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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照顾遗弃婴儿,医院和婴儿之间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关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11 医院照顾遗弃婴儿,医院和婴儿之间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关系?案例中的医患之间实际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在后来孩子法定监护人拒绝领孩子出院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继续照顾孩子的生活,实际上与孩子之间就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

案例1.11 医院照顾遗弃婴儿,医院和婴儿之间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关系?

☞案情简介

川川(化名)的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2005年,川川的妈妈在某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顺产生下了川川。孩子生下来后母子平安,在医院观察两天后就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到了家。谁知回家之后,川川的妈妈却突然发现川川的左手有些问题,不能上抬。为了及时给孩子看病,当天医院工作人员就陪同川川的父母到当地一家擅长儿科的医院对川川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拍片检查,川川是因为左锁骨骨折导致脖子上长了包块,抬不起手。给川川看病的医院说,像川川这种情况不需要特殊的处理,让骨折的部位复位后即可自动愈合。得知刚生下几天的孩子就锁骨骨折了,川川的父母情绪很是激动。川川的爸爸认定孩子锁骨骨折就是保健院的责任。但是医院认为孩子出生之后医生和家人都没有发现孩子有什么问题,骨折不应该发生在医院。医生说,川川是回家一星期之后才发现的骨折,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骨折现在谁都说不清楚。况且就算是医院接生时出现的这种孩子锁骨骨折,也应该属于正常情况。一般骨折的地方不用特殊处理都会自然愈合,不会留下后遗症。川川的父母见医院拒不承担责任,就将川川扔在医院回家了,并且提出接回孩子的条件是必须保证川川长大后没有后遗症。就这样,父母走了,留下不到一个月的川川在医院里。医院的新生儿科24小时有医护人员值班,考虑到孩子的安全,医院就把孩子暂时放在了新生儿科,科室里的医生护士给予了川川无微不至的照顾。在此期间,川川的父母一直没有再接他回家,川川就住在新生儿科。为了让川川的爸爸妈妈早一点把孩子接回去,也为了明确小川川锁骨骨折的责任到底在谁,医院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新生儿锁骨骨折系巨大儿分娩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目前愈合良好,不属于医疗事故。得到这样的结果,川川的父母更生气了。本以为有了医疗事故鉴定,事情就可以顺利解决,但由于川川的父母不认可鉴定结果,所以仍然不接川川回家。就这样,川川在医院一住就是将近两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川川的骨折早已长好,经拍片检查已和正常的右臂没有任何区别。无奈之下,医院于2007年将川川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领走川川,并主张父母应该支付近两年医院为了照顾川川而垫付的各类费用36 570元。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川川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人责任,并应当支付医院为川川垫付的各类费用,遂判决川川父母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川川从医院领回,并履行监护人职责,同时川川父母应支付医院各类费用共计36 570元。

☞案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医疗事务中的无因管理,就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管理行为在医患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二、医疗机构作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但管理人一经管理,就应当管好,这是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无因管理成为适法行为的必然结果。作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应当秉承善意的注意义务,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被管理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善意,对被管理人的人格利益尊重。[12]具体来说,医疗机构作为管理者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一)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管理人应不违背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应依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即根据具体情况,管理行为不得违背本人的可以推定而知的意思。[13]②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③应根据本人利益的需要进行继续管理。

(二)管理人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的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开始后,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通知本人。如果管理人不知本人是谁,或不知本人的住址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如果等候本人的指示会使本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则不应坐等指示,应直接管理。[14]

三、管理人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规定无因管理人的赔偿义务,有人认为管理人无此义务。但司法实践中,管理人的赔偿义务往往是依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的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产生。确定赔偿义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管理人只对自己管理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负责赔偿。确定管理人的过错,应以其是否已尽管理事务应尽的义务,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准。

案例中的医患之间实际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因为从医疗机构的角度,在孩子符合出院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告知其法定监护人领孩子出院,医疗服务合同即告履行完毕。在后来孩子法定监护人拒绝领孩子出院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继续照顾孩子的生活,实际上与孩子之间就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医院除了可以向法院诉求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主张要求其返还医院为照顾孩子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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