疗与强制鉴定或强制住院,甚至可以拘禁患者,剥夺其自由,以维护社会安全。因此,此类病人不得享有医疗拒绝权。此外,孕妇因其腹中胎儿的生命而在行使医疗拒绝权时受到一定限制,如行使该权利可能带来死亡的危险时,为保全其胎儿的生命,就不得行使。

[30][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440.

[31][日]甲斐克则.刑法视角下的尊严死.刑事法探究(第一卷).[M]任继鸿,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7-60.

[32][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60-367.

[33][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M]冷罗生,陶芸,江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57.

[34][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9-80.

[35]陈子平.安乐死与尊严死在刑法上的效应.最新法律文件解读,2007(6):94.

[36]李惠.安乐死类型之辩.[J]法治论丛,2011(2):34.

[3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48-187.

[38][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3-204.

[39][英]David MWalker.牛津法律大词典.[D]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9.

[40]倪正茂,李惠,杨彤丹.安乐死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9.

[41]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35.

[42]徐宗良,刘学礼,翟晓敏.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58.

[43]叶莉.尊严死合法化探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长沙:湖南大学,2010,4.

[44]James Rachels.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Mappe,T.&Zembaty,J.(eds.).Biomedical Ethics.NY,McGrawHill,1981.

[45][美]罗纳德·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一).[M]林侠,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01.

[46]《我的五个愿望》,即“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国“选择与尊严”网站提供的类似“生前预嘱”的《我的五个愿望》,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47]8旬老人患重病住院保姆冒充子女签字放弃治疗.北京日报[N],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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